战国时期秦国封君的特点和法律地位析论

2015-10-22 03:17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吕不韦秦王公子

张 斌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048)

《仪礼·丧服》云:“君,至尊也。”郑玄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土者皆曰君。”贾公彦疏:“以其有土则有臣故也。”[1]1100封君则是指被上级统治者封赐城邑或领地,并对这片区域享有一定管理权的食封贵族。战国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转折时期,列国对自身制度都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尤以秦国效果最为显著。封君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其制度在当时的发展变化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兴趣,涌现了众多学术成果①现代学者对战国封君的相关研究,包括杨宽:《战国史(增订版)》第六章《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及其重要制度》及附表《战国封君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刘泽华、刘景泉:《战国时期的食邑与封君述考》,《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3期;孙国志:《战国时期秦国封君考论》,《求是学刊》,2002年第4期;以及其他学者对东方六国封君情况的论著等。。以往对战国封君的研究多注重他们的封地位置、名号及经济来源,而对其性质成分和法律地位的分析则略显薄弱。本文选取战国时期最为典型、影响最大的秦国封君作为研究对象,欲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述,敬请方家指正。

一、战国时秦封君的起源与成员

封君在秦立国不久便已出现。据《史记·秦本纪》记载,在春秋早期,“(秦武公)有子一人,名曰白。白不立,封平阳。”[2]183公子白封于平阳,其性质应等同于西周分封制下的大夫之家。春秋时期正是秦国对周文化进行吸纳和学习的时期,在秦国出现分封制十分正常。但自此之后,秦国在春秋阶段的历史记载中不再有封君出现,这一现象持续了二百余年。

战国时期,秦国已知的第一位封君出现于秦献公时期。根据《水经注·渭水注》引《竹书纪年》记载:“梁惠成王三年,秦子向命为蓝君。”[3]456梁惠成王三年即秦献公十七年,秦献公死后由其子秦孝公继位。孝公任用卫鞅变法,自此之后,秦国的封君制有了极大的发展,大量封君记录见于史册。目前已知明确的战国时期秦国的封君人数,杨宽先生在其著作《战国史》中的统计是25人②参见杨宽:《战国史》附表《战国封君表》,第693-695页。其他一些拥有封户却不称封君者不计入讨论,另外一些僭立者,如季君,《史记》卷72《穰侯列传》载:“昭王即位,以冉为将军,卫咸阳。诛季君之乱。《索隐》曰:按:季君即公子壮,僭立而号曰季君。”不是被秦政权正式册封,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具体如下:

秦献公时期所封:蓝君公子向。

秦孝公时期所封:商君卫鞅。

秦惠文王时期所封:严君樗里疾;横门君;武信君张仪;蜀侯公子通。

秦武王时期所封:蜀侯公子煇。

秦昭王时期所封:蜀侯公子绾;穰侯魏冉;华阳君芈戎;泾阳君公子市;高陵君公子悝;武安君白起;应侯范雎;安国君公子柱;刚成君蔡泽;阳泉君。

秦庄襄王时期所封:文信侯吕不韦;长安君成蟜。

秦王政时期(统一全国之前):长信侯嫪毐;昌平君;昌文君。

此外,据《战国策·韩策三》记载,秦国还曾将三位亲附于自己的他国贵族立为封君。他们分别是封于梗阳的周佼、平原的周启、山阳的山阳君。这三位封君具体受封时段已不可考,故在此单独列出。

秦国封君是否只有这25人?不然。正如楚国的封君传世文献记载只有18人,而目前发现出土文献的记载又增加了36人[4]268,且《史记·张仪列传》有言“楚人不胜,列侯执珪死者七十余人”[2]2291,可见楚国封君之多。由此可以推测,秦国的封君一定不止目前文献所见的25人。但通过对这些人进行分析,我们仍可以看到秦国封君的一些共同特点。

二、秦国封君的特点

杨宽先生在其著作《战国史》中总结了战国封君制的特点。他认为战国的封君在经济上有收取租税、占有私田的特权,在政治上须接受封主的统治,并且可以世袭,等等[4]259-266。秦国的封君除了上述特点外,还拥有其自身的特色,这与秦国的政治特点和法律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秦国封君中功臣比例高于其他成员

秦国的25位封君依照身份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宗室:蓝君公子向,严君樗里疾,泾阳君公子市,高陵君公子悝,安国君公子柱,长安君成蟜,共6人。二是外戚:穰侯魏冉,华阳君芈戎,阳泉君,长信侯嫪毐(其凭借与太后的特殊关系而跻身封君,故也可算在外戚之列),共4人。三是功臣:商君卫鞅,横门君,武信君张仪,武安君白起,应侯范雎,刚成君蔡泽,文信侯吕不韦,昌平君,昌文君,共9人。四是降臣:蜀侯公子通,蜀侯公子煇,蜀侯公子绾,以及山阳君、周启、周佼这3个亲附于秦的他国贵族,共6人。

由此可见,身为功臣的封君所占的比例在四类身份中最高,而其他身份的封君也多有军功。如《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载樗里疾:“(秦惠文王二十六年)助魏章攻楚,败楚将屈丐,取汉中地。秦封樗里子,号为严君。”[2]2307-2308《史记·秦本纪》云:“(秦昭王)八年,使将军芈戎攻楚,取新市。”[2]210这说明秦国在设置封君之时所考虑的最主要因素是功劳①《战国策》卷28《韩策三》云:“周佼以西周善于秦,而封于梗阳;周启以东周善于秦,而封于平原。”“或谓山阳君曰:‘秦封君以山阳。’”见刘向集录:《战国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006页,第1027页。。秦人尚首功,且在历史上以对宗族管控严格而著称。卫鞅变法时便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索隐》对此解释为:“谓宗室若无军功,则不得入属籍。谓除其籍,则虽无功不及爵秩也。”[2]2230-2231杨宽先生在《战国史》中透过七国封君的对比发现:“魏国除了乐羊以外,几乎都是宗室。赵国封君中宗室不少。韩国的封君几乎都是国君的亲属。齐国除了邹忌以外,封君也都是田氏宗族中人。楚国封君也多数出身于贵族。只有秦国由于实行卫鞅制定的按军功授予爵位的制度,封君中国君亲属所占比例较少。”[4]266在宗法制依然盛行的战国时期,秦国将功劳作为设置封君最主要的条件是非常可贵的。

(二)秦国封君多为实封,拥有自己的封邑

所谓实封,是指封君有真正归属于自己的食邑和领地。与之相对应的为虚封,即仅有名号而没有食邑。战国时期,列国都设有封君,有实封也有虚封。而秦国的封君多为实封,拥有自己的封地。很多封君以自己的封地为名号,如卫鞅封于於商之地,号商君;樗里疾封于蜀地严道,号严君;魏冉封于穰,号穰侯。即使不以封地为名号的封君,也拥有封地。如张仪,“秦惠王封仪五邑,号曰武信君。”[2]2294

战国之时,秦自卫鞅变法之后,国力强盛,积极向外拓展,与东方列国争夺领土[5]。而秦国封君的城邑多设在与东方诸国接壤之处,特别是新征服的土地上。卫鞅封于於商之地,其封地在弘农地区,北接魏,东临韩,南濒楚。范雎封于应地,《战国策·秦策三》言:“应侯失韩之汝南,秦昭王谓应侯曰:‘君亡国,其忧乎?’”[6]206汝南地是范雎的益封之地,所以应邑应与韩国接壤。秦国新封君的设立和原封君的徙封,常与秦国的扩张相伴。秦昭王十五年,秦攻楚取宛,第二年攻魏取邓。然后秦封泾阳君公子市于宛,封高陵君公子悝于邓[2]212。更有甚者,穰侯魏冉后封于陶,陶邑在宋国故地,跨越韩魏远离秦土。杨宽先生认为,这是在齐灭宋后秦国与列国联合攻齐后所得,在公元前281年封给魏冉[4]694。封君的封邑被设置在列国犬牙交错之地,对秦国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因为战国之时秦国居于六国的西侧,西边和北边少有敌手。将封君的封地设于秦国东部和南部外缘,为保护秦国本土免受列国的直接攻击提供了有效地屏障。秦国的贵族为了获得封邑或扩大自己的原有领地,都需要通过战争去争夺他国领土方能实现。这在客观上为秦国的进一步扩张以至后来统一中国提供了动力。

秦统一全国之后,情况便发生了变化。《汉书·地理志》载:“秦遂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荡灭前圣之苗裔,靡有孑遗者矣。”[7]1542岳庆平先生认为,秦统一全国之后的列侯“只是一种虚爵,既无封地,又无封户”[8]78。仅“以公赋税重赏赐之”[2]239。这主要是因为统一之后,秦始皇认为来自原来列国的直接军事威胁已不存在,封君的拱卫功能便消失了。他认为封君的存在是统一之后潜在的分裂因素:“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2]239

(三)秦国封君中称侯人数极少且条件严格

秦国封君的人数虽多,但除临时分封的蜀侯外,《史记》记载中正式称侯者并不多见,只有穰侯魏冉、应侯范雎、文信侯吕不韦和长信侯嫪毐4人。刘泽华、刘景泉先生认为,战国时代“秦国的封君即二十等爵的最高爵‘列侯’,‘列侯’与‘君’又可以通用。”[9]69刘先生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在战国时代,“公”“侯”“君”仍有一定等级划分。《史记·卫康叔世家》的记载明确表示三者的高低差别:“声公十一年卒,子成侯速立……十六年,卫更贬号曰侯。二十九年,成侯卒,子平侯立。平侯八年卒,子嗣君立。嗣君五年,更贬号曰君,独有濮阳。四十二年卒,子怀君立。”[2]1603-1604由此可见,“侯”的地位应该高于一般的“君”。但从“封鞅为列侯,号商君”[2]204的记载来看,列侯可以称君。所以笔者推测,君的指称范围较为广泛,而列侯是高级别的封君,其地位高于一般封君。阎步克先生认为在这一时期,“只要做官做到了某个秩级层次,就升入了某个爵级层次。”[10]66即不同的官阶层次对应不同的爵级层次,当其官升至这一层次,再满足封爵条件时,才能被封这一爵位。穰侯魏冉、应侯范雎和文信侯吕不韦都在成为封君时同时担任秦国的国相。嫪毐虽然不是国相,但在封侯时也是大权在握。《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八年,“嫪毐封为长信侯,予之山阳地,令毐居之。宫室车马衣服苑囿驰猎恣毐。事无小大皆决于毐。又以河西太原郡更为毐国。”[2]227可见列侯地位之高、权力之盛。

这一情况在秦始皇统一全国的过程中有所改变。王翦曾言:“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2]2340但王翦最终仍被封侯,按《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琅琊刻石:“列侯武城侯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信侯冯毋择、丞相隗林、丞相王绾。”[2]246郭沫若先生认为王离为王翦之误,甚确[11]457。根据里耶秦简中“内侯为轮(伦)侯,彻侯为[死(列)]侯”[12]156的记录来看,王翦与王贲虽不是秦相,但仍被封为列侯,且地位在丞相之上,可见秦始皇对在统一战争中立下巨大战功的将领封以列侯,不以是否为相作为衡量条件。但此时列侯地位比国相还高,因此受封者也不会很多,李斯和赵高也都是在成为国相后才被封侯①《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赵高为丞相、安武侯。”《史记》卷87《李斯列传》:“上幸擢为丞相,封为通侯。”。

(四)秦国封君原则上可以世袭,但未见有世袭的记录

《战国策·赵策四》载左师公触詟与赵太后的对话:“今三世以前,至于赵之为赵,赵主之子孙侯者,其继有在者乎?”曰:“无有。”曰:“微独赵,诸侯有在者乎?”曰:“老妇不闻也。”[6]770《史记·李斯列传》载赵高之言说得更明确:“未尝见秦免罢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也,卒皆以诛亡。”[2]2549由此可见,秦国封君在原则上虽然可以世袭,但现实中却没有封及二世者。最重要的原因是秦国封君多是政坛上显赫的人物,他们的命运与统治阶层的政治斗争密切相关,其犯罪行为是导致其不能封及二世的重要原因。秦律网络严密,实行“轻罪重刑”,即“十分轻微的罪,都要处以严厉的惩罚”[13]185。秦国又可以爵位减免罪责,韩树峰先生将其总结为:“刑尽而爵有余,则保留余爵;爵尽而刑有余,则保留余刑。”[14]43因此,封君若有罪行,爵位很容易被剥夺,不再是封君,也就无法传及二世。

三、秦国封君的法律地位及犯罪行为

(一)秦国封君的法律地位

封君在秦国拥有很高的政治和经济地位。列侯为国相或掌控相权,其他封君也都拥有很大的特权。他们把持朝政,权移主上。范雎就曾对秦昭王说:“臣居山东时,闻齐之有田文,不闻其有王也;闻秦之有太后、穰侯、华阳、高陵、泾阳,不闻其有王也。”[2]2411

秦国强调以法治国,自卫鞅变法之后,便形成了系统的法律体系[15]。秦法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便是有着严格的身份界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2]2230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16]129林剑鸣先生认为:“‘大夫’相当于中小地主,‘伍人’乃指一般无爵的人民,这两个阶级的界限,是不能混淆的。”[13]184即使在有爵者内部也是等级森严。卫鞅变法所依据的蓝本《法经》规定:“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17]367封君拥有高爵,秦法严禁僭越,这是对封君地位的一种保护。

然而,虽然秦国制定的法律条文具有等级差别,但“在适用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例外”[18]17。秦的封君在法律适用上并不享有特权。《商君书·赏刑》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19]100-101

司马谈总结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2]3291秦国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以图强化君主的至高无上,因此等级森严,每一阶层都有自己的义务和权力。然而一旦触犯了法律,都将获得严惩。秦国封君是高级爵的拥有者,享有爵制带来的法律特权。《商君书·境内》云:“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19]120但秦律中还明确规定有一些罪行不能以爵位进行减免罪责。根据董平均先生依照出土简牍资料的总结,破坏家庭伦理秩序、破坏爵制尊卑关系、官吏腐败等犯罪行为不得以爵赏减免[20]275-278。

(二)秦国封君的犯罪行为

1.谋反罪

(1)商君卫鞅。《史记·秦本纪》:“及孝公卒,太子立,宗室多怨鞅,鞅亡,因以为反,而卒车裂以徇秦国。”[2]205《史记·商君列传》:“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2]2236“商君既复入秦,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秦发兵攻商君,杀之于郑黾池。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2]2237卫鞅受到诉讼,出逃未果,就回到自己封地起兵反叛,被秦军攻杀。他所犯之罪:一是违旨拒捕;二是反叛。最终的结果是在战斗中被杀,尸体被车裂,家族被诛灭。

(2)三蜀侯中的公子煇和公子绾。蜀国是秦国的邻国,两国原来地位并列,蜀国并不是因秦国封赐而产生的国家。《史记·张仪列传》记秦国打败蜀国之初“贬蜀王更号为侯”[2]2284,先后共任命了三位蜀侯。据泷川资言、蒙文通、杨宽等先生的分析,这三位蜀侯都是原蜀国的贵族,任用他们只是为了稳定局势,安抚蜀国的人民[4]355-356。等到蜀地逐渐稳定后,秦王便以反叛的名义,逐一除掉了他们,三位蜀侯都不得善终。秦惠文王时,公子通被蜀相陈壮所杀。《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是陈壮谋反,杀蜀侯,秦王派甘茂等率兵杀陈壮平蜀[21]194,公子煇继承蜀侯之位。《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昭王六年,“蜀侯煇谋反,司马错定蜀。”[2]210公子绾后来继任蜀侯,到了秦昭王二十三年,“疑蜀侯绾反,王复诛之,但置蜀守。”[21]200从“王复诛之”可以看出公子煇也被秦王诛杀。三位蜀侯的死都与叛乱有关,成为秦国逐步稳定蜀地的政治牺牲品。

(3)长安君成蟜。成蟜为秦王政之弟。《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八年,王弟长安君成蟜将军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2]224-225成蟜反叛,死于军中。

(4)长信侯嫪毐。嫪毐是秦始皇母亲的男宠,与太后私通。《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九年“长信侯毐作乱而觉,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将欲攻蕲年宫为乱。王知之,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发卒攻毐。”谋反被镇压,嫪毐被枭首、车裂[2]227-229。

(5)昌平君。《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索引》称“昌平君,楚之公子”[2]228。秦王政二十三年,“荆将项燕立昌平君为荆王,反秦于淮南。二十四年,王翦、蒙武攻荆,破荆军,昌平君死,项燕遂自杀。”[2]234昌平君谋反,死于军中。

(6)昌文君。史失其名。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载,秦王政二十三年四月,昌文君死[16]7。田余庆先生认为昌文君也是楚国公子,并与昌平君一起参与了反叛秦国的活动[22]1-29。昌文君死于这次战斗中。

2.任人不善罪

《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记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2]2417即被推举的人犯罪,则推举人与之同罪。

(1)应侯范雎。范雎曾极力举荐在他危难之时帮助过他的王稽和郑安平,秦昭王拜王稽为河南守,任郑安平为将军。然而秦昭王五十年,郑安平代白起率兵击赵,结果率兵降赵;而王稽不仅为官不胜任,三年不上计,而且“与诸侯通”,于秦昭王五十二年“坐法诛”[2]2417。范雎因此请罪,虽然昭王开始并未治其罪,但其后来仍被免相[2]2425。《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载秦昭王五十二年,“王稽、张禄死。”[16]6张禄即范雎。根据《编年记》在记录封君昌平君、昌文君都不称姓名而称君号的体例,范雎的应侯爵位在免相时也被剥夺,并于当年去世。

(2)文信侯吕不韦。吕不韦曾与太后私通,之后怕秦王政发觉,便向太后进献嫪毐。“诈令人以腐罪告之”,并告知太后“可事诈腐,则得给事中”[2]2511。嫪毐谋反一案波及甚广,吕不韦因举荐嫪毐并与其有关联而要连坐。《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王政十年,“相国吕不韦坐嫪毐免”[2]227,秦王“出文信侯就国河南”[2]2513。

3.僭越等级罪

(1)四贵,即穰侯魏冉,华阳君芈戎,泾阳君公子市,高陵君公子悝。这四者是秦昭王时的外戚和宗室,把持国政,显赫一时。范雎向秦昭王进言就提到,“穰侯出使不报,华阳、泾阳等击断无讳,高陵进退不请。”[2]2411指责他们目无君上,藐视秦王。又言“泾阳君、高陵君之属太侈,富于王室”。这是指他们奢侈逾制。这也适用于穰侯魏冉,当他前往山东时,“辎车千有余乘”。对此,秦昭王采取的处罚措施是“乃免(穰侯)相国,令泾阳之属皆出关就封邑。”[2]2329

(2)文信侯吕不韦。秦王见吕不韦被免相国之后仍然影响甚大,对其十分不满,便下诏:“君何功于秦?秦封君河南,食十万户。君何亲于秦?号称仲父。其与家属徙处蜀!”[2]2513吕不韦自杀。

4.违旨罪

前文提到卫鞅,秦惠文王下旨拘捕,卫鞅违旨逃亡。除此之外,犯有违旨罪的还有武安君白起。《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昭王)五十年十月,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迁阴密。”如淳注曰:“尝有爵而以罪夺爵,皆称士伍。”[2]214-217其具体记载见《史记·白起王翦列传》:“秦王使王龁代陵将,八九月围邯郸,不能拔。楚使春申君及魏公子将兵数十万攻秦军,秦军多失亡。武安君言曰:‘秦不听臣计,今如何矣?’秦王闻之怒,强起武安君,武安君遂称病笃。应侯请之,不起。于是免武安君为士伍,迁之阴密。”[2]2337秦王命白起领兵,白起称病不应,引起秦王不满,定白起犯有“违旨”之罪。

5.诽谤诏书罪

武安君白起:“秦昭王与应侯、群臣议曰:‘白起之迁,其意尚怏怏不服,有余言。’秦王乃使使者赐之剑自裁。”[2]2337这次治白起之罪,是因他对旨意“有余言”,即诽谤诏书。白起犯违旨罪被夺爵,并配有迁徙刑。正在执行过程中又犯有诽谤诏书罪,遂被赐死。

6.私通罪

上文提到文信侯吕不韦和长信侯嫪毐与太后私通。《史记·吕不韦列传》载:“始皇九年,有告嫪毐实非宦者,常与太后私乱,生子二人,皆匿之。与太后谋曰:‘王即薨,以子为后。’于是秦王下吏治,具得情实,事连相国吕不韦。九月,夷嫪毐三族,杀太后所生两子……秦王十年十月,免相国吕不韦。”[2]2512

通过上述史料梳理,我们可以将犯罪的封君及罪行和处罚进行列表(见表1)。

表1 封君的罪名与处罚

综上所述,在这25位封君中,共有14位被记载有明确的犯罪行为,比例为56%。其中涉及谋反罪的有7人,僭越罪5人,任人不善罪2人,私通罪2人,违旨罪2人,诽谤诏书罪1人。秦国封君的犯罪类型,除私通属于破坏伦理秩序类犯罪外,均可统归为危害政权类犯罪。秦国对封君犯罪的处罚措施严厉,凡是不涉及谋反的,轻者免官就封,重者免官夺爵;凡是涉及谋反的,直接参与者一律诛杀,而且还要对尸体进行屠戮。而连坐者不会被处死,但会被免官,重者夺爵。

四、结 语

秦国自卫鞅变法之后,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爵制系统和法律体系,他们共同构架起新的社会秩序。秦将国家各个层面的发展都统合其中,使国家成为一个高效运转的机器,只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就结束了东周以来分崩离析的状态,天下重归一统,而封君制的设立在统一过程中无疑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西汉王朝建立后,将秦国所谓封君制改进为封侯制,既避免了秦朝统一后功臣无实利、子弟为匹夫的孤立局面,也较动辄连城数十的诸侯王更易控制,对后世高级爵位的设置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秦国封君的行为活动与政治斗争息息相关,与最高统治者的意旨密切相连。当封君的势力坐大有悖于国家的统治利益时,秦国统治者便会对其进行高效而严厉的打击,经由法律途径是其重要手段。《战国策·魏策三》载朱己对魏王言:“穰侯舅也,功莫大焉,而竟逐之。”[6]869封君的地位是由秦王所封赐,当他们的势力危及最高统治者的利益时,无论是谁都将受到无情打击。秦国统治者利用法律手段打击谋反逾制的封君,其最终目的是加强中央集权,维护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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