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剑伟
(中山大学 历史学系,广州 510275)
本文所称传统建筑指的是形成于近代及近代之前,主要使用传统工艺和材料建造,体现传统风格和传统功能的各类建筑,特别是文物法中规定之古建筑和近代代表性建筑。传统建筑在形态上包括城墙、衙署、坛庙祠堂、戏台、会馆、园林、民居、井泉、桥涵码头等类型。传统建筑不仅能诠释中国传统文化,还能传承技术和艺术,所以保护传统建筑本体和传承与之相关的建筑材料、营造技术和手艺,就是保护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传统建筑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地方历史的重要见证,因此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对象。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讲,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所有的传统建筑进行保护,而是选取那些具有比较突出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统建筑作为保护对象,由政府部门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专业术语称为“文物建筑”。根据南宁市第三次文物普查(2007-2011年)结果,南宁市(包括城区和市辖县)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540处,其中古建筑196处(占36%),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49处(占28%,其半数以上属于传统民居)。传统建筑在南宁市文化遗产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传统建筑的保护涉及保护经费和专业技术力量的投入、建筑产权归属、日常使用维护、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一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紧张关系,近些年来尤其突出,给传统建筑的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具体分析如下:
目前,南宁市尚没有成立专管文物工作的局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物工作的是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文物科,人员十分有限。除邕宁区外的其他城区都没有专门的文物机构,也没有专业的文物工作人员,一些城区编制管理机构甚至没有明确城区部门的文物管理职能。在这种状况下,各个城区既没有足够的压力、也没有充分的动力去认真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责,文物保护工作的压力最终都转移到市级文化(文物)部门。市级文化(文物)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都有限的情况下,很难同时管理好全市范围内数量日益增长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
不少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建筑如安徽会馆、宗圣源祠、雷沛鸿故居、金狮巷民居群等,由于年久失修、管理不善等原因,建筑本体出现屋面漏水、墙体开裂、木质构件腐朽或被白蚁蛀蚀、地基下沉、局部坍塌等问题,保存现状堪忧,如不及时处理将会进一步恶化。这类建筑往往还存在产权关系复杂、权责不明的问题,致使日常管理和维修的责任难以落实。
南宁市老城区那些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建筑大多处于朝阳商圈范围内,这一带商业发达,商铺林立,浓厚的商业经营氛围大大遮盖了文物本身的光彩,甚至有些文物保护单位被用作商铺。另外,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章建设的情况屡见不鲜,文物周边环境越来越杂乱。不仅市中心如此,处于郊区甚至乡村的传统建筑都普遍存在周边环境被现代建筑蚕食、破坏的趋势日益严重。位于南宁市津头村的雷经天故居和雷沛鸿故居就是很典型的案例,随着近几年周围民居的日益增高以及周围建筑密度越来越大,这两座传统建筑的原有环境风貌已经受到严重破坏。
近年来,随着南宁市不可移动文物数量的快速增加和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文物违法事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破坏古民居的事件屡有发生。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文物保护意识不强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等主观因素,但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是:不少传统建筑内的居住人口不断增长,长时间得不到“分流”,居住状况日益窘迫。2012年发生的金狮巷58号业主擅自拆除老建筑、计划建新楼的文物违法事件,固然与业主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有关,但也不能忽视业主一家住房面积严重不足这一客观因素。
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旧城区改造工作的持续开展,因各类建设活动造成的破坏传统建筑的事件日益增多,执法工作任务会越来越繁重。但目前南宁市文物执法队伍建设严重滞后,没有专门的文物执法队伍,缺乏执法车辆和技术设备,文物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此外,文化、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起稳固的文物执法合作机制,严重缺乏配合联动。这些因素导致涉及文物建筑的违法事件常常难以及时处理和彻底纠正。2013年,位于市区的明代建筑宗圣源祠先后遭到使用单位和拆违部门不当举措的严重破坏,至今尚未修复原貌,其中固然有产权纠纷的因素,但也可见文物执法力量的薄弱以及各种执法力量之间严重缺乏协调配合。
南宁市历史上较有影响的名胜古迹绝大部分因自然和人为原因遭到破坏,如古城门、城隍庙、钟鼓楼、敷文书院、六公祠等当年著名的建筑已经荡然无存(甚至连遗址介绍碑都没有),古城墙只剩下一小段。保留至今的各类文物古迹规模一般规模较小,完整性低,产权关系复杂,不便于开发利用。大概因为这个缘故,外地人很难接触到南宁市的文化古迹,也就无从引发探究南宁市历史的兴趣,难免觉得这个城市是一座新发展起来的“现代”城市,缺乏历史文化的厚重感。
尽管形势严峻,困难重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还是应该从保护文化遗产,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的高度责任感出发,承担起保护传统建筑的重任,想方设法破解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难题,让珍贵的文化遗产能够完好地传承下去。
只有完善管理机构,才能够在传统建筑的保护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首先,需要完善市一级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其途径有二:一是组建专管文物工作的局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部业务进行较为具体的分工,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对传统建筑的保护力度;二是继续保持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体制,但需要大力充实文物工作人力资源,并对南宁市各文博单位进行有效整合。其次,需要城区一级认真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责。为达成此目的,需要做的工作有:督促城区编制管理机构明确城区部门的文物管理职能;做好城区一级文物机构的建设和文物专业人才的培养;完善制度建设,明确市和城区两级文物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制定保护规划是保护好传统建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也是很关键的一项工作。南宁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文化和规划建设部门)在这方面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投入,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限于各种原因,保护规划在执行中往往大打折扣,能够保住传统建筑本体已属不易,对建筑环境风貌的保护亟待加强。要把维护和维修工作作为保护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做,确保传统建筑能够得到周期性维护或维修。从长远来看,与抢救性维修相比,周期性维护或维修将大大节省传统建筑保护的资金。
一些保存状况不佳的文物保护单位长期得不到维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文化(文物)部门没有足够的文物保护经费可供投入,而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或产权所有人又不愿意出高价进行维修。今后,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文物保护经费,可以考虑设立专项基金。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多种渠道筹措维修资金,可以考虑设立由文物主管部门监管的传统建筑产权交易平台,从传统建筑产权交易费中提取一定比列的资金作为保护经费。传统建筑的周期性维护除了需要经费保障外,还需要一支立足于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的维修队伍,这样的一支队伍,是需要花时间来培养的,从长远看也是值得的。
有些传统建筑产权归私人所有,有限的建筑空间无法容纳不断增长的人口,新增人口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到别处购置房产的情况下,往往考虑“拆旧建新”,导致类似的破坏文物的事件不断发生。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单靠行政执法是做不到的,各级政府应考虑出台文物保护工作配套政策,为生活在这些传统建筑里的新增人口(特别是那些没有能力到别处购置房产的原居民)提供出路,进行分流:属国有土地的,可以允许业主优先购买经适房、入住廉租房,或者进行土地置换;属于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集体为业主另外划分宅基地。
传统建筑保护并不单单是文化(文物)部门的事情,更需要文化(文物)、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消防、公安等部分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各尽其责才能做好。在实践中,鉴于这项工作的专业性过强,涉及面太广,非文物部门往往不敢轻易涉足。但从改进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的需要来讲,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是非常迫切的,文物部门尤其应当发挥主动性。各级政府有必要做好“顶层设计”,积极整合部门力量,组建跨部门的合作机制。
南宁市老城区范围内曾经分布有城隍庙、钟鼓楼、古城门、敷文书院、六公祠等著名的历史文化景观,但它们历经沧桑都逐个消失了,应考虑有条件地进行恢复重建。这种恢复重建,目的是对历史信息进行重新发掘和展示,延续城市发展的历史文脉,并不是制造“假古董”。相关工作一定要有可靠的历史和考古依据,建设方案经过充分论证,必要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杜绝商业目的和商业性质。
从以上分析来看,改善传统建筑的保护似乎主要是一些技术和管理制度层面的事情。若从根本上来讲,传统建筑的保护涉及的是地方发展理念的问题。如果城市的规划者和建设者一味追求现代都市气息和商业利益,那就会把作为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建筑视作毫无价值的“破烂之物”,有碍观瞻,必欲除之而后快。相反,如果从传承历史文脉、涵养城市文化底蕴、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保持城市特色的高度和长远眼光去看待传统建筑,则必定会倍加珍惜这些已经为数不多的传统建筑。
“城市的个性和特色是城市的灵魂,是城市艺术的灵魂。对‘千城一面’的厌倦,对城市文化品位的追求,对地域民族特色的喜爱,进而要求城市应有个性特色和可识别性”。保护传统建筑,是为了保存城市文化历史记忆,守护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并进而从文化反思中探求城市个性与特色的表现,为建设一个富有特色和活力的现代城市提供良好借鉴,这才是保护传统建筑的根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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