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岂能落到被举报人手中

2015-10-21 14:49魏文彪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10期
关键词:傅山举报人山村

魏文彪

自2014年10月起,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卫固镇傅山村的多位村民先后向不同部门投递了20多封举报信,实名举报傅山村党委书记、傅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彭荣均涉嫌侵吞百亿集体资产及违规占地修建别墅。至今,这些举报均未得到正面答复,举报信有的“正在被研究”,有的被转交其他部门,其中一封信甚至落到了被举报人彭荣均的手中。(8月18日《中国青年报》)

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对于举报人、举报线索,受理举报信息的单位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任何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而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卫固镇傅山村村民实名举报傅山村党委书记、傅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彭荣均的举报信,其中一封竟然落到了被举报人彭荣均的手中,无疑表明相关受理举报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违反举报保密制度规定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之所以要规定实行举报保密制度,一是为了避免因为举报人信息被泄露,而令举报人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以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此外,唯有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避免因为举报人信息泄密而令其遭到打击报复,才会有利于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减少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反腐败斗争与开展廉政建设。

而像相关举报受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这样,将傅山村村民实名举报的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彭荣均,而且还令其得到举报信的复印件,首先是令参与实名举报的傅勋家、彭益超等村民,受到了家人或本人被单位开除的打击报复。同时,此种举报信落到被举报人手中,并由此而令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还可能会令部分村民不再敢于进行实名举报,从而不利于相关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受到应有的惩处。

正因为如此,当地有关方面一方面应当尽快就村民举报彭荣均的内容展开调查,如果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违纪,应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另一方面,还有必要调查究竟是谁将相关举报信息泄露给了被举报人,并对其实施追责,如果涉嫌犯罪,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切实执行举报信息保密制度,依法依规保障举报人权益,才会起到鼓励实名举报,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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