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利关系谈高薪养廉

2015-10-21 20:00郝之慧
新西部下半月 2015年2期
关键词:反腐败

【摘 要】 文章介绍了“人之同欲”的思想,分析了新旧义利关系更替的必要性,阐述了高薪养廉的目的及作用。指出,高薪养廉最大的作用不在于治理,而是在于预防,预防未来腐败现象的发生,预防当下并没有腐败的国家公务人员将来可能会有的第一次伸手现象。但是,要实现廉洁奉公的理想,应该对腐败实行防治相结合的政策,二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 义利关系;反腐败;高薪养廉

2014年是中国反腐史上里程碑式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所取得的反腐成果是前所未有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涉案人数之多,所涉及官员位置之高都令人惊叹。但是在取得如此辉煌的成果之时,我们却不禁为之触目惊心。我们要反问中国的官员这是怎么了?我们相信这些人在刚刚参加工作时都是热血青年,生长在红旗之下,一心梦想为人民服务,为我们的中国崛起而努力奋斗的三好青年。那么,是什么让他们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呢?这确实值得反思。

一、“人之同欲”的思想

“义利之辨 ”是中国思想史上一种值得重视的文化现象。它涉及人们在利益与道义、物质生活与精神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等一系列矛盾关系问题上的道德观念和价值选择。在中国传统义利之辩中,有一个“人之同欲”的性命论,就是“利者,众人所同欲”的思想。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从人性论的角度肯定了人们的利欲之心和逐利行为之必然。孔子认为追求富贵是人的自然本性,“富与贵,人之所欲也” (《论语·里仁》)孟子也讲到:“欲贵者,人之同心也”“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

虽然从建国初期就明确指出无论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无论是高级官员还是初级官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但俗话说得好,睁开眼柴米油盐酱醋茶那一样都不可缺少,公务员也是普通人,也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力。公务员绝大多数为脑力劳动者,而脑力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复杂劳动。在同样时间里,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要大些。脑力劳动所从事的劳动又是创造性的劳动。

二、新旧义利关系更替的必要性

针对“人之同欲”的性命论,先贤们亦提出了“以义制利”的道德原则,如荀子主张先义而后利。但要做到如此却并不容易,我们不能把义和利明确的划成对立面。

胖子不是一口吃成的,无论多么让人震惊的巨贪也是从一个小小的伸手演变而成的。所以,反腐不仅只是要制裁已成的贪腐行为,而应该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对小小伸手的预防上。绝大多数贪腐开始的伸手行为都是过度追求私人利益所致。然而对私利的过度追求究其原因是因为其天性贪婪么?这也不尽然,没有天性贪婪的人,小时贪针长大贪金,贪婪也是一步步进化的,贪婪就像吸毒,一步步成瘾一样,变的贪婪成性。那么如果不是天性贪婪那么最初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这应是当事人认为自身所得利的不足所致,而这个不足既可以是对现实需求的不足,其正常所得的经济利益无法支撑他的正常生活,比如我国当下一二线城市物价尤其房价偏高,而我国基层公务人员的工资相对于物价则略显偏低,正常收入无法让其在所在城市有个让其满意的理想生活,那么他所掌握的微小权利所能带来的黑暗收入则成为解决的必然渠道;當然这个不足也有可能是比较之下出现的内心的不满足,而这就牵扯到了比较心理,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里不可避免的会有各种比较,最常有的是和朋友同学比。当认为自己的能力并不比这些以前和自己一个水平线的人差,而自己仅仅是因为公务人员,工资水平便比他们差一截时便会产生强烈的不满心理,而现实确实会产生此种现象,因为国家公务人员工资相对固定,而非公务人员经济收入则与自身的业务水平挂钩,没有限制,相对的也就高于公务人员的收入,而这不但会让公务人员产生不平心理也会产生消极心态。公务员和一般知识分子待遇问题的本质是体面问题。对公务员来说,考虑待遇问题不能从维护家庭最低生活费用出发,而要从是否与他们的社会地位相称出发。

三、高薪养廉分析

众所周知,新加坡、中国香港是世界上廉洁程度比较高的地方,这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得益于它的高薪养廉制度。所谓“高薪养廉”,就是政府给工作人员提供较高的薪俸,使其不仅能保证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且还能在此基础上维持相对较高的消费水平,从而避免因经济状况而滋生腐败的行为。

其实高薪养廉并不是当今时代所独有的,在中国古代厚禄养廉的思想已经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了。中国古代厚禄养廉思想自西汉起就贯穿于历朝各代。从西汉的张敞、萧望之的“重禄益民”到东汉的荀悦的“禄必称位”;再从唐朝的杜佑、白居易的“省官厚禄”到北宋王安石、范仲淹的“益俸养廉之策”,最后到清代的“养廉银制度”。

在是否有必要施行高薪养廉政策的讨论中,有不少人认为其实高薪养廉并不能对治理腐败工作造成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因为其具有相当的内在局限性。例如有人认为高薪养廉制度对法制具有依赖性。高薪养廉要发挥较好的养廉作用,必须依赖于严明的法制,它无法独立地承担起反腐败的功能。首先,本人认同高薪养廉依赖于法律制度的观点,但是反对这种观点对高薪养廉作用的定位。高薪养廉并不是万能钥匙,没有必要给与其决定性作用的地位,它仅仅是为治理腐败,实现廉洁所制定的政策组合拳中的一部分。其实,高薪养廉最大的作用不在于治理,而是在于预防,预防未来腐败现象的发生,预防当下并没有腐败的国家公务人员将来可能会有的第一次伸手现象。它对当下已经触犯法律的腐败分子应该说并无多大的作用。要实现廉洁奉公的理想,应该对腐败实行防治相结合的政策,二者缺一不可。相对于治理来说,预防政策更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未来产生的作用更大。要想实现廉洁,仅仅依靠严厉的法律去威吓,并不能达到目标,要依靠所有人的自觉,而不是害怕。

“高薪养廉制度对大贪无效,大贪难以受到高薪养廉制度的抑制,因为高薪养廉只是提高腐败的成本,却不是消除腐败的根源,那么尽管它可以减少腐败的总量,但是对于个案来说,只要腐败的收益大于腐败的成本时,腐败就仍然会滋生。”这是另一种对高薪养廉制度怀疑的观点。就这一点来说,我们必须明确高薪养廉制度真正能取得预防效果的主要对象,是身居高位或要职的官员么?不,不是。是广大基层的普通公务人员,是这些职位也许并不高而且也并不掌握涉及庞大经济利益的普通官员们,但恰恰是这些官员在全国公务员总数中所占比重最大,也最接近群众。大贪与普通基层贪腐哪种后果最严重?也许有人会说是大贪,因为他们身居要职,掌握着制定国家政策的权力,一旦他们腐败,将对国家造成极大的危害。诚然,我们不能否认这种观点,但要说后果严重反而是基层的腐败,虽然要论经济损失或对国家某个领域的危害赶不上前者,但它却会产生最大的影响力—丧失民心。

【参考文献】

[1] 杨兵杰.高薪养廉的必要性和约束条件分析.宁波大学学报,2004.

【作者简介】

郝之慧,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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