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路径分析

2015-10-21 19:29陆春芬
当代经济 2015年16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中小微企业融资

陆春芬

【摘要】 本文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促进民间金融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直接对接,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减少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率,在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民间资本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双赢。

【关键词】 民间金融 中小微企业 融资

衡阳市是湖南省的第二大城市,也是湖南省重要的工业城市和交通枢纽,主市区内分布有华新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以及正在大力招商引资建设的综合保税区和衡阳科学城等一系列工业园区,在大力引进和培育富士康、特变电工、衡钢等大型企业的同时,衡阳市还特别注重中小微企业的培育。据衡阳市中小企业局网统计数据,衡阳市中小微企业户数已达到两万多户,其中中小微工业企业户数共计六千余户,占工业企业总数的99.95%。“小企业,大就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成为衡阳市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其缓解了劳动力供求矛盾,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中小微企业是“市场发动机”,但是在衡阳市深化改革,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诸多要素也在逐步显现。

一、民间金融对接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中小微企业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民间资本是指国内全部非国有投资资本和非外商投资资本。两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相互促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政策法规方面的调整,二者进一步深化结合,成为当前刺激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1、融资难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近年来,在各级政策的大力扶持下,衡阳市把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作为推動全市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特别是在习主席“四个全面”重要思想的引导下,在破除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上,下大力出狠劲,衡阳的中小微企业近年来的迅猛发展也证明了衡阳工作的及时和有力。在认识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衡阳市各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还是存在经营方式粗放、科技创新较弱、品牌效应不强、市场开拓不足等一系列的问题,其中融资难是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问题。银行贷款通过率低,证券市场门槛太高,内部造血能力有限,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明确指出,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2、民间资本运行效率较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大大推进了国富民富,同时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据衡阳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406.17亿元。如此巨大的民间资金是衡阳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有力佐证,但如何管好用好这部分巨大的民间资金,如何有效抵御贬值风险,继而实现增值,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从当前的民间资本运行情况来看,民间资金的运用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运行效益不高,2014年衡阳居民储蓄存款1722.01亿元,但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开展的专题调研显示:贷款总量占GDP比重偏低。衡阳市金融办一季度金融形势分析报告指出,全市银行存贷比低于50.2%,从这个角度来看民间资金运行并不是很充分,民间资本综合运行效益也不高。二是抗风险能力不强,民间资金随着市场而自主变化,灵活性较大,存在严重的盲目性,加之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民间资金抵御风险能力极差,储蓄贬值风险依然很大。三是促进实体经济不力,近年来,实体经济的利润率越来越薄,巨量民间资本参与实体经济的意愿不高,对实体经济促进效果不佳。

3、民间金融平台制度建设发展较大

为了促进民间资本对接中小微企业发展,从而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途径,化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中央下大力进行顶层设计,破解体制机制上的束缚。国务院办公厅在2010年就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金融体制改革明确指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地方各级政府也下大力气建立民间资本对接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端口,并在实践中逐步细化各项保障性法规制度。衡阳市还结合实际对中介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运作、风控等法规制度进行了细化,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

二、民间金融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几个要点

民间资本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一个全局的、系统的工程,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大家用一种新的思维去丈量、去实践。我国金融市场经过这么多年的与西方接轨和自身的螺旋式的发展,也逐步积累了很多可行的经验和人才,因此我们要敢于把步子迈出的更大一些,创新思维更靠前一点,产生更具有时代意义的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方案。

1、严格准入标准

广义的说法,民间金融机构是指除了国家办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外,在城乡出现的民间货币信用组织。笔者认为这个说法过于笼统,针对衡阳金融市场的实际,可以狭义地认为,当前在衡阳市形成规模具有相对实力的民间金融机构只有三种类型:一是融资性担保机构;二是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三是民间小贷公司,三者无论是从数量规模上,还是实际使用资金总量上,都是相当可观的,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准入制度就显得尤为急迫。笔者认为在已有省市各项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针对这三种金融机构还应做以下调整。

(1)融资性担保公司。湘政办发〔2010〕66号《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明确了八大条件,并从注册资本、运营软硬件、管理人员、股东等方面作出了清晰的要求。这部法规性文件的操作性和针对性都很强,但由于制定时间的滞后性和暂行探索的身份,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确实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是对提高注册资本额度。在县、市州、省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额度为2000万、5000万、10000万,这个数据在早期是有一定科学性的,但随着经济形势,特别是担保公司业务规模的发展,原有的这个规定已有所落后。衡阳市开展业务的9家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均在一个亿以上,建议将三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设定在5000万、10000万、30000万,这样才能让担保公司的保责任余额形成一定规模,特别是对于融资安全性有较大的保障,宁缺毋滥是金融行业的入门要求。

二是股东人数减少至20人以内,并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必须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占据30%以上股份,其目的是使董事会成员信息披露简化,同时提高公司担保能力和信誉度。

三是严格身份标准,首先是突出对股东的身份调查,确保股东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特别是股东是否具有出资能力,资金是否合法;其次是必须设置监事会和独立于运营部门的风险控制部门、法规部门,明确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是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执行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金融行业15年以上经验,且担任过市州级金融机构的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监事会、风险控制负责人必须在金融行业机构担任中级负责人5年以上,法规、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认证,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是金融专业毕业人员,或具有金融相关专业从业资格认证,能够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

(2)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也就是线下P2P平台,是完成对接融资的起点和终点。当前衡阳市此类型中介机构近百家,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不法行为。2014年就发生了好几起集资诈骗案件,极大地扰乱了衡阳市的金融市场秩序,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在规范其经营的同时,要制定更加严格的准入门槛。

一是严格股东入门标准。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中介公司股东。调整股东人数,将股东人数由50人以下调整为10人以下,并规定必须有1个以上在衡阳本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参股,股东原则上只能参股一个公司。企业法人作为股东应在衡阳工商部门登记注册5年以上,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其他组织作为服务中介公司股东应依法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自然人作为担保公司股东,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还应重点调查其资金来源,特别是是否具有出资能力,对于自然人股东要引入担保人制度,通过种种措施杜绝所谓的幕后老板。

二是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对于从事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由金融办委托独立机构进行从业资格考试,提高从业门槛,分时段、分波次组织从业人员对金融基础知识、相关政策以及法律知识进行培训,提高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

三是规范经营房产地点。民间金融机构经营房产的地点设置严禁在党委政府、军队等房产内,而应设置在普通商业办公场所内,杜绝一些机构利用政府背景误导民众,进行虚假宣传。

(3)小贷公司。当前《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小贷公司的设立要求,在开放金融市场这个大的改革方向下是偏严的,对于小贷公司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小贷公司关键在监管环节,而不是在设立这个初始点,因为其资金来源是股东共同承担和经营过程中的利润而已。降低小贷公司设立门槛,首先应该下放审批权限,改由省批复为市州金融办批复,省金融办只进行备案就可以了,日常的监管也归市州负责;其次是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但注册资本额度由2000万下调至1000万,去除2亿上限,这样可以极大地扩容小贷公司数量,也可以更好地集合民间规模资本;再次调整股权分配,只允许1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占有20%以下的股份,其余非金融性机构占有股权在30%以下,自然人股权比例放开,参股形式必须是货币形式,不能以其他方式入股。小贷公司是解决微型企业小额短期资金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涉及社会大众深度较浅,风险也只是存在于资金使用方面,适当放低小贷公司的门槛,可以积聚社会上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自然人和组织,更好地促进小微型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

2、严格运行程序

衡阳市三种主要类型的民间金融组织在运行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台交易模式,也就是P2P模式,由民间金融服务中介平台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组成;另一类是小贷模式,也就是单个公司自有资金经营模式。这两种模式是衡阳市民间金融运行中的主干力量,如何让民间金融服务的这两种模式在衡阳市有序、合法、健康的运行下去,更好地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是需要各方面认真思考的。在原有运行程序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衡阳市的民间金融行业的这两种主干模式还应在以下方面进行补充。

(1)平台交易模式。平台交易模式由于其借款金额较大,为了保证融资项目的依法安全运行,所以在程序上要求要严,采取四方合同,金融办、银监局审查备案监管程序。客户有借款需求,可以向中介公司或者担保公司进行融资接洽,就相关抵押措施、所需费率、借款时间、偿还方式进行具体的商讨,形成三方的融资意向,然后由三方共同向市(县)金融办提出项目审查申请,金融办对融资项目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后发放融资项目设立证书,尔后报银监局进行合同备案,发放有金融办和银监局联合编号的四方融资纸质版合同,开通金融办网签合同项目网页,中介公司进行民间融资,并按约定方式偿还本息,担保公司对于客户还本付息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担保。

(2)小贷模式。小贷模式相对平台模式就要简单多了,其实行双方借款、金融办备案程序。客户有小额借贷需求,可以向小贷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双方就融资金额、抵押措施、偿还方式、利率进行商讨,形成双方借款合同,在金融办备案后,小贷公司给客户账户发款,借款方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还本付息。

(3)调整相关要求。在建立申请、协商、审批、监管、对接的融资模式过程中,还应对其他方面要求进行调整。一是融资金额,平台模式应该规定融资金额控制在200~1000万,如果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可以放宽至2000万,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小贷公司贷款发放在1~500万,其中全年50万以下贷款发放要占发放总额的70%以上。二是融资时限,现在衡阳市对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时限习惯性为半年或者一年,但是鲜有一年以上的,两年以上的基本没有,应该鼓励有实力的担保公司、中介公司和小贷公司试水2~5年的中长期融资还款时限。三是融资利率,融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同时含担保公司和中介公司的回报,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3倍。

3、严格监管控制

衡阳市民间金融在实践方面的经验还不是很充分,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2014年下半年,衡阳市共发生17起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8千多万,涉案人员2200多人,造成多次集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衡阳市的金融市场发展,扰乱了党委政府办公秩序,妨碍了市政运行,很多老百姓也是损失惨重。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以下几方面的监管。

(1)加大宣传力度。要步入社区、走进家庭,工作细致到户,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传单等形式,让群众清晰地知道什么是“非法集资”,什么是“合法集资”,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于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通报,最大限度扩充知晓范围。

(2)建立退出机制。对于出现过非法集资的民间金融公司,责令其退出衡阳市场,要对涉案人员采取严格的法律措施,拉黑公司股东,十年内严禁在衡阳从事民间金融行业。

(3)形成审批监管合力。金融办和银监局要加大对民间金融公司入门审查,金融办应加大对融资项目的监管力度,银监局要加大对资金流向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行业排查,对各行各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4)探索建立“金融安全区”。当前衡阳市民间金融行业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可以在如何建立“金融安全区”上进行探索,集合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民间行业协会为基础,在自我经营行为约束上进行实践。

(注:2014年度衡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4D006《构建新型市場融资体系,促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课题论文。)

【参考文献】

[1] 衡阳市2015年一季度金融形势分析[Z].

[2]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Z].湘政办发〔2010〕66号.

[3]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Z].湘工商企字〔2009〕166号.

[4] 衡阳市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Z].衡政金发〔2014〕10号.

(责任编辑: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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