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
西藏的语言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自治区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经过50年的发展,西藏的语言政策围绕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围绕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的学习和使用两大主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贯彻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范例。
民族改革前后西藏的语言政策
最早反映西藏语言政策的思想体现在1951年签订的《十七条协议》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内,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这些对西藏的藏语文政策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51年昌都小学成立,1952年拉萨小学成立,到1958年西藏已成立了13所小学,课程设置均以藏文为主,教学语言都是藏语。此外拉萨还出版了藏文简报。
1959年民主改革后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到1965年,西藏教育初具雏形,藏语文教育形成体系。1965年,西藏民办小学1735所,公办小学82所,在校生接近6万人。普通中学由1所发展到4所。1960年拉萨中学成为完全中学。1965年西藏自治区师范学校和西藏民族学院成立。1964年西藏教材编译室成立,设小学藏语、数学和汉语编写组,初中数、理、化编译组等。1965年,完成民办、公办小学等藏文课本的编译工作。教育用语上,民办小学全部使用藏语,公办小学大部分课程使用藏语。中学以藏语为主,藏汉两种语言兼用。西藏现代教育的兴起,使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同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并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藏、汉语言文字,并且为不通晓藏、汉语言文字的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准备翻译。”“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和所属各级工作部门,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藏、汉语言文字”。从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开始,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政策已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推动了学校的藏语文教育工作。
上个世纪80年代西藏语言政策的形成
1980年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同年,中共中央发出《批转<西藏自治區党委关于汉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的意见>的通知》。首次从语言政策的高度对在藏汉族干部和职工的藏语文学习作出规定。1984年,第二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明确要求西藏自治区各种行文、教学用语、文艺创作和演出都要使用藏语文。西藏自治区也多次发出关于机关学习使用藏语文、学校使用藏语文授课、出版发行藏文刊物的指示或通知,这标志着西藏的语言政策已经由初创走向成熟,藏语文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和广泛的使用。
1987年,西藏自治区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西藏自治区第一次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出的一项关于藏族语言文字立法的决定,也是我国政府首次通过地方自治政府制定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一次创举。《若干规定(试行)》共十六条六部分。包括四个核心内容:一是立法的依据和意图。二是关于学校学习藏语文的规定。三是关于藏语文使用方面的若干规定。四是关于语言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任务等。
1988年,西藏自治区颁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具体推行新的藏语文政策。该细则有三个鲜明特色:一是目的性强。明确提出实施这一法律的目的是要贯彻执行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要使藏族公民努力学好藏语文,同时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文。此外,有关学习和使用藏语文的章、条也都提出了各自明确的目标,章节条款言简意赅。二是针对性强。教育上,针对藏文课程的设置及教学用语、藏文师资的培养和藏语文教学体系的建立等分别制定了相关规定。使用上,对行文、会议、标记、文化艺术、公检法用语等方面如何使用藏语文也分别进行了规定。两大块内容的针对性都非常强。三是操作性强。各条款尤其是关于藏语文的学习、使用等方面的条款,都有具体实施的步骤、措施、方法和要达到的目标等等。
新世纪西藏语言法规修订与藏语政策的完善
从1951年开始,在西藏的教育和语言的使用上,尽管从法律的层面和实际的工作中都始终强调了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问题,并做出了很大的成效。但另一方面,从西藏和平解放以来,随着藏族和汉族,藏族和其他民族经济往来和文化交流的加深,西藏的语言教育和语言使用已经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双语现象已成为西藏语言生活的真实写照。为此,在1987和1988年的两个语言法规中,西藏始终都在强调要贯彻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要求藏族公民要学好藏语文,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文。
2002年5月,这个语言政策在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简称《规定》)中得到全面体现。该《规定》强调了藏语文和汉文、汉语普通话在西藏作为“官方语言”的同等效力;强调了官方重要会议和集会同时使用藏语文和汉语文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官方文件同时使用藏文和汉文,企事业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使用通用的一种或者两种语言文字;强调了司法程序中要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强调了西藏义务阶段藏汉双语作为教学用语用字以及开设藏汉双语课程的问题;强调了标识和社会用字要同时使用藏文和汉文等。
这次修订不仅肯定了藏语文在西藏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同时,也明示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地位以及在西藏与藏语文的同等地位关系,强调了语言文字法的统一性。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这些语言政策对于坚持语言平等、保障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维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位的同时,又必须考虑到汉语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整个国家的地位。因此,在西藏除了要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外,还要学习和使用汉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不同民族、地区间的交流需要有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作为载体,对外进行国际交往也需要有代表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的语言文字,这就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全国通用”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它是维系一个国家的文化纽带和精神支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象征。因此,新修订的《规定》从第一条到第八条集中强调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文在西藏自治区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统一性问题,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原则等,既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所规定的包括民族语言政策在内的民族政策精神,又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浑然一体。从本质上说,这部西藏自治区地方法律既体现了我国的民族政策、西藏人民的意愿、西藏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和客观实际,同时,也符合中华民族文化的统一性,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002年《规定》的颁布,标志着西藏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第一部法规的正式诞生,确立了藏民族语言文字作为自治区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促进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2006年底,西藏自治区根据新的《规定》,对1988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一是将原来的13章归纳为7章,61条缩简为47条,删除了一些现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或内容。二是把第二条总的方针原则中的内容修改为,“自治区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体现了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基本思想。使修订的《实施细则》更加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西藏的实际情况。三是按照学习、使用和发展的顺序,把学习列为第二章、使用列为第三章、发展列为第四章。并按教育部门的意见,将原来的内容修改为“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阶段的藏语文教学体系”,明确了藏语文授课体系在西藏基础教育中的重要性。四是对大型重要会议、群众集会的用字用语,行文用字和社会用字等方面作了修改,使其更符合新《规定》的精神。五是增加了藏语文研究方面的内容,对编译机构、人员编制方面作了符合客观形势的规定。
50年西藏语言政策的历史成就
50年间,总体上看西藏城乡居民的语言使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这种变化除了社会发展的诸多因素有关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与西藏城乡的人口结构和人口民族成分的构成变化有很大联系,并与西藏的语言政策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藏语文进一步得到尊重和广泛使用,西藏的语言工作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
一是1987年以来西藏颁布了三部语言法规。语言法规完善,有效地维护了藏族的语言权益,藏语文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极大地促进了藏语文的发展。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得到尊重和保障。藏语言文字学习更加普及、使用更加广泛、发展更加科学的良好局面。
二是藏语文教育得到加强,藏语教学体系完善。教育行政部门推行以藏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双語教学体系,做到了全区所有农牧区和大部分城镇小学实行藏汉语文同步教学,主要课程用藏语文授课;中学阶段同时使用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并在内地西藏班开设藏语文课。
四是制定了有关藏语新词术语翻译、审定和规范以及推广应用的办法,建立了完整的藏语新词术语审定、颁布和管理机制,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进展顺利,更加科学。建立了完整的藏汉双语翻译、出版、新闻和网络系统,藏汉翻译队伍不断壮大。建立了规范的藏语言文字社会用字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党政机关重要文件资料的藏文翻译工作,坚持自治区“两会”等重要会议的材料大多有藏汉两种文本。坚持藏语言文字在新闻媒体、农牧科技、文化出版和交通、邮政、通讯、金融等领域中的广泛使用。
五是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健全,藏语言文字的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不断强化,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藏语文教育协作机构,藏汉双语基础教育阶段教材的翻译和出版齐全。藏语言文字的文化遗产保护、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得到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水平显著提高,藏语文研究取得多方面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