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吴宗慈的随文起例

2015-10-21 18:09由岳峰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5期
关键词:稳定性

由岳峰

[摘要]随文起例观点自古有之,并非吴宗慈首创。笔者分析和讨论吴宗慈在《修志丛论·论体例》中提及的随文起例,是因为吴氏观点在于强调修志过程中要根据编纂主旨,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地对已有凡例进行变动和改进,其实质是例由义起。这对现代志书编修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本文认为:随文起例并非主张在志书编纂完成后再按其内容制定凡例;吴宗慈认为凡例仅定其荦荦大端的观点值得商榷;要注意确保凡例制定后的稳定性。

[关键词]吴宗慈;随文起例;例由义起;荦荦大端;稳定性

民国学者吴宗慈在《修志丛论·论体例》中论述:“夫故人著书,未尝先有例,要皆随文起例,所谓例由义起者也。……若书未作而例先成,书中之义发生变化,已成之例不能驭之,其流弊必致屈就既成之例,而增删事实以追改之。一改再改,矛盾牾,有此生焉。……故折衷论定,修方志者,固不妨先就荦荦(犖)大端,定其规(轨)范,再适用随文起例之方法,则义无余蕴,例亦周赡而无憾焉。”吴宗慈在文中两次提及随文起例,其用意在于强调修志过程中不可过于死板地盲目屈就于既成之凡例,以致刻舟求剑,因例害义。这一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同。台湾学者毛一波认为随文起例既是时代所需,科学使然,又是务实之举,切不可忽视。吴宗慈能够对古代志书体例进行有益分析,并得出对志书编纂有指导意义的观点,值得肯定。但在现代志书编纂的新环境下,我们应当对吴宗慈随文起例观点有更加全面、正确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指导修志实践。

一、吴宗慈随文起例的实质是例由义起

章学诚在《修志十议呈天门胡知府》(也就是人们通常称的《修志十议》)中说:“要皆例以义起”。在《与甄秀才论〈文选〉义例》中又说:“例以义起。”志义,即修志的主旨,是修志所希冀达到的目的以及希望志书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例由义起即认为“义”与“例”之间的关系是“例”以“义”而来,“例”由修志者所确定的“义”而起。韩章训指出:“人们制定凡例的过程就是把方志编纂理论、编纂指导思想与具体编纂实际相结合的过程。”吴宗慈在《论体例》中论述:“一例既生,他义复起,于是再生变化。义无穷,斯例亦无穷,此通可久之说也。”其随文起例主张的真正用意不在讨论“文”与“例”谁更重要的问题,而在于强调修志过程中要根据编纂主旨,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地对已有凡例进行变动和改进。“故人著书未尝先有例,要皆随文起例,所谓例由义起者也”一句,明确指出随文起例的实质是例由义起。可见,在吴氏的语境里,随文起例与例由义起是相统一的,这对我们对已有凡例适当地予以修改和完善,以及注重和加强对特例的撰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修志实践中,随着编者对地情认识的逐步加深和对修志规律的深入探索,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志义会有不同程度的改变,志例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各地志书的编纂存在着时代和地域上的差异,志书不仅要有能够的体现共性的通例又要有能体现各地特色的特例,并使其成为处理志书某些特殊问题的原则和方法,从而突出特色,异于他志。

二、不能先撰写志书正文后再制定凡例

随文起例反映义与例的相互关系,而不是要求先撰写志书正文后制定凡例。不能从字面上认为随文起例是指例随于文,即先有文而后有例。凡例作为专门说明志书编纂宗旨、体例、方法、内容、篇章结构等内容的纲领性说明,是读者的用志指南,在志书全部完成后才能最后定稿,但其制定则必须在志书编纂之前。全面分析《修志丛论·论体例》的文本,会发现吴宗慈的观点绝非主张先编纂志书内容后撰写凡例。“体例非不可先作,但挈其大纲,留一时增补义例余地,其庶几乎。”说明吴宗慈并不否定在编纂之前先制定凡例,而且他随之又说:“若并大纲亦不先定,则事实无所附丽,将茫然无头绪。故折衷论定,修方志者,固不妨先就荦荦大端,定其规范,再适用随文起例之方法,则义无余蕴,例亦周赡而无憾焉。”这段表述更说明其对定凡例于撰写之先的肯定。不能断章取义,仅凭“夫故人著书,未尝先有例,要皆随文起例”“若书未作而例先成,书中之义发生变化,已成之例不能驭之,其流弊必致屈就既成之例”等语就认定随文起例是指凡例要在成书之后制定。傅振伦提出:“修志之道,先严体例,义不先立,例无由起,故志家必以凡例冠之。”志书体例有赖于凡例断明,记述的各个门类有赖凡例协调,志书编纂的诸多原则和语体、行文都应有凡例予以规范。编写现代方志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浩大工程,非一人之力所能及,在众手成志的大背景下,没有凡例的规范、指引,很难将众多编者的编辑意识统一在一起,甚至会出现不必要的混乱,所以在志书编写之前,就应当制定出凡例,并以此作为所有编者应共同遵守的法则。草拟于编修之先、修订于编修之中、定稿于编修之末,这一凡例制订的基本流程在一、二轮修志中得到专家和学者的普遍认同,志书编纂要先制定凡例是为现代志书编修实践所证明了的基本原则。从修志实践来看,在完成志稿后才撰写凡例的错误认识曾对第一轮志书质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受到很多专家学者的诟病。二轮志书不应再出现这种情况,这也是我们正确认识吴宗慈随文起例观点的另一个重要意义之所在。

三、吴宗慈认为凡例仅定其荦荦大端的观点值得商榷

有人认为,随文起例主张在修志过程中对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实和补充,因此编纂前所制定的凡例仅是就一些重点问题定其大端而已,不用详细规定凡例的具体条文。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古代汉语中,“荦荦”有明显的意思;在现代汉语中,荦荦大端中的“荦荦”是指事理明显,荦荦大端指明显的要点或主要的项目。显然,吴宗慈重在阐述拟定的凡例要将修志要点和重大问题规定清楚。诚然,凡例中的“凡”有“大概”、“要略”的意思,但不能因此认为现代志书凡例内容仅是对体例的简要规定。傅能华指出:“地方志书的凡例,按照发凡起例的要求,应该具有指导编纂和制约全书的作用,不能只是限于志书的内容和编纂的方法。它应该包括明确志书编纂的宗旨、指导思想及体例篇目诸多方面的重要原则。”经过建国以来现代志书的编修,我们越来越深刻認识到,凡例内容必须尽可能的细致、严谨、全面,仅对主要的项目和明显要点进行宏观规定是不能较好地发挥凡例指导和规范志书编纂作用的。在志书编纂之前应当有一个详细的说明、规定和法则,确保编纂有准则,行文有规范,虽然是众手成书,但如出一辙。凡例关于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求,必须作出明确详细的统一规定,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指导编纂工作的重要作用。因此,“先就荦荦大端,定其规范”之说有对凡例指导、规范志书编纂作用认识不足之嫌。

四、要注意确保凡例制定后的稳定性

在志书编纂过程中,凡例与内容结构之间是相辅相承、相互制约的有机互动关系,随文起例重视志书编纂实践对已定凡例的影响,强调在编纂实践中发现新矛盾、产生新问题、在理论探讨中有了新认识,就要适時地对凡例进行增删或修改。但凡例所具有的权威性和法则性决定了凡例所必须要保持的稳定性,这一点同样不能忽略。凡例规范着全志的写作,朝令夕改过于频繁,会打乱工作思路,使编纂者无所适从,致使原有编纂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志书是一个有机整体,各部分之间联系紧密,丝丝相扣,编纂者对自己负责编纂部分的变动,可能引起其他各部分编纂内容和编纂方法的改变,从而影响到整部志书的结构和写法,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除涉及篇目结构等大问题而不得不修改外,应尽量不对凡例进行大动。如果确实要对凡例进行修改,在修改前修志人员必须要对修改凡例的必要性及可能造成的结果进行慎重考虑和广泛商讨,确保编修活动的统一有序进行。尤其要注意志书内在结构的改变对志书全局所产生的深远影响,这是志书编纂的重大问题,各部分编纂人员必须对此了然于胸,并就结构变化对自己所编修内容的影响情况有明确认识。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在修志过程中,不能以随文起例为由动辄轻率地改动凡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影响志书质量。

综上所述,我们对前代学者的方志思想和修志理论要有全面、正确理解,避免走入认识上的误区,从而更好地指导修志实践。

附:吴宗慈《修志丛论·论体例》原文:

今作者,必先撰体例,几为一般通则。夫故人著书,未尝先有例,要皆随文起例,所谓例由义起者也。《易》曰:穷则变,变则通,通而可久。义既穷,穷必变,于是新例生焉。一例既生,他义复起,于是再生变化。义无穷,斯例亦无穷,此通可久之说也。若书未作而例先成,书中之义发生变化,已成之例不能驭之,其流弊必致屈就既成之例,而增删事实以追改之。一改再改,矛盾牾,有此生焉。虽然,此论其大凡也。体例非不可先作,但挈其大纲,留一随时增补义例余地,其庶几乎。若并大纲亦不先定,则事实无所附丽,将茫然无头绪。故折衷论定,修方志者,固不妨先就荦荦(犖)大端,定其规(轨)范,再适用随文起例之方法,则义无余蕴,例亦周赡而无憾焉。

参考文献:

[1]如章学诚在《文史通义·匡谬》中提到:“诸子传记之书,亦有一定之名与无定之名,随文起例,不可胜举,其取辨甲乙,而无深意,则大略相同也。”

[2]朱士嘉:《中国旧志名家论选》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版。

[3]李昌志:《毛一波方志学术成就综述》,《中国地方志》,2004年第8期。

[4]朱士嘉:《中国旧志名家论选》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版。

[5]朱士嘉:《中国旧志名家论选》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版。

[6]韩章训:《凡例综论》,《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3期。

[7]傅振伦:《中国方志学通论》,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8月望都第一版。

[8]“首届志书有些对凡例的制定重视不够,有的志稿已编写完成,才想起来要写一个凡例;有的照着其他志书的凡例抄上几条了事。”梁滨久陈泓友《续志凡例的制订》黑龙江史志,2001年第1期。

[9]“第一轮志书普遍存在志书已经编完才设凡例的现象,主要与第一轮修志缺乏凡例理论上的指导和参照有关,在编纂程序上也缺乏严密细致的规定。”李万辉《对志书凡例准制定的思考》方西地方志,2012年第1期。

[10]王力主编《古汉语常用字字典》,2005年版,商务印书馆,第253页。

[11]《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第902页。

[12]傅能华:《新志书的凡例》,见刘凤仪等主编《编纂方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3]选自朱士嘉:《中国旧志名家论选》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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