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水污染防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水污染治理思路

2015-10-21 17:12王钊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9期
关键词:工作思路问题

王钊

【摘要】我国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水污染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水安全的最突出因素,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国家层面上提出了水质目标、任务措施、指标。但要正真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效,各省、市、自治区,各地级市则需要理清治理思路,科学筹划。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水污染防治存工作推进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简述了水污染防治工作思路,以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问题;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思路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10 条35 款,共238 项具体措施,提出了6 类主要指标,26 项具体要求,明确了38 项措施的完成时限,并要求各地方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但如何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则需要科学部署、统筹规划。以下就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水污染防治工作思路进行简要分析。

1 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1 地方政府认识不到位,九龙治水,管理分散。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到31个部门,虽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但有牵头部门,有参与部门,这样就形成了管理交叉。如建设部门负责市政给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国土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监测,环保部门负责更多的则是水污染物的减排。此外,还有发改委负责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海洋部门负责海洋污染的监管,工信部门负责工业水污染防治,交通部门负责航运污染防治等。可以说,水污染治理领域才是真正的“九龙治水”。“九龙治水”的结果往往是,当水污染治理资金下拨时,会出现一些部门争抢资金的情况,一到落实责任时,则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最终使得“交叉变成了真空”。虽然水十条对目标考核明确了责任,但如果国家考核力度不到位,负总责的地方政府不重视,一纸文件批复到环保部门,仅靠一个部门来推动工作,那么实现水质改善目标只是空谈。

1.2 中央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地方资金配套不足,治理项目进展缓慢。2014年以来我国GDP增速持续下降,至今情况并未好转。此前,中金将中国2015年GDP增速的预测从7.3%下调至6.8%,高盛预测中国2015年GDP增速为6.8%,对未来三年,高盛则大幅下调预期,预测中国2018年GDP仅增长5.8%。而经济下行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税源减少,财政收入减少。由于经济下行,导致部分企业减产,税收减少。没有税收,政府如何兑现改善民生的承诺?地方政府如何运行?如今,地方财政收入增速回落已不是什么新闻,有些地方财政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在没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城镇污水厂、管网建设、农村环境整治、退耕还林还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修复等工程基本上无法推进,仅靠工业企业治理根本无法实现水质改善。

1.3 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治污责任缺乏法律支持,企业发生超排等行为,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环保部门只能处罚排污企业,而不能惩处治污企业。二是治理费用问题,工业企业自行解决污染治理问题,其环保投入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而无需纳税,或者自己买环保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一旦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企业就必须向环保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环保公司则要缴纳各项税负。如果污染企業付出的环境税少于付给第三方运营公司的治理费用,排污企业则无动力实施第三方运营。

2 水污染治理思路

治理水污染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因此在编制水污染防治方案的,确定治理思路时,要做到科学筹划,首先要将辖区内的水系按照实际情况分区分块划定单元,其次开展单元水质现状和任务目标现状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明确与总体目标的差距,从而针对单元提出改善水质或保持水质的治理措施和治理工程。同时,在这一过程中确保部门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各保障措施实施到位。

2.1 划分控制单元。以地级市为例,建议将市辖区各区、县作为基础,根据辖区内的各主要河流流向,对县(区)域内河流、县(区)界河流、跨县(区)域河流进行细化,以各区、县边界为基准线,将县(区)域内河流划分为一个单元,县(区)界河流划分为一个单元,跨县(区)域河流涉及几个区、县划分为几个单元。依据单元划分情况,在河流支流汇入口、入河排污口、河流出境口、县(区)界河流末端设立监测点位。

2.2 开展单元水质现状和任务目标现状调查。按照设置的监测点位,开展单元内水质现状监测,对水体来源进行调查,摸清水体来源中工业、生活、农业、船舶等废水排污状况。同时对水十条提出的238 项具体措施的工作基础状况和指标现状以单元为单位进行调查。

2.3 确定实施范围。根据调查结果,在单元内确定《水十条》提出的任务实施具体范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执行一级A的敏感区域(含水域和陆域行政区)、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IV类标准的城市及其污水处理厂,实施总氮控制的沿海城市范围,需要调整种植结构的地下水易污染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未划定的要明确划定时限和基本要求),需强化再生水利用的缺水和水污染严重地区,关闭自备水井的公共管网覆盖范围,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的超采区范围,明确实施总氮总量控制的富营养化湖泊及汇入河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范围,实施退地减水的地区等。

2.4 明确任务措施主体,并将任务措施细化量化分解到年度。根据调查的结果结合确定任务实施具体范围,明确与水质及任务要求之间的差距,有差距的要提出改善措施和治理工程,无差距或已经达到要求的提出保护措施,并明确任务措施的主体,包括: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以及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堆存场、再生水灌溉区、高尔夫球场等重点监管污染源;利用生态沟渠净化农田排水的大中型灌区,实施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的港口、码头、装卸站,需建设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染防治淘汰和整治企业,需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城市建成区需退出的重污染企业,需整治的城市黑臭水体、入海河流等。同时,将治理措施的内容进行量化,如污水处理厂、管网、污泥、再生水规模,进行综合整治的村庄数量或人口规模,实施测土配方、精准施肥等措施的土地面积,取缔及淘汰的企业数量和产能等,并将这些措施分解到年度,确保年度任务量均衡。

2.5 完善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各地政府必须主动地承担水污染防治责任,注重政策制度保障,具体细化深化,提出方向性要求,在协同机制上,强调各部门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在资金筹措上,要遵循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积极稳妥、公众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PPP模式,在开展过程中要明确项目实施的管理框架、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在考核上,建议实施条块考核,国家各部门纵向考核各省相应部门,并将结果由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国务院,针对结果由组织部、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4)

[2]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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