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对研究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制研究中,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主要从小凉山地区彝族习惯法如何解决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进行一一论述,研究彝族习惯法上在地区的适应性和权威性。研究习惯法对刑事基本制度的影响,对彝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有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民族习惯法;刑事;处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彝族是我国较早发达,先进和文明,具有久远历史的民族之一,彝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和发展过程中,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对民族文化的创作和发展,作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
彝族称法为“佳伟”。小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形式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源于远古的原始时代,是原始、奴隶、封建三种不同社会兼容并存的习惯法,至今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随着凉山彝族社会的变迁,习惯法经历长久的历史演化,有的已经被历史淘汰,有的被继承和弘扬。它虽然没有形成明文规定的成文法,但是已经形成了用彝语精炼的语言“尔比”,规范的较为全面、系统、完善的习惯法,在凉山彝族地区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很大的权威性。
一、彝族习惯法的理论基础
(一)法治理论
人类依法存,牛羊以群牧,松树成片生;人类若没有法,社会就没有秩序,必然导致纷乱。要给儿孙立法,不要给儿孙毁法;有法就要护法,有法就不要破坏法;贤者立法,愚者毁法;先祖要给儿孙立法,先祖立法,儿孙循法。
(二)法德兼治
如果不理会偷鸡案,不处罚偷鸡者,羯羊就会被偷光;不追究偷针案,不惩罚偷针者,黄金就会被盗尽;视法如儿戏,必将大祸临头。人如果不守法,就会违法;木桶如果无箍,散了就当柴烧。有法有规,社会才会和谐;循规蹈矩,江河不变色;依法讲德,有礼有节,跳蚤不上头,即祸不临头。不善于深思熟虑的人,往往错在毁德践法上。
二、彝族习惯法对办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办案程序
1.诉讼
彝族习惯法的诉讼方式,主要是告诉,即由受害者、受害者近亲属和吃报口的人,告诉受害者的家支头人、德谷和苏易就算诉讼。
2.案件按管辖权来审理调解和判决
案件要由有管辖权的来办理。刑事大案,由君主来审理判决;民事案件,家庭纠纷,由德谷、苏易和莫来审理调解。
(二)处罚治罪的原则
1.按种类、性质处罚
案件分为纠纷和刑事案件俩大类。性质分为黑、黑花、花、花白、白五种。
2.按责任大小处罚
案有十二种,判法不相同。罪依责任大小来处罚,病要看症状来治疗。
3.重要证据
强调说话要有根据,办案要重证据。彝族习惯法说的证据,主要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 、报口证据、神明裁判。
4.不搞株连
一个指头出血,不染九个指头,一人犯罪,不株连他人,不株连子女,不株连弟兄,不株连家支,不株连姻亲。
(三)对办案者的要求
1.要求办案者要公正:案子判得不公正或不彻底,今年不反来年反。牛年不反虎年反,买卖不公平,蛇日不反马日反。
2.要求办案者要廉洁:如果官吏接受贿就会玷污九条街,黑狗吃了人血,污秽九道门槛,德谷受到贿赂,案子判不公正,必定有损于他的形象,损害他的威信。
三、彝族习惯法对几类具体罪行的规制
(一)杀人罪
1.彝族习惯法中杀人罪的概念
在彝族的习惯法中,杀人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它包括冤家仇杀或故意杀害,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和误杀三种,即黑命案、花命案、白命案。彝族人用颜色作比喻,形象的表达出杀人案的不同程度和性质。彝族习惯法强调命案必办,“命债不腐”,这是强调涉及人的生命安全的案件一定要办。
2.彝族的习惯法对不同等级不同地位的杀人罪的处罚不同
在等级森严的彝族奴隶制社会里,黑彝的人身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侵犯了,就要按习惯法的规定处罚。习惯法说再差的一个黑彝,要抵四个平民。这就是杀死一个黑彝,除凶手抵命外,还要赔偿三个人的命金。
3.与我国《刑法》对杀人罪规定的比较
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相比較,彝族的习惯法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家支成员的利益和维护黑彝的统治 ,在一些规定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但在一些规定上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其中的命案不腐强调的是杀害人的案件没有时间和空间的期限,对杀人案件一定要出理。习惯法中对过失杀人案件一般从轻处理,一般都是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解决,不用犯罪嫌疑人受到人身上的赔偿只需要在赔偿一定的经济,最后的处理结果都要时双方当事人满意。这样的处理方法跟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对我国刑事基本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二)抢劫罪
抢劫,在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里,抢劫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抢劫不仅劫取他人的财产,还有他人的人身。
严禁在家支管辖范围内抢劫,为了保护黑彝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也为了维护和巩固本家支的团结。习惯法规定,在本家支的管辖范围内,严禁抢劫本家族及亲戚家族,不许抢劫友好家族的人和财物。如果有人抢劫本家族和亲戚的人或物,就要严惩,如果抢劫了友好家族的人或物,也要退还原物和人,并要赔礼道歉。
彝族习惯法中规定不可在本家支管辖范围内抢劫。对这一条的规定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但其对抢劫罪处罚方法有利于我国刑事基本制度的完善,如通过德谷调解达成和解,退还原物和人,并要赔礼道歉。
(三)伤害罪
伤害罪的概念:彝族习惯法把侵害他人健康,使他人的肢体残疾的行为为伤害罪。
彝族习惯法对同等级伤害罪的处罚有三种:
第一,侵犯人的肢体健康,使人失去活动能力的,使人失去视力的,需要一个人护理的,要赔偿一个人的护理费。并且还要赔偿其他的费用,还要赔礼道歉,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二,彝族习惯法对不同等级地位的伤害罪的处罚。彝族習惯法对不同地位的人有不同的处罚,对黑彝伤害区的处罚,定为黑案的赔偿不死的命案一个,赔偿一定的经济,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定为花案的,赔偿不死的命案一个,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并且还要赔礼道歉,但是其所赔偿的经济要比黑案少。定为白案的处罚跟黑案和花案一样,但所要付出的经济赔偿要比它俩要少。
第三,彝族习惯对伤害罪的认定主要是伤害人的身体健康,虽然对其有比较重的处罚,但习惯法是为了维护黑彝的统治,所以对不同等级地位的人有不同的处理 。通过研究彝族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刑法相比较,发现习惯法对伤害罪没有一个具体规范,因此和我国关于伤害罪不好比较,但有一些处罚若伤害不是故意的,发现处罚要比我国现行刑法要轻,值得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和引用。并且在彝区实践可能带来比我国现行《刑法》要好的效果。
四、彝族习惯法和我国现行制定法的比较
彝族习惯法作为一种习惯法是从漫长的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以奴隶制的社会习惯法为主,兼有原始社会、封建奴隶制社会的习惯法,其带有浓烈的封建色彩,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用决定的。习惯法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相比较有很多有违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的规定,但是还有很多规定与制定法有相似之处。彝族的习惯法和现行的法律主要作用相比较:一、都具有处罚治罪的作用。彝族习惯法强调违法必究,对违法者进行严惩的同时,又提倡法德兼治。二、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习惯法在要求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中,有些既符合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又不破坏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受到统治阶级的认可和社会成员的支持。三、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
结 语
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个民族族群内部适用自律规范,其总体上不仅和国家、中华民族的利益相一致,而且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对国家法制的现代化具有促进作用。作为传统法律的一部分,作为“本土资源”的当然构成要素,少数民族习惯法合理成分的挖掘,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下国家法律多元化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应该更加引起学者、立法者,司法者们的重视,以便于利用我国丰富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资源促进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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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金城(1991-),男,彝族,云南丽江人,硕士研究生,专业:民族学,研究方向:民族地区现代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