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龄 王天明
东莞市水保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23000
摘要:自2011年3月1日新的《水土保持法》施行以来,我国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成效显著,但是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有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及法制观念不强、监督执法体系不健全及执法力度不够等工作还有待更进一步的规范和提升。文本阐述了我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并对一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存在问题;对策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规模的开发建设,造成人为水土流失越来越严重。近年来,国家水利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逐渐的规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各类由于开发建设而造成的水土流失也得到了初步的遏制。但是,目前我国开发建设项目数量庞大,建设类型多样,加剧水土流失方式不一,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依然严峻。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状况
1.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审批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之前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目前,只有深圳市、东莞市等少数地方执行水土保持法该条规定比较到位,大多数地方只要求政府投资的大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很好的执行水土保持法。
2.水土保持设施设计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图设计。目前,东莞市要求在项目开工前两天将图纸送市水务局组织技术交底。
3.水土保持监测、监理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水土保持監测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规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主体工程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水土保持投资小于3000万元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可委托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大于3000万元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切实的落实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因此,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目前,全国范围内,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率比较低,多数项目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就投入了使用。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问题
1.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及法制观念不强
建设单位没有真正地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多数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只是口头“工作”,并没有切实的落实。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未纳入到设计和施工,对水土流失将造成的危害认识不够,更有个别的建设单位存有侥幸心理,虽然委托相关单位做了水土保持方案、施工图设计、监测等工作,但不按照水土保持设计及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期间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完善,造成项目区排水不畅,水土流失严重,不但影响了正常施工,而且施工区内泥水未经沉沙池沉积直接排入周边市政雨水管网和河道,造成了管网堵塞,河道淤积,从而对整个区域内正常排水造成了影响,加大了防洪排涝压力,增加了政府清淤投资。
2.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一般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有水土保持处,地市一级有水土保持科,县一级有水土保持股,但这些机构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无足够的人手去开展项目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从而造成,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缺失,水土保持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于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项目无人管,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无人发现,无人处罚等问题。
三、水土保持的对策与建议
1.加大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水土保持是当前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但是社会上对水土保持工作理解的并不深刻。所以必须加大水土保持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宣传,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让更多的人知道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严重性。
2.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三同时”制度
2.1在项目开工前,生产建设单位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图设计。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于已开工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对于限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罚。
2.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须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成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土保持巡查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对“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并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注意事项和应尽义务。
2.3项目完工后,在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须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材料,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对于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3.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培训和学习,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吸收新时期和新形势下水土保持行业的新知识和新业务,另一方面,在执法队伍中至少配备1~2名水土保持专业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及工作效率,从而推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四、结束语
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根据自然资源的分布特点、区域协调发展以及环境问题等要求,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仍需要进行不断地开发建设,但是目前开发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受生态环境约束的时期,为了协调好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需要用最科学的发展观作为指导,从设计、施工以及监督执法等方面更加重视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建立起生态环境的友好开发建设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6月29日颁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武烽东.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水土保持,2012(09):08-09
[3]葛云宝.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水土保持,2010(09):18-20
[4]赵永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状及发展思路[J].中国水土保持,2009(01):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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