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
今年两会,“互联网+”写入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促进互联网的跨界融合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网络巨头更是充分意识到,延伸战略布局,离不开与政府的互动。
2015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联合蚂蚁金服、新浪微博联合启动了“互联网+城市服务”战略,试图为地方政府提供“智慧城市”一站式解决方案,用户通过支付宝钱包、微博、手机淘宝等渠道,就可以查询违章记录、路况,还可以挂号就医。这一服务已在上海、广州、深圳等12个城市上线。
腾讯也不甘示弱,正以微信和QQ为平台推进民生领域的“互联网+”应用,未来将在微信平台加入“城市服务”,提供出行、医疗、旅游等服务。目前,腾讯已与深圳市政府签约,合作探索信息安全与金融创新。
一些地方政府更是主动探索“互联网+”潮流下的创新经济模式。贵阳立志打造“大数据基地”,热情地对互联网公司敞开大门,试图借助网络技术实现经济的“弯道超车”。
新生事物的困惑
不过,“互联网+”带来的不仅仅是玫瑰色的景象。围绕“专车”的争议最生动地说明了互联网对监管带来的挑战。
2013年,滴滴打车、摇摇招车等出租车打车软件悄然流行,有关驾驶安全的争议开始出现。2014年,“专车”进入公众视野,触及“非运营车辆不得载客牟利”的监管红线,被多地叫停。一些地方政府“钓鱼执法”查处专车,引发车主抗议。而政府的态度并未对专车造成真实的阻力,打车软件仍在迅速普及之中。
不过,在互联网彩票领域,政府“动真格”了。本世纪初,我国互联网售彩形式开始出现,到去年末,网络售彩规模已近千亿元,售彩网站有300余家。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仅有2家属于合法经营。今年初,新一轮彩票整顿开启,淘宝、新浪、腾讯等一大批网站均被叫停售彩,至今未恢复。许多中小网站已“改行”谋求生路。
与打车软件、互联网彩票相比,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可谓开放,对于P2P、股权众筹的火热发展,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密集调研,去年底,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今年1月,银监会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监管P2P行业。目前,具体的监管措施还未正式出台。
监管考验
目前对互联网监管的种种问题,都是正常的。
互联网进入的领域多了,监管问题自然也会多起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拓宽了互联网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互联网之风已经从最初的消费端吹向了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相关产业与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模式自然会受到冲击。
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挑战监管底线。当创新的“恐龙”戳破了传统的监管“笼子”,问题就产生了。比如,专车打破了“运营车辆才可以载客经营”的法律底线,互联网彩票冲击了“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才可销售彩票”的法律底线。无论百姓多么欢迎专车、为专车“叫屈”,在法律法规没有修订之前,它客观违法的现实不可否认。
其次,挑战监管模式。创新往往是融合、跨界的,而监管模式往往是线性、单一的。比如,互联网金融跨越了银行、保险、证券、互联网等多个行业,而相关行业的监管却是“各管一摊”,银监会监管银行、保监会监管保险、工信部监管网站,对于融合式创新,监管部门缺乏联动、灵活的应对机制。
最后,挑战监管效率。在互联网的世界,创新的商业模式迅速生长,规模增大,企业数量增多,“管不过来”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难题。比如,电商火热起来之后,假货问题开始出现,这对工商部门构成了挑战一一那么多电商网站,那么多假货,怎么查?
其实,应对互联网创新,中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已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以网络支付为例,2004年,支付宝等一大批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始出现,它们不是金融机构,却在从事支付业务,违反了当时的法律规定,且容易引发诈骗、洗钱隐患。但客观上,网络支付的发展确实大大方便了百姓的生活。
在多次调研之后,2010年,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2011年,央行颁布了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这一业务终获合法地位。在互联网创新领域,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可以算是一个极佳案例。
要做好公共服务
一个新事物刚刚冒芽,不观察一段时间,谁也不知道它怎么发展,更不要提怎么监管了。
监管部门需要积极应对互联网搅动的市场变化。如今中国互联网公司的诸多创新主要在于商业模式,这些崭新商业模式的存在,一定是需求驱动。对此,政府应对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进行充分调研,拿出有公信力的解决方案,维护市场的秩序。
政府监管的一大初衷是为了应对创新引发的各种问题,然而,许多问题是不能仅仅靠监管解决的,而是要靠政府主动的服务与创新。如信息安全挑战、各行各业的数据资源共享、信息技术标准制定等等。在这些方面,“管”字当头,无助于解决问题。
可以说,互联网的创新,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以“专车”为例,专车之所以风行,是由于其调动了分散的私家车闲置资源,顺应了“分享经济”的大潮;此外,在出租车服务容量有限、公共交通不够便利的条件下,专车也是大众的“刚需”。因此,在应对专车问题时,就应该一方面研究专车的合理性、准入门槛、管理方式;另一方面,也需要从优化出租车服务、完善公共交通服务的角度考虑这一问题。
再如金融安全领域,如今不少非法集资活动披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外衣。监管思路不应仅仅停留于查处、打击网络非法集资,而是需要考虑引导网络理财产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创立非法集资的“黑名单”,完善征信体系,提高非法集资活动的成本。而要从根本上整治非法集资,必须疏通草根金融脉络,要给民间借贷正名,要打破金融垄断。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创新固然顺应了市场需求,但是,对于其衍生的问题,互联网企业也应理性应对监管的介入。在这方面,今年年初阿里“叫板”国家工商总局的案例,不无启示意义。
互联网创新是否符合市场的需求,会经历市场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在监管过程中,政府部门应给予创新一定的成长空间;同时,监管需要建立灵活、联动的监管模式,否则很难应对互联网的快速、跨界发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