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强 李军辉 李金月
摘要:该文通过对当前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取证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本着实事求是、遵循法理的精髓、积极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如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统一执法标准、尺度,完善取证手段,加强对检察人员电子取证能力培训等,以指导司法机关正确运用电子证据取证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字:电子数据取证;电子证据问题;对策探析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5)20-0014-02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Analysis and Counterme Asures
DENG Jiang, LI Jun-hui, LI Jin-yue
(Shijiazhuang City of Hebei Province people's procuratorate, Shijiazhuang 050072,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current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problems of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is analyzed, the essence of the spirit of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to follow the law, actively put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such as to further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unified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 the scale, improve the means of evidence collection, strengthen to the prosecutors electronic evidence ability training, etc., to guide the judicial organs correctly using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measures, maintain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Key words: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electronic evidence;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原先的证据制度,其中,第48条新增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予以肯定,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现有法律制度缺乏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方面的规定,实践中电子证据取证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电子证据取证难、认证难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及电子证据的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最大困扰。如何依法有效进行电子证据取证成为目前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电子证据取证存在问题分析
1) 取证不严谨、电子取证质量低,成案率不高。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在于:
一是取证工作量大,取证环境复杂、取证效果难以保证。一方面,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和各式各样的新奇案情,使得取证环境变得复杂和多样。目前,电子证据取证的环境已经从个人计算机的硬盘和内存发展到手机、服务器集群、网络、云计算设备等。日益变换的技术环境通常需要不同的方法来应对。另一方面,现代数字犯罪现场往往涉及海量数据存储、无处不在的容易消失的数据源以及范围和地点难以确定的大型复杂案件现场。要从复杂的环境和海量的电子数据中恢复和提取证据并加以分析,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十分巨大。
二是取证活动缺少法律规制。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电子证据的独立证据地位,但对电子取证活动如何进行,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相关司法部门配套法规也少。目前只有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等工作规则,但这些规定只涵盖犯罪现场勘验与检查、电子证据鉴定等部分电子取证措施,并不能涵盖所有电子取证活动,如对电子数据提取、数码恢复、密码破解、综合数据分析等其他电子取证方法我国法律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另外,上述规定很多还只是援引传统证据取证的一些程序性规则,对电子证据取证适用性差,且很多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有些取证活动不规范,取证方式、手段不完善,检察人员取证随意性大,这些可能会导致案件无法立案或撤案等风险。
2)电子证据证明力差,多用作为办案线索而非定案证据。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脆弱性、多样性等特点,可以不断地复制,以及被修改和伪造。所以,与物证、书证等可以直接作为原始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很难作为原始证据直接使用。电子证据属于证据学上一种特殊的间接证据,其证明力的认定必须建立在一套独有的科学的法定规则上,仅仅依靠传统证据的证明规则是不够的。
3)电子证据取证困难。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的发现、获取和保全越来越复杂和困难。电子证据取证技术跟信息技术发展的落差有加大的趋势。检察侦查人员网络技术专门知识缺乏,也成为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原因。侦查案件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相当高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办案技能。如果侦查人员缺乏电子证据取证专门知识和个人业务能力,必然导致调查取证难。
2完善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对策
2.1 健全电子证据取证立法
完善强制记录和保存信息制度。(1)应扩大强制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适用范围,侦查机关可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所控制下的与案件相关的计算机数据,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控制范围内的与案件相关的用户网络数据,但对个人和其他单位的这种强制取证活动,应纳入司法审查中。(2)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个个人在协助取证期间保密的规定。有电子证据保护、收集、记录的人员或单位,必须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取证措施进行保密。
完善电子证据取证措施及其取证程序方面的规定。建议我国司法部门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制度出台涉及数据恢复、数据挖掘和过滤、密码破解、计算机搜查、电子数据扣押、电子档案管理、网络监控、网络过滤、网络通缉、网络搜索灯适用电子取证需要的有关电子取证措施的具体程序和工作规定。可以在参照传统证据的取证方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上述各类电子证据取证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及适用程序,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让侦查人员针对现场的具体情况迅速做出判断,采取最合适的方法获取证据。
建立独立的电子证据搜查、扣押规则。在立法上有必要对电子证据的范围进行列举式的概括,并针对各类典型电子证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搜查、扣押规则,以适应获取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要求。
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目前嗲子证据的认定仍普遍采用传统证据的认定规则。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明确定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种类,在立法上充分考虑到电子证据及其脆弱、容易被修改等独特性,制度相对独立的电子证据证明规则十分必要。只有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证明规则相对独立,才能有利于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发挥其作用,规范电子证据的应用,为相关证据的取证、举例、质证和采信提供依据,促使电子证据取证的科学发展。
2.2 完善取证方法
合理使用侦查手段。合理使用搜查和勘验、检查等证据收集措施发现和提取各种电子证据。通过搜查、勘查以及电子数据恢复技术找出计算机中存储着哪些数据什么数据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要遵循有关规定,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应科学、可靠、确保电子取证来源和过程的合法、有效。
科学进行专业技术分析。主要包括(1)依托技术对丢失和破坏的电子证据进行恢复和取证。电子证据本身是非常脆弱的,很容易被损坏或者被修改,哪怕是一个字节的改变,都会失去证据的有效性。为了做到在取证过程中不会修改、删除电子数据,所有的分析都应该在复制的硬盘上进行。(2)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信息技术发展非常迅猛,所以取证步骤和程序必须不断调整以适应技术的进步。检察机关必须自主开发相关的计算机取证工具,详细记录取证分析人员取证的全过程,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分析的结果,以及取证的流程,使用的设备(软件、硬件)的详细描述等内容。(3)破解疑云,再现证据。通过电子证据内容再现犯罪事实,再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结合整个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其中的逻辑关系,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有无联系,从而认定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完善证据审查。最后,查获的电子证据,应该结合其生产、存储、传输特点,环环相扣,认真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送等相关环节,确保取证能够实事求是、依法科学。
任何一项新的法律制度,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实际运用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不断地走向成熟和完善。目前,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电子证据独立的证据地位。但是由于时间短,电子证据取证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办法,旨在为立法者提供司法实务的借鉴,以促进我国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开展,确保电子证据得到有效运用,更加充分地发挥村居法治、保障人权和维护稳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丁红军. 电子证据取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