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处的眼睛:英国近代早期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揭发者*

2015-10-18 06:12柴彬倪娟芝
学术研究 2015年10期
关键词:英国

柴彬 倪娟芝

暗处的眼睛:英国近代早期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揭发者*

柴彬倪娟芝

在英国近代早期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由于国家权力结构及与其相适应的自由观念支持私诉,加上当时若干经济因素刺激了某些社会经济方面的罪行,政府出于应对高犯罪率的需要,同时从事揭发行当不需七年学徒期且回报既快又高,所以吸引了有些社会人士以此为生,而政府也乐于依靠私人公民来检举揭发经济违法行为,揭发者因之成为了王权的合伙人。以乔治·惠尔普莱为代表的揭发者群体的存在,暴露了当时英国政治、司法、经济领域的诸多弊端,而专制王朝的政治、司法、经济生态则为揭发者群体的孳息繁衍提供了天然的土壤。

揭发者都铎乔治·惠尔普莱税务署

揭发者(Informer)①在英国法律中,控告人(informer)指为获得对犯罪人的罚金的一部分或全部而采用法律程序的人,或是控告影响公众利益的罪行的人。控告人因其控告行为自己可取得该项罚金的全部或一部分。自1951年起,不再采用这种诉讼。参见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61页。亦称告密者、控告人,是英国近代早期社会经济舞台上的一种另类角色,尽管常为时人所不齿,但却令许多商人不寒而栗,是当时英国政治、经济、司法诸种生态环境所促生的一种畸形体。通过透视揭发者这类小人物告发“事业”的盛衰起落,可以管中窥豹,洞察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政治体制、经济方略的改易革变,并理悟其时王室、司法界、商界间的微妙关系。因此,英国社会经济史、法律史等领域的学者久已关注该问题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英国史家戴维斯(M.G.Davies)的名著《英国学徒制的实施:实用商业主义的研究(1563—1642年)》辟专章论述了职业化的揭发者以及政府对揭发者的管制问题。此外,瑞典著名经济学家E.F.赫克歇尔(E.F.Heckscher)的《重商主义》、A.P.沃兹沃思(A.P.Wadsworth)等的《1600—1780的棉花贸易与工业化的兰开夏郡》)等著作都从不同角度涉及到了揭发者问题。英国著名史家埃尔顿(G.R.Elton)的《为获利而揭发:对都铎王朝执法方法的一则附加说明》、英国经济史家贝雷斯福德(M.W.Beresford)的《揭发者、刑事法律与经济管制》是两篇专论揭发者及其与英国近代早期司法生态、经济政策间关系的文章。英国学者麦克米伦(John L.McMullan)的《16、17世纪伦敦的犯罪组织》一文则将揭发者纳入黑社会性犯罪组织之中加以悉心考察,等等。鉴于该问题国内学界尚无研究,笔者不揣浅陋,谨以小文权作引玉之“砖”,错谬之处恳请方家指正。

在近代早期的都铎时期(1485—1603年),英国司法当局为保证法令的顺利执行,曾利用过一些被称为揭发者的以揭发为职业的人来为自己服务,这些人的主要职责就是秘密打探或侦查违犯法令的行为并向法庭报告。为了鼓励这种行为,法庭通常会提供事先约定的罚金的一半以奖赏揭发者。客观地讲,这些揭发人在当时对法令的执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有人说:“揭发在16世纪肯定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职业,可能由揭发者呈送给法庭的案件要比官员们还要多。”[1]

英国经济史家贝雷斯福德曾通过分析收藏于英国税务署①税务署(Exchequer)为英国中世纪负责皇家税收和管理、裁定税务案件的官署。有学者认为,审判经济犯罪方面最为重要的中央法庭是税务署。参见Penry Williams,The Tudor Regime,Oxford:Clarendon Press,1979,p.148.的大量告发案件数据,得出了如下结论:“表1显示出,在16世纪中期的大扩张之前,关税和外贸方面的犯罪是告发者告发内容的主要部分,并且在1616—1624年的诸多改革之后,它们仍然几乎是税务署揭发者们的唯一工作。在1551年和1624年之间,它们占据了所有告发的1/4到1/3。”[2]

表1 藏于税务署的告发数目,1519—1659年[3]经选择年份的米迦勒节②米迦勒是《圣经》中的一个天使的名字,父神所指定的伊甸园守护者,也是唯一具有天使长头衔的灵体。据《圣经》记载,与撒旦的七日战争中,米迦勒奋力维护神的统治权,对抗神的仇敌。米迦勒节Michaelmas,基督教节日,纪念天使长米迦勒。西方教会定在9月29日,东正教会定在11月8日。期间(节选)

1 5 6 4 5 8 8 1 0 7 4 8 1 1 9 5 2 4 1 5 6 5 5 3 5 1 5 8 3 7 7 2 0 3 5 4 1 5 6 6 2 4 6 6 2 1 8 4 8 0 2 1 1 5 6 7 6 6 3 2 4 4 4 1 9 1 8 2 1 3 6 1 5 6 8 6 6 1 1 8 7 4 7 4 1 2 3 5 0 1 5 6 9 ----0a1 5 7 0 2 3 4 1 1 6 1 1 8 3 5 1 4 1 5 7 1 ----2 5 1 5 7 2 ----3 0 1 5 7 3 ----2 5 1 5 7 4 3 4 9 7 7 2 7 2 1 1 0 3 1 5 7 5 3 5 4 1 6 5 1 8 9 5 5 8 1 5 7 6 ----3 1 5 7 7 ----1 0 1 5 7 8 ----2 6 1 5 7 9 2 6 8 5 7 2 1 1 1 1 2 2 7 1 5 8 0 3 1 6 9 0 2 2 6 1 3 0 1 2 1 5 8 1 2 0 9 1 0 9 1 0 0 4 8 4 1 5 8 2 1 5 5 6 0 9 5 3 9 3 1 5 8 3 3 1 1 1 3 1 1 8 0 1 1 2 5 1 5 8 4 5 5 5 1 3 0 4 2 5 1 6 6 2 1 1 5 8 5 5 0 8 1 5 8 3 5 0 5 5 9 1 5 8 6 6 1 5 1 4 0 4 7 5 3 2 0 2 7 1 5 8 7 5 5 7 1 0 8 4 4 9 2 6 1 4 1 5 8 8 3 7 9 9 5 2 8 4 1 2 2 1 6 1 5 8 9 4 7 7 1 4 6 3 3 1 2 4 7 3 8 1 5 9 0 ----3 4 1 5 9 1 ----7 1 5 9 2 ----4 5 1 5 9 3 ----5 1 5 9 4 5 7 4 6 9 5 0 5 3 6 9 9 4 1 5 9 5 5 4 7 8 8 4 5 9 3 4 1 5 7 1 5 9 6 7 8 9 1 2 5 6 6 4 5 3 6 3 0 1 5 9 7 5 1 3 1 4 8 3 6 5 2 6 9 5 4 1 5 9 8 5 1 9 9 5 4 2 4 3 4 1 5 8 1 5 9 9 3 7 1 1 1 7 2 5 4 1 4 1 3 3 1 6 0 0 6 1 9 1 4 6 4 7 3 3 4 6 3 2 1 6 0 1 4 7 9 1 0 8 3 7 1 2 8 4 3 8 1 6 0 2 3 6 3 1 1 5 2 4 8 2 2 6 2 6 1 6 0 3 7 8 2 5 5 3 2 7 8a

贝雷斯福德通过研究还发现,揭发者每年的告发案件数目是波动不均的,存在所谓“肥年”与“瘦年”之分。下面的两个表格分别直观地反映出这种“肥年”与“瘦年”中对外贸易方面与市场犯罪的具体类型。

贝雷斯福德指出:“在考察这些关税犯罪极为忙碌的年份时,可以看到(见表2),非法进口或出口食品(主要是出口谷物)是首要的贡献者。在诸如1567—1568、1575、1608以及1611年之类的年份,这些犯罪激发了特别的关注。因为大量惩罚依据的是一笔非法交易的价值,在普遍匮乏的时节告发要更为有利可图。”[4]

表2 税务署所藏检举信揭发者的肥年与瘦年中对外贸易犯罪的类型[5]瘦年(1566年与1605年)以斜体显示,肥年(1567、1568与1608年)为罗马字体

表3 税务署所藏信息[6]肥年与瘦年中指控的市场犯罪(节录)

在贝雷斯福德看来,“表3显示出各式各样市场犯罪的流行。可以看到1567—1568年是这样的年景,当时非法的羊毛交易与违反物价和质量方面法律是最为普遍的……。”[7]

在都铎时期的众多揭发者中,最为著名的是亨利八世时期的职业揭发者乔治·惠尔普莱。他原是伦敦的一名缝纫用品杂货商,但自1538—1543年,他以充当揭发者作为自己谋生的职业。当时,他不仅向枢密院、①枢密院(全称为女王陛下最尊贵的枢密院;Her Majesty's Most Honourable Privy Council)为英国君主的咨询机构。其在英国历史上曾具有极大的权力,但今日徒具礼节性质。星座法院、②亦称为星室法庭(Star Chamber),成立于1487年,由于位于威斯敏斯特一个屋顶有星形装饰的大厅而得名。它与英国枢密院、英国高等法院等构成英国史上最重要的专制机器,特别是在惩治出版商上一直充当急先锋的角色。英国许多报业先驱都受到过该机构的传讯、折磨或监禁。星室法庭也成为英国专制制度的象征。1641年7月英国革命前夕,由长期议会通过法案予以取缔关闭。税务署法庭提供情报,甚至他举报的个别案件还呈递到国王那里,最终促成了有些王室敕令③所谓的王室敕令是一种盖有国玺的、对公众所关心的事项的一种正式宣告。其由英国国王根据其特权在其枢密院的建议下制订并向全国发布,具有立法作用,是英王权力的象征之一。这种王室敕令在英国都铎时期的政治和经济社会生活中曾发挥过一定作用。一般说来,议会法令主要体现了国家总体性的和宏观方面的指导原则,而微观方面和日常具体的监督则是通过王室敕令这一立法工具进行的。的形成。例如,根据他提供的信息,于1541年2月16日颁布的一项王室敕令公开禁止无国王特许证的粮食和其他食品的出口,理由是过量的出口导致了英格兰粮食匮乏和粮食价格上涨。还有一次他向法庭报告说,有一艘船正在出口英国硬币,而此种行为是违反法令和敕令的。[8]最后当被告的硬币被宣布没收后,惠尔普莱得到了这笔钱的一半。另据记载:“1538年5月4日,他控诉了七名德文的呢绒商,通过在之前的4月27日菲利浦的诺顿(萨默塞特)出示证据,即22件长度及宽度不符合由亨利八世第27年法令第12章所规定的条规的羊毛制克尔赛呢。他们因此被罚款36先令8便士,这笔数目他们迅速支付给了惠尔普莱。税务署法庭的法官们如是裁决,这样是相当合乎程序的,于是将这笔钱的一半归国王,并留给惠尔普莱18先令4便士。”[9]

不仅如此,“惠尔普莱明显地实际上拥有一个组织,而且我们知道至少有四个人和他一起参与了这一工作:他的同伙埃利斯·布鲁克,约翰·道尔在韦茅斯处于待命状态,威廉·哈珀监视着多塞特湾,还有理查德·诺顿密切注视着萨福克海岸边的违法行为。惠尔普莱将其大网撒向自诺福克至萨莫塞特的英格兰海岸的各个角落,他肯定在许多地方雇用了代理人。”[10]

据统计,“在星座法院中,由惠尔普莱正式提出的议案总共留存了19项。它们涵盖了违反1541年3月与1543年8月间的王室敕令的多起被指控的罪行;8项属于1541年,7项归于1542年,4项属于1543年。惠尔普莱执行其爱国职责的地点位于诺福克(林恩与布兰科斯特)、萨福克(伍德布里奇与伊普斯威奇)、埃塞克斯(小韦克瑞)、肯特(桑威奇、罗切斯特与靠近格雷夫森德的米尔顿,尤其是最后一处)、萨塞克斯(奇切斯特)、多塞特(波特兰——在该法案中描述为萨默塞特),以及萨默塞特(布里奇沃特与阿普希尔)。从这些文件判断,惠尔普莱雇用了两名不同的律师为其起草控诉状。”[11]

揭发者分为职业的和业余的两类:“某些揭发者是专业人士,他们至少部分生计来自于这一行当,其他揭发者则显然是被两种东西所驱使的,即或是对被控告者的个人敌意或是生意竞争的恶魔。”[12]据记载,“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针对进入一门行业而未以学徒身份服务过的起诉仅有2%是由治安官或陪审团之类的公共机关作出的:从戴维斯博士①此处指英国经济史家戴维斯,其名著为《英国学徒制的实施:实用商业主义的研究(1563—1642年)》。对15个郡所作的分析来看,仅有14到16项起诉是由官员们提出的,大约500项来自职业揭发者,还有大约150项来自业余揭发者。”[13]

由于揭发者的作用日益显著,若干都铎敕令还专门被颁布要求保护他们,如1556年的一项名为“奖励提供货币交易信息者”的敕令,以及伊丽莎白时期于1566年和1594年颁布的两项敕令都要求采取措施对揭发者予以保护。在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其首席大臣沃尔辛厄姆就很重视利用揭发者。他到处搜罗揭发者充作耳目,甚至包括罪犯、冒险家、亡命徒等。同时,他还对这些耳目加以培训,并开创了用薪水雇佣耳目从事秘密侦查工作的先例。

不仅都铎时期如此,斯图亚特时期亦是这般,所以经济史家阿尔弗雷德·P.沃兹沃思提到:“帮伙众多的职业揭发者,在斯图亚特政府中扮演了如此奇怪的一种角色。”[14]

而揭发者这一现象最终淡出英国历史舞台则要延宕到1951年,是年英王乔治六世颁布法令废除了揭发者从他人不端行为中发财的权力。[15]

英国近代早期社会经济生活中之所以出现揭发者这一群体,是因为都铎时期的政治、司法、经济生态为其孳息繁衍提供了天然的土壤。

(一)都铎政治生态使然。在都铎时期的英国社会生活中,揭发者之类私诉者现象的存在是与当时的国家权力结构及与其相适应的自由观念紧密相关的。

自中世纪直至都铎时期,英国地方层面缺乏一套专业化的官僚体制,而主要依赖一批非专业化的地方人士来行使国家权力。英国中央对地方的治理主要依赖地方人士,如各郡的治安法官,各教区的警役、济贫员、道路监察员以及教堂执事。他们分别来自于各郡的小贵族、乡绅和教区的家境殷实者。这些人主要凭借其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和名望而任职,并未经过专业训练。他们的任职基于一种服务和奉献社会的责任感,其履行职责的过程同时需要其他民众的协助和参与。此种国家权力结构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民众的积极性,使其主动参与到地方公共事务管理中来。

此种国家权力结构造成了英国特有的自由观念。该观念认为,自由并非是在国家权力介入干涉民众生活对其进行保护的情况下获得,而是通过个人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获得。正是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使人们享有了自由。既然人们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那么他们对于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当然有着自主处理权与起诉权,而建立公诉制度等于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正是在这样的体制和思想影响下,英国的私诉得以长期存在,揭发者这类人群才有了“安身立业”的社会土壤。

(二)经济因素推波助澜。都铎时期曾发生过席卷西欧的价格革命。①19世纪末,德国学者乔治·韦伯首次将16世纪西欧的物价飞涨现象称之为“价格革命”,此后这一术语在史学界一直沿用至今。当时英国的价格也急剧上升,尤其是16世纪50年代和90年代更是如此。英国学者霍普金斯和布朗经研究将1451—1475年间的一般消费品的平均价格指数确定为100,到了1555年,由于物价飞快上涨,价格平均指数已达270,1570年又上升到300。在16世纪90年代,1594年、1595年、1596年、1597年、1598年、1599年、1600年物价指数分别上升到381、515、505、685、579、474、459,而且此后再也没有下降到400以下。[16]其中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还要先于工业品价格的上涨。据统计,16世纪初的1501—1510年到17世纪中叶的1651—1660年,英国的食品价格上涨了6倍,同期工业品的价格也上涨了3倍。[17]

物价飞涨带来的暴利促使许多商人纷纷从海外走私偷运商品入境来囤积居奇,这为揭发者们大行其道提供了机会。贝雷斯福德就指出:“至于关税方面的罪行,高物价对揭发者而言永远是一个刺激因素。繁忙的市场总是造就更多的潜在罪犯,而一个物价极高的年景会刺激预防性的储藏,投机性的垄断市场,以及对中介人的普遍猜疑,从而使得收集关于罪犯们的消息变得更为容易了。针对囤积居奇商与居中转售商的爱德华六世第14年法令第5与第6章,依据非法交易的价值来确定惩罚尺度。即使考虑到这种指控有所夸大,很明显这一大糖罐吸引了这些黄蜂们,而且这笔大买卖是这样一回事,其公之于法庭而受赏最厚,而非私下和解从而根本不能提供任何检举。”[18]

(三)高犯罪率的刺激。都铎王朝时期,是英国历史上犯罪率最高的时期。在英国社会史家阿萨·勃里格斯的笔下如是描述到:“在16世纪,各种程度的暴力行为始终没有停息。暴力已经构成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私人武器库和武装团伙的存在,已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非政治性的施暴行为以及非政治性的暴力惩治行为,更是司空见惯、不足为奇。凶杀案的犯罪率很高。在监狱里,犯人‘蜷曲在污秽的草堆里,其境况比猪狗还不如。’无论在乡村还是在城市,屡屡发生区域性骚乱,间或发生大规模的起义”。[19]而“都铎王朝的君主们最为关注的是社会秩序……而且表现出力求以低廉的代价来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的努力。”[20]显然,利用各地乡绅义务地承担治安法官②关于治安法官在英国都铎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角色及职能,参见柴彬:《英国都铎时期经济社会视野中的治安法官》,载于《兰州学刊》2006年第1期。的职责,借助揭发者预防种种犯罪的发生而防患于未然,可以代价低廉地维持社会秩序。

(四)揭发行当入业门槛低,不需七年学徒期。关于学徒制(apprenticeship),一般认为,制度化的学徒制起源于中世纪后期。在英格兰,自14世纪起就有调整学徒的法律。1536年《劳工和学徒法》规定至少应有七年学徒时间才能运用所学的手艺,治安法院必须实施这一法律。③《牛津法律大辞典》第63页。1601年,伊丽沙白女王又颁布了《济贫法(Poor Law)》,规定了“教区学徒制(parish apprenticeship)”。这两个法案在英国一直沿用了200多年。而揭发行业不论男女老幼、有无经验均可参与,几乎没有入业门槛,更无七年学徒期的限制。因此,“在繁忙或饥馑的年份里,为何控告的记录数量会膨胀尚有着另一个原因,因为揭发的技艺不需要七年的学徒期。其是一项自由交易”。[21]

(五)由于国王参与分享揭发者的罚金,揭发者与国王建立了合伙关系。有学者认为,“尽管其饱受批评,告发者们仍被保留了下来,部分无疑是因为这笔收入,国王得到这笔罚金的另一半(或某部分):他们惩罚犯罪,并且他们帮忙填满王室的钱包,同时使其得到可以给予者与可以索取者。告发者是王权的合伙者。”[22]据史载,“在依照学徒法令所提交的众多控诉中,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揭发者们(职业的与业余的)占据了90%以上。……揭发者的目标或是确定某人有罪,这时他可以被奖励以罚金的一部分,或是依据来自法庭的特许状与被诉方间的一笔和解金。如此,私人利益就被支持成为了一种法律执行的手段。”[23]而之所以出现此种现象,则是由都铎时期特殊的政治、司法生态所决定的。经济史家乔治·昂温评论道:“新的种类(一半为揭发者,一半为业余检查员),正是都铎政策的迫切需要所造就的。”[24]彭里·威廉斯也认为:“由于缺乏一支警察队伍或一批检查官干部,都铎政府不得不部分依赖于地方执行方面的薄弱的机构,部分依靠揭发者,即从一次成功的检举中获利的私人个体们。”[25]

(六)揭发者利用了有罪者与无辜者花钱私了以息讼的心理。由于被告发者一旦被揭发者正式起诉至法院,相关的罚金以及诉讼费用都令被诉者不寒而栗,所以被告发控诉者宁愿私下花钱贿赂告发者以息讼。正如有人所说:“种种自私自利的充分理由将一名公共告发者推向了威斯敏斯特①威斯敏斯特大厅(Westminster Hall)为一位于威斯敏斯特宫中的大厅。原为宫中的大讲堂。1099年建成。曾在此举行过西蒙·德·蒙特福特议会和模范议会。许多著名的审判曾在此举行。英国普通法法院一直设于该厅中,直到皇家法院于1884年在斯特兰开庭时为止。以及税务署。由于受到远离于一个地方陪审团的更为冷静的裁决的保护,一位告发者可以毫无节制地指控一名地方商人或制造商,前者怀着这样的希望,即无辜者与有罪者一样会宁肯付给他一笔赔偿金而非承担通向威斯敏斯特与诉讼的旅途的种种花费。”[26]

至于揭发者在都铎时期人们眼中的印象,他们遭到社会的普遍厌恶,其中缘由大抵见下:“正是摆在1550年与1616年之间的诸多检举书的范围与数量,可能似乎足以推断出对于揭发者的普遍厌恶。然而众多改革的建议并不仅仅来自于受惩戒的罪犯们,他们刚刚在税务署露过面。不诚实的揭发者们声名狼藉的种种弊端对于人们足以等同于一整个演出季的琼森喜剧。”[27]②本·琼森(Ben Jonson,约1572—1637年),英格兰文艺复兴剧作家、诗人和演员。琼森共写有18部戏剧,大都是社会讽刺喜剧。其剧作遵循古典主义原则,并有强烈的道德倾向。剧中对当时社会恶劣风习的尖锐批评曾使他两次被捕入狱。琼森最成功的喜剧有《狐狸》、《炼金术士》和《巴托罗缪市集》。甚至地方上的陪审团也不喜欢这些揭发者们,所以“揭发者们尽管成为了王室打击种种经济犯罪的主要武器,但是他们并非一直能轻易地促成众陪审团来定罪,而众陪审团是最终裁决所系,并且他们的同情心可能更紧密地与当地的违法者们相连,而非闯进来的揭发者们。”[28]这些揭发者在人们的眼中俨然成了过街老鼠,即使他们中的某些社会地位较高者也难以幸免。据记载,“约翰·斯塔福德爵士因为充当了一名揭发者而在星室法庭里遭到了谴责,因为他们大多是‘人类中卑鄙的和最坏的一类。’”[29]最终“揭发者们的不受欢迎削弱了对于法律本身的敬畏”。[30]

以乔治·惠尔普莱为代表的职业揭发者群体的存在,暴露了当时英国政府体系中警察力量的缺位、关税部门的管理低效等弊端。

首先,“都铎王朝的专制政体是一种最特殊的专制政体,即得到赞同的专制政体。都铎君主从来没有一支常备军,没有一个警察队,他们仅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官僚机构。他们所控制的收入从来没有超过眼前最迫切的需要。”[31]直至19世纪前期,英国国内仍缺乏适宜的警察队伍。而“在一项定罪被获得之前,案件必需引起法庭的注意,于是缺乏一支警察队伍来负责这项特殊的任务则是一个严重的缺陷了。因此16世纪被迫转而依靠私人们摆在国王法庭中的检举书,并且为了使此等有公益精神的行动更具吸引力,法律通常会为揭发者的种种辛劳提供约定罚金的一半。另一半则归了国王,也即归了政府。”[32]

其次,直到1536年,英国全国意义上的统一税费才开始征收,并且中央政府无法对地方的关税纳税者与搜查官及其代理人施加有效的控制。“尽管王室土地掌握在像国王土地总监法院与增收法院①国王土地总监法院(Court of General Surveyors of the King’s Lands),英王亨利二世曾于1512—1515年间任命两位国王土地总监负责议会税收。1542年总监自己组成了一个法院,管理亨利七世和沃尔西拥有的国王土地,并裁判在其负责的国王土地的税收中产生的纠纷。它于1547年与增收法院合并,1554年并入理财法院。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第466页。增收法院(Court of Augmentations),1536年由英王亨利八世所设的增加王室收入的专门法院。其为一普通法法院,同为法院与税收部门。1546年,该法院与总监督官法院合并,1554年依专利特许状解散,与理财法院合并。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第85页。一类的法院手中被置于一种近代化的管理之下,但是亨利七世或托马斯·克伦威尔②托马斯·克伦威尔(1485—1540年)是英国近代杰出的政治家,英王亨利八世的首席国务大臣。曾为亨利八世身边第一权臣。然而其步步高升也引发了世袭贵族的仇视,在他们的构陷下,1540年他被亨利八世判处斩首死刑。在找寻关税问题的根由方面碌碌无为。……关税被从颤抖的手(王室土地已被去除)拿走留在税务署;因此,在一个物价飞涨的时代中关税收入的价值开始超过了固定的土地租金的价值,伊丽莎白政府所能做的再没有比培植一种收益(其是他们自己的机制无法有效处置的)更好的了。直到查理二世统治时期,英国的关税管理从未彻底地改革过,而且政府求助于要么是低效的税务署,要么是农耕这种令人怀疑的权宜之计。”[33]

有关税务署之低效的例证,鉴于篇幅,下面仅撷其一:“惠尔普莱告发伦敦的零星服饰用品商约翰·埃弗顿,后者于1538年3月26日在北安普顿市场上对外出售从海外进口的丝带,从而与亨利七世第19年法令第21章相悖。该检举于1538年5月15日被提出;埃弗顿接着被连续8次传唤,一天又一天为他的出庭而损失,直到其报关记录提交于1540年的复活节(4月11日)的十四天之后这一纪录才中断。税务署至少长达两年时间都对一个从容地忽视其的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行动。”[34]

关于职业揭发者乔治·惠尔普莱多年坚持不辍告发检举的结果,有学者认为:“虽然如此,他并未被证明非常成功。尽管他在没收财物时很是专横,他的告发频繁而热心,并且尽管他会最后不得已求助于星室法院,但他极少能达到其目标,除非另一方拒绝示弱。一方面,挡在他的道路上的是走私中的地方海关官员们的沆瀣一气,他未能成功地在尝试向枢密院的诉苦中揭露这种串通共谋;另一方面,则有着巡回法庭诸陪审团固执的地方忠诚感,比起依据一名伦敦人的话来给一名当地人定罪来,这些陪审团在确定犯罪的程度时将伪证罪定为非常低的地步。”[35]有人这样评论揭发者及其行为的弊端:“关于其种种更为明显的缺陷——民事管辖的延迟,提供给诡计与敲诈的种种机会——务必要补充这样一个事实,即其确实将君王与臣民间的种种事务(影响到社会福利的事务),变成为纯粹的私人争执。对这一社会的道德失范在诸如走私此类事情上尤其更为明显,在走私中舆论往往无论如何都会反对种种规定的实施。”[36]

于是,针对揭发者的行为及其种种弊端,都铎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纠正。譬如,1565年治安法官被命令处置敲诈勒索的揭发者们。有时,地方法官们被要求在季审法庭对犯罪者们采取行动,并且临时性的揭发者在星室法庭受到了惩罚。在伊丽莎白时期,议会通过了多项法令。1576年的一项法令计划严格程序并防止与被揭发者未经许可的和解;1589年通过的另一法令禁止提出检举,除非在该罪行被实施的郡。但是这些措施都没有取得明显效果,因为由揭发者们带给国王的财政收益使得立即改革揭发者制度变得不可能。

随着朝野各界反对之声的日益高涨,“大约在1624年法案中的最终改革的十年之前,枢密院开始采取了行动。在治安法官的协助下,对种种臭名昭著的弊端的指控被征集起来,而且罪犯们被传唤到枢密院委员会。其次,对税务署中的罚金与赔偿金的登记工作也开始了。”[37]同时,“第三项并且更为有效的措施来自于枢密院的直接干预。税务署法官们被命令延缓执行或捣毁那些若干法令所规定的信息。”[38]

英国议会下定决心于1624年颁布了若干反垄断与隐匿③隐匿(Concealment),英国法律中规定为防止另一方查明事实而采取的措施。其相当于积极的虚假陈述,从而可能构成诈欺的一种。在某些情况下,隐匿也可构成犯罪行为。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第241页。的法令,并采取有效行动管制揭发者。该法令通过将告发者们从威斯敏斯特逐向地方法庭,最终打破了他们的权力,他们的职业自此风光不再。

但是,揭发者群体并没有被立刻赶出历史舞台,只要他们赖以生存的政治、司法、经济土壤依然存在,他们就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尽管揭发这种做法因弊端丛生而不得人心,尤其是其容易为某些不法分子的蒙骗和敲诈提供可乘之机,但因其有一定效果而可为政府所利用,所以英国揭发者继续存在至1951年。

回溯历史长河,专业密探或业余的揭发者在东方或西方都曾普遍存在。印度早在吠陀神权政治时代,国王就豢养了大批密探作为其控制臣民的工具。罗马帝国时期,为鼓励民众揭发,政治性案件的揭发者可以得到被判罪者财产的1/4。正如古罗马史家苏维托尼乌斯所说,告密者及其纵容者的恣意妄为,已是帝国时代的一大弊病。[39]

揭发现象和揭发人是一切形式的专制、极权的天然伴生物。只要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存在,只要有控制民众的需要,就有对民众进行监视并对无论政治、经济或思想信仰上的异己不断进行清洗的需要,那么,专靠窥探、监视别人,给人罗织罪名而谋取好处的角色就必不可少。然而揭发者及其行径虽然有效,但其亦有限。即使是在纵容揭发的专制时期,甚至在暴政下,揭发者都是不敢声张自己所从事的行当的,一旦劣行败露,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以乔治·惠尔普莱为代表的揭发者们在当时英国世人眼中的丑陋形象,都说明了这一点。

在英国,作为一种社会传统,英国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把维持治安和追诉犯罪视为公民的私事。直到17、18世纪,英国的警察和治安法官还都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业余”和“民间”的性质,而刑事案件的起诉则主要依靠私诉,英国直到19世纪后期才有类似于欧陆的公诉官员指导起诉。如前所述,自16、17世纪起,随着英国社会中犯罪数量的增长,在一些大城市中便出现了职业性“揭发人”,但因告发检举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常常放纵犯罪分子却冤枉了无辜者,造成了无数冤假错案,甚至是灾难性后果。所以揭发者因其权力于1951年最终被废除而淡出了英国历史舞台。

[1][16]Peter Ramsey,Tudor Economic Problems,London:Victor Gollancz Ltd,1963,p.175,p.116.

[2][3][4][5][6][7][15][18][21][22][26][27][37][38]M.W.Beresford,“The Common Informer,the Penal Statutes and Economic Regulation”,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New Series,Vol.10,No.2(1957),p.228,pp.223-224,p.229,p.229,p.231,p.230,p.221,p.230,p.230,p.231,p.225,p.231,p.234,p.234.

[8]R.W.Heinze,The Proclamations of the Tudor King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274.

[9][10][11][32][33][34][35][36]G.R.Elton,“Informing for profit:A sidelighton Tudormethods of law-enforcement”,Cambridge Historical Journal,Vol.11,No.2(1954),p.152,p.166,p.156,p.150,p.149,p.151,p.166,p.150.

[12][13][23][25][28][29][30]Penry Williams,The Tudor Regime,Oxford:Clarendon Press,1979,p.149,p.153,p.150,p.148,p.172,p.151,p.173.

[14]A.P.Wadsworth(eds),The Cotton Trade and Industrial Lancashire,1600-1780,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31,p.61.

[17]R B.Outhwaite,Inflation in Tudor and Early Stuart England,London:Macmillan,1969,p.10.

[19][20][英]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26、127页。

[24]R.H.Tawney,Studies in economic history:the collected papers of George Unwin,London:Frank Cass&Co.Ltd,1927,p.189.

[31][英]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谢琏造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第179页。

[39][古罗马]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张竹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322页。

责任编辑:郭秀文

K561.33

A

1000-7326(2015)10-0118-09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世纪英国工商业国家干预研究”(11XSS002)的阶段性成果。

柴彬,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甘肃兰州,730020);倪娟芝,甘肃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甘肃兰州,7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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