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2015-10-15 20:40
现代家长 2015年10期
关键词:林某过户证件

网购纠纷,何处起诉?

问:前不久,我女儿在一家网店购物,付款后对方通过快递送货。但我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有瑕疵,事后与卖家多次交涉都无法解决。我想向法院起诉维权,但这家网店地址在其他省。请问,我该向店家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是我本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严义伟(四川绵阳)

律师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您在网上购买货物,与店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店家通过快递方式把货物送到您的住地。现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您不用向店家所在地法院起诉,可以向您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房未过户,仍属卖家

问:前年,我从林某手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款已经付清,但当时并未过户。今年初,我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却接到当地法院通知,因林某欠债,被银行告到法院,该房屋已经被查封,即将拍卖执行。请问,这套房产已经付款,只是未办过户手续,为什么还属于林某?

李延军(陕西西安)

律师意见: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尚未履行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买受人也没有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您现在已经无法办理那套房产的过户手续,只能要求林某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可以追究林某的违约责任。

盗窃车牌,所犯何罪?

问:今年4月,我儿子伙同几名同学盗窃汽车牌照,然后敲诈车主。他们先后作案5次,盗取12块车牌,敲诈赃款6万余元。归案后,我儿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但奇怪的是,罪名居然不是盗窃罪,而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另外,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量刑,8个月徒刑是否过重?

赵汉生(黑龙江齐齐哈尔)

律师意见:该案对于机动车牌照性质的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机动车牌照是由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每一辆汽车法定编号的证件,具有国家权威性,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特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您儿子盗取机动车牌照的行为,目的是借此敲诈汽车使用者的钱财,而普通的汽车牌照仅是一种权利凭证,只有在与机动车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其价值,一旦脱离车体,其本身作为一种财物的价值有限,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要求。您儿子的盗窃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应当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机关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法院对您儿子的量刑是合理的。

货被冒领,如何索赔?

问:上个月,我在网上购买了一部手机,卖家通过某快递公司送货,送货地址是我家所在小区的传达室。没想到,却被别人冒领了,而传达室早就明确不负责收货,也没有保管责任。请问,我应该向谁索赔,手机卖家还是快递公司?

郑晓军(广东顺德)

律师意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有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以上规定,您在网上购买手机,与卖家形成了网购合同关系,而卖家作为托运人委托快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您,卖家与快递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而您与快递公司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所以,您只能向手机卖家要求赔偿损失。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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