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镜生
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精神建设和物质建设的生命线,也是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现代化不是西化,现代价值观不是纯粹的西方价值观。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要对西方的价值观的负面效应作出矫正。价值观的内容十分丰富,但我们的人生态度其实很简单,一是承当,二是分享。
首先谈谈“自由”价值取向
我们受过一百多年的西化教育,因此我们需要了解西方的“自由”范畴的历史路径。“自由”作为政治范畴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含义。在古罗马,“自由”的原意是从被奴役、被虐待、被束缚中解脱出来。在中世纪,欧洲是经院哲学和宗教神学统治时期,抹杀人的价值,漠视人的尊严。文艺复兴批判了专制体制。意大利的人文主义者皮科于1486年撰写了《论人的尊严》,提出人的本性不是由上帝赋予的,人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有明辨善恶的能力。人具有自由意志,人是一切生灵中最具价值和尊严的,是最自由、最幸福和最值得赞美的。17、18世纪欧洲知识界兴起了启蒙运动,挑战欧洲的封建专制,推重自由精神、平等意识和个体尊严。启蒙思想家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是启蒙运动高扬的一面大旗。不过,启蒙思想家的“人生而自由”的理念是一种虚构的假定,从来没有提出检验这些假定和原理的方法。不久出现的实证主义哲学就对启蒙思想的理念提出质疑,如“你怎么知道人生而是自由平等的?你凭什么方法证明人类社会将是自由平等的”。不过,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等思想,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诉求。后来,资产者明确地提出了诸如自由贸易、自由经营、自由舆论、自由选举,目的是要从封建主手中夺取政权,建立自由竞争的资本王国。新兴资产阶级把它的意识形态说成是普世价值,以便充当全民的代表,为它的行为披上合理的外衣。这种理念后来成为美国独立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基础,并成为嗣后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基本思想。
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1789年8月26日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其基本原则是: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障人们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对压迫;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公民有权从事无害于他人的未被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言论著述、出版的自由,但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等。1791年《法国宪法》将此文件列为序言。
学术界的主流思潮是在“自由主义”(Liberalism),政治上主张自由民主和普选代表的立宪政府,在经济上主张自由企业,尊重私有财产。在国内和对外,又主张贸易自由。“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 faire principle)更加强调国家在经济上对各个人之一切经济行为完全不加干涉,而任其自由。这成为初期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原则。在1859年,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家约翰·穆勒出版了《论自由》,提出要确保个人的自由,必须“筑起一道道德信念的坚固屏障。”为此要确立两条原则:一是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此人的行为也不得干预,至多可以进行劝告或不予理会;二是只有个人的自由危及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受到社会或法律的制裁。个人是自己的最高主宰。真正的自由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对我们自己有好处的自由。”他个人的自由和充分的个性发展不仅是个人幸福的基础,也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追求个人利益和最大幸福是人生的目的和人的行为的最高道德准则。因此他必须拥有支配自己和自己行动的绝对自由,任何干预妨碍这种自由的社会、法律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他的学说阐述了现代自由的概念,强调的是自由的个体维度,人生而自由被解释为“绝对自由”,不受限制的自由。这种学说对反抗西方封建专制起了解放思想的作用,但与其同时,却把做人的规矩丢弃了。在19世纪初叶,法国政治评论家亚历克西·托克维尔创造了一个新词“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亦可译为个体主义),意指一切以个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思想: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个人或自我不受外来约束。个人主义主张,一切价值大小以个人为中心,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个人主义反对权威,反对对个人的各种支配,特别反对国家对个人的支配;个人主义者都主张政府干预人们的生活应该保持在最小限度。
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再到个人主义哲学,奠定了西方现代人权观,其特点是侈谈人的绝对自由,而完全忽视人作为社会的人的责任和义务。其实,在资本统治的西方,自由是同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政治上的统治联系在一起的,只能为一部分人所享有。有了资产者剥削、压迫劳动者的自由,就没有劳动者不受剥削和压迫的自由。我们只要观看卓别林主演的《摩登时代》电影就一目了然了。现代经济学家追求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从现代个人主义的“自私自利是人类活动的唯一动机”的假定出发,但现实中,追求到利益最大化的只是社会中极少数人,而代价却是社会的共同福祉和生态环境遭到重大破坏,他们从不考虑对他者带来的灾难。而一部分人的个人利益至上的自由,使得欧美社会极具强烈的竞争性,如17世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言,“人对人是狼”;或如有的西方思想家所言,“人对人是地狱”;或如美国谚语所言,美国是“中年人的战场”。当代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人推崇所谓“自由的市场经济”,似乎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生意,自由选择职业,自由购买财产”,其实,人们为了生存,不得不臣服于公司。老板为了利益最大化,牺牲了许多人的价值和选择。著名后现代主义哲学家怀德海(Alfred N. Whitehead)在《科学和哲学家论文集》中指出,资本主义对人的自由的忽视,“在我们的工业体制下,自由失落了。”在这样的体制下谈自由,不啻是一个“残忍的玩笑”。美国资本主义的“自由”理念不仅与它的商业扩张结合在一起,而且它的霸权扩张是与对他国当地人的压迫和对当地资源的掠夺同步进行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德日意对人权的蔑视的空前野蛮暴行。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表达了人们的愿望,代表了人类的良知。宣言共30条,1至18条列举权利,明文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并且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同等可贵的是第29条有三项内容,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宣言和原则。1966年联合国通过《国际人权公约》(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和1998年签署了一、二两个公约。历史证明,不同政治制度以及社会和经济结构的国家实施的程度是有差异的。我国于1982年宪法确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等,并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里,我们可以听一听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教导,以理解“自由”的真谛。马克思在《关于自由贸易问题的演说》中说:“先生们,不要受自由这个抽象字眼的蒙蔽。这是谁的自由呢?这不是一个普通的个人在对待另一个人的关系的自由,这是资本压榨劳动者的自由。”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分析法国《人权宣言》中关于自由权时指出:“自由这项人权并不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他指出:“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写道,“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写道,“‘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写道,“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写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真正懂得自由内涵的人,尊重他人的自由,对不同的文化、生活方式宽容大度,反对各种歧视(包括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等),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以及公共道德,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在治国理政上积极参与协商民主,恭敬、宽容他人,并与他人友善相处。自由是有责任的自由。法国人类进步基金会的主席卡拉梅提出“责任理论”,认为除了“人权公约”外,应有一“责任公约”。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和谐和秩序”。比如,儒家有人本意识,换言之,尊重人,推崇人,宏扬人的生命存在意义和主体独立自觉价值。孔子讲“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意识是“立人”“达人”是以“己立”、“己达”为前提。孟子说“道惟在自得”,意思是求道全靠自身的修行和体悟。这是对人的个体主体的独立性和主动性的肯定。儒家认为人伦社会是人生存的根本依托,因此人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责任是共同成就社会的和谐和秩序,并从中体现自我价值和个体价值。儒释道把人类与宇宙万物视为生命共同体,不仅重视人的利益,也同样尊重宇宙万物(包括人之外的生命)的利益,共存共荣。中国有丰富的“自由”和“人权”的内涵的思想因素,而且更可贵的,存在着制约“自由”和“人权”等可能发生负面作用的思想资源。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精辟地阐述了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之间的辩证关系:“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反过来说,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也是每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诫我们:一、人是社会的。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体的自由不能脱离社会,需要社会共同体的支持和制约;个人享受自由的同时,要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离开社会和环境,个人是无根的。离开社会,没有自由可以得到保障。二、必须依法享有自由。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只能由民主和法制来保证。三、尊重他者(包括自然),才能真正享有自由,实现自我解放。四、享受自由必须与尽义务、负责任相结合。健康的社会群体也必须由尽责任、尊重他人的个体组成。自由是与对他人的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是有责任的自由。四、享受自己族群的自由,也要尊重其他族群的自由和信仰,杜绝种族歧视。五、个体享受自由应以“道德”为根据,分清应该还是不应该,谨慎对待自由,承担行使自己个体自由的后果。六、民主政府的公共权力是个体自由的保障,但司法系统需要国家的税收支撑,因此个体自由、权利是有财政成本的,公民应自觉纳税。
其次,谈谈“平等”和“公正”价值取向
在英语里,“平等”(Equality)一词既指“同一”(Equality as sameness),又指“公正”或“正义”(Equality as justice)。这是有道理的。所以这里将“平等”和“公正”两项价值取向结合起来谈。
启蒙运动思想家是把“平等”作为“公正”的平等来高扬的。卢梭于1775年发表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指出社会不平等的基础是私有制。他并非主张彻底废除私有制,只是废除庞大的私人财产,建立以小私有制为基础的平等社会。启蒙思想家一般是将“平等”相对(社会的或人为的)“奴役”而言的。他们崇尚平等,抨击奴役。奴役的可能是因为存在贫富差别。怎样消除奴役呢?卢梭提出了一种办法,即使得没有人富到能购买他人的地步,也使得没有人穷到必须出卖自己的地步。卢梭也期望依靠道德和法律来消除人们体力和智力上的不平等。然而,另一方面,卢梭在《爱弥尔》一书中却主张男女不能平等,认为女性的“从属地位的天然合理性”。女性对男性的“服从不是由于社会和经济原因,而是她们天生应该如此,这是一种大自然的馈赠,”等等。
启蒙运动以后,学术界有提倡社会不平等的,也有提倡社会平等的。前者以德国现代唯意志论哲学家尼采为代表。他提出“社会不平等原则”。他认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生命意志的体现。由于生命意志在个人身上发挥的程度不同,产生了不同的人生价值,概而言之,一类是英雄主义生活,另一类是群氓奴隶生活。他公开宣扬人的高低贵贱的区分,其中包括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性别间不平等、种族间不平等(如白种人优于有色人种,白种人又以雅利安日耳曼人为最优)。在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马布利出版了《道德原理》一书,高扬平等。他认为人是自然界的造物,自然是人的根源,自然将平等和善良等特性赋予人类。人既有利己的属性,也具有同情、互爱、互助等社会品格。私有制产生之后,贫富分化,人类社会各方面的不平等造成了奴役和压迫等。他认为只有消灭贫富对立,建立平等社会制度,才能保障人的幸福和道德进步。但是他不知道怎样消灭贫富分化和对立。后来,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才为人们指明了正确路径。
在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自由市场经济大大增加了经济活力,一部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另一部分人则被剥夺了生存基础。19世纪西方的不平等扩大,导致社会冲突,特别是劳资冲突。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用达尔文的生物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以及遗传、变异等观念来解释社会现象,这种学说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特别受到美国阔老的热烈欢迎,奉为至宝,大力宣扬,成为美国的主流价值观。在欧洲有些国家里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致力于减少社会不平等的时候,美国是西方国家中福利制度比较落后的,美国也是应对全球生态恶化负责任的首要国家。
20世纪中有一些有良知的学者提出公正理论或公民权理论,认为社会成员应该享有平等权利,每个人的生存机会应受他人的保护和尊重。这样的机会应是平等的,人人享有平等的生存机会(包括谋生机会,如就业机会、受教育机会、受慈善救助机会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平等机会、享受平等参与公共领域的机会、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公正理论很重视机会平等。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公正理论中提出两个原则:机会的第一含义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调整应能使这种调整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使不平等的调整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没有这样的机会和公平,有些人就可能没法生存和发展。机会就是人们获得有利东西的时机和秘诀。机会是指接近和获得有价值的东西的可能性;机会的第二个含义是:机会也是一种权利,机会的公平性不应受到剥夺。现代国家的首要原则是确保机会对每个公民是公平的或确保每个公民享有机会的平等权利。机会平等不是平均主义的,而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获得它们的可能性。西方有些学者还提出,机会平等有个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渐进过程。最基本的平等要求是形式平等,比如学龄儿童都可以到小学读书,但教学资源可能不同;实质平等是指有的同类资源和权利开放之时,人人都可以享受其同等的功效和质量,如儿童不仅上学读书,而且享受的教学资源大致相同。这种学说认为,机会平等不是绝对的,因为社会成员存在“自然”或“天赋”上的差别,他们对机会的把握和利用存在差异。这是“差异机会平等”,是合乎公平原则的。
有些学者还提出了人类与其他物种的平等,即“自然公正”,也指出了人类自身父辈与儿孙辈的平等,即“代际公正”。他们指出西方奉行“人类中心主义”,肆意掠夺和破坏大自然,导致生态恶化,殃及其他物种,其实也殃及人类本身。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有平等和公正问题,人与其他物种的交往也有这样的问题。人类与其子孙后代也存在代际平等和公正。人类决不能为了满足无可餍足的欲望,而用尽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让自己的子孙无法生存和发展。
国际文件中郑重倡导“平等”的是1948年联合国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提出“人人在尊重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这表达了人类追求平等的向往和诉求。不过,重要的是要让每个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公共资源的机会,国家要能提供制度和政策保障,并与其同时,国家也能用法律惩罚和制裁违反机会平等的做法,如保障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民主”中包含着平等与公正。西方的竞争性选举民主,是把每一公民简化为“1”,都只能平等地享有一票选举权,这实际背离了民主所包含的公正原则,因为每个公民的能力、素质、思想倾向都不一样,倘若还原成数字上的“1”,人的个体差异和独特性也就消失了。其次,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同的,只还原为数字上的“1”,是不考虑每个人的特殊贡献、成就和品德。中国实施的民主是协商民主基础上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哲学基础是推崇谦逊、信任、恭敬、开放的心态,在平等基础上对话,即视对话双方都是“主体”,不存在一个主体使另一个成为客体的问题,尊重他者的声音,敬畏他者的“主体性”。我国的协商民主是“主体间性”的平等和公正。
我们从启蒙运动至今的历史看,我们会理解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的一句话:“可见,平等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个观念的形成,需要全部以往的历史,因此它不是自古以来就作为真理而存在。”
中国传统文化谈“平等”是境界很高的。中国古人将“平等”作为差别的对称,平等是均平、齐等,无高下、深浅的差别。《易经》里坤卦讲大地“厚德载物”。“厚德”是什么?最厚的德就是忍耐,就是平等。我们要学大地一样,能平等地忍。孟子讲“圣人与我同类”,“尧舜与人同耳。”张载讲“民胞物与”。王阳明讲“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庄子讲“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道观之,何足贵贱。”佛教讲“心、佛、众生平等”,即三者在本质上均无差别,故说平等。佛教讲“大慈大悲”就是普遍平等地、无差别地慈悲一切众生。《华严经》讲“慈善不舍众生,故云平等大悲。”佛陀宣讲《法华经》的“实智”,说“众生皆可得此智慧,故称平等大慧。”佛讲“平等心”,意指:于一切众生不起怨亲等差别见解之慈悲心。佛讲“无缘大慈,同体大悲”,指的是明确地对生命的普遍平等的尊重。这些思想都体现了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万物的万物平等思想。
中国自古以来是“礼义之邦”。“礼”的本质就是“公正”。《礼记·乐记》说,“中正无邪,礼之质也。”统治者的素质首推公正。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荀子·正论》讲:“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公正则下易直矣。”
中国的“公正”同西方的“正义”(Justice)有区别。西方的“正义”其核心内涵是对权利的注重,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相同者应给予同等对待。”另一方面强调个体权利之时,往往造成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所以马克思讲,资本的人权造成极度的不公正。中国传统文化中讲“公正”,着重的是社群的和谐和秩序,为此目的,提倡礼治,“礼之用,和为贵。”东西方正统宗教的戒律中,将“诚信”视为“公正”。无论是印度教的《摩奴法论》、基督教和犹太教的《旧约全书》、伊斯兰教的《古兰经》等都重视“不作假证”。所以“公正”包含着诚信之意:不欺骗,不虚伪,不坑人,而是真心诚意。中国传统文化讲“公正”,往往从“道义”这样的大范畴讲,说的是重“义”重“德”,包括公正、仁爱、诚信等,比如传统的“义利观”。“义利观”既是经济伦理,也是人生哲学,“不为物役”。对执政者而言,决不可见利而贪,而摒弃公正、公道。这是执政者的一条重要原则。
再其次,谈谈法治
“法治”,一般理解为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同“人治”相对。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和古希腊时代,都发生过关于“人治”和“法治”的争论。其时“人治”概念同现今中国的概念完全不同。在古代,“人治”是指德才兼备的人充当社会领导人,而现今,“人治”是指那种滥权、法外用权、以言代法、潜规则、暗箱操作、特权腐败等权力运作方式。在古代,儒家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仁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孔子说的最具代表性的话是《论语·为政》中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政、刑只能起镇压作用,德、礼则能使人知耻归心。战国的法家大力提倡“法治”。韩非集法家学说之大成,把法治与术治、势治相结合,形成系统的法治理论,明确提出“以法治国”、“以法为本”、“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观点。其实,中国的政治自汉代以来是“儒表法里”,即法儒结合。到了孟子时代,儒家重德,也重法。《孟子·离娄上》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善”是道德规范,“法”是指制度。治国,两者都需要。)《荀子·性恶》也讲“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乎善也。”古希腊时代,柏拉图主张人治,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法治应胜于人治,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在古代西方,法律源自古老的习惯。这种习惯是人们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公共准则被制定为法律。西方古代公民崇尚法律权威。古希腊的修昔底德著《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有一名斯巴达公民向波斯国王谈到他的同胞时的一段话:“他们虽然是自由的,但是他们并不是任何事情上都是自由的,他们受着法律的统治,他们对法律的畏惧甚于你的臣民对你的畏惧。”
在西方,在18世纪下半叶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了自由、平等、法制、宪政等口号,倡导“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法制”同“自由”、“平等”的口号一样,都是旨在推翻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于1748年出版了《论法的精神》,认为要保障公共自由,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权力的政体,其中各个权力既能调节配合,又能相互制约。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制”首先在美国获得了实际运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号召建设法治国家。我国建设法制国家需要了解西方法治的弊病。现代化不是西化,法制现代化不等于法制西方化。西方的法律庞杂繁多,大多数美国人办理法律事务要靠律师,自己不懂法。我所熟识的几位美国教授年终交纳所得税,都是请律师帮助计算和填表,律师以巧妙的计算,帮助他们少交税。保罗·卡恩(Paul Kahn)在《法律的文化研究》中说,中世纪是神父的天下,“启蒙运动以后,‘律师取代了‘神父、‘牧师成为我们的‘头人。”西方的后现代主义思想家对西方的工业文明和西方现代法制持批判态度。何谓后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思想家大多反对以“主客两分”为基础的斗争哲学,批判西方工业文明造成生态危机等种种弊病。他们认为宇宙万物与我们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呼吁“生态文明”来临。他们对西方法制,特别是美国法制提出了带有原则性的有价值的批评,会给我们以建设性的启迪。研究后现代主义的一位中国学者王治河先生对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批评西方现代法制的看法作过评介。这里简要引用他的评介。
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批评了西方法制的霸道的理性主义,指出西方的现代法学把理性看作法律的基础,而排斥非理性的东西,如道德、仁爱、情感。这种理性是霸道的,它仰仗其自我正当性来实现对社会和人民大众的控制,并借此以实现对一切非正统文化的排斥和压制。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批评了西方法制的自私的个人主义。他们认为,西方一直标榜的“个人主义”是作为社群主义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其核心主张是个人高于社会,个体优于群体,选择集体主义,选择社会主义,选择公有制就是选择了“通向奴役之路”。美国的个人主义的权利文化突出的表征之一是离婚法的昌盛及其对家庭的伤害。西方离婚法的重要改变之一是“无过错离婚”,但离婚受害者多为妇女和儿童。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批评了西方法制的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西方的现代法学由于过度强调人的权利,肆意掠夺自然和其他物种,引起生态的不断恶化。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批评西方法制的不平等,指出西方法学鼓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上向富人和特殊利益集团倾斜。例如有罪方由于有钱请到一流律师而成功逃脱法律制裁。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批评西方的法制独断主义。他们认为法官判案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过程,而对法律的解释常常有利于特殊利益集团。比如美国2013年最高法院以“言论自由”为借口,取消了企业赞助选举的限制,这有利于大资本集团不受限制地影响美国的选举民主。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批评了西方的所谓“法律自主”(又称“法律自治”,而法律是建立在法律主体基础上的自足的独立王国,)指出在美国,所谓“法律主体”不是“人民”,而是政治权力或者法律精英。法律无时无刻不受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后现代主义思想家质疑西方现代法律的普世性。西方法学家说,人们虽然生活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但都具有共同的人性,西方法制是共同人性的反映。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拒绝抽象的人性概念,法律总是一定时间、一定地点、一定人群、一定文化的法律,说西方法律的普世性,是掩盖了西方法律代表权力的本质。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批评了西方法律的“中立性”,指出西方法律的制定总是为一定阶级或强势集团的利益服务的。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批评西方法律的道德的缺席,指出,美国有句经典名言:“律师是不带武器的强盗和杀人犯。美国律师只把自己看作顾客的职业枪手。”正是逐利的诉求,使得律师把自己定义为“商人”。
我们更要注重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中国元素”,更加提倡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的结合。中国是法制文明发达较早的国家之一,遗留下来的法制资料浩如烟海。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文化工程是《中华大典》的编纂。这是一部沿袭古代传统而按现代学科分类的新型类书。《中华大典·法律典》包括诉讼法分典、刑法分典、民法分典,是经历数十年,由三代学人接力,于最近全部完成。《中华大典·法律典》的序言中讲“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特点:诸如礼法结合,法、理、情三者的统一,伦理法占有重要的地位,重视人命,法律向弱势群体倾斜的人本主义;德礼作为政教之本,道德规范对法律的支撑。”要阐述这一段话需要很大的篇幅,这里只能放弃了。希望读者翻阅一下《法律典》,以期达成共识。
党中央明确指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要义是良法善治。这十六个字内涵丰富,要求很高,比如“科学立法”涉及立法要立足于我国国情,真正解决实际问题;需要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即“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改革”;需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立法统一性和特殊性等等。特别是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目标,科学立法要为这一目标服务。生态文明的哲学观是宇宙万物与我为一体,为一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也是我们中华传统的慈善理念。人与人之间没有对立,人与自然没有对立,人与宇宙万物没有对立,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万物为我,我为万物,共存共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法之必行。严格执法,是确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公正司法是引领社会公正。全民守法是全民学法,懂法,对法律有恭敬心、敬畏感,而能自觉自律,进而守护法治事业。
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都是生态文明的应有之义。让这些理念渗透在我们每个人的血液里,将宇宙万物与我为一生命共同体作为我们生命的终极关怀和价值取向的基石,不断提升我们的人格境界,有尊严地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