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凯
摘 要: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时间较短,在发展过程中经常因为与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相抵触而被迫改变。与比较重视金融创新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不足,因此我们在发展自己银行理财产品的同时应该注意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更应该致力于完善有利于银行理财产品健康发展的市场监管框架和法律法规。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4-092-02
一、政策层面上的对策
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初期,我国缺少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限制较多,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有一定的制约。但是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近几年来的迅猛发展,银监会为了保证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先后制定并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
由于我国目前金融行业中要求实行分业经营,因此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都不得跨行业经营,同时我国现行的利率政策并不是完全自由浮动,这就使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面临很大的制约,触碰法律的风险也就很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银监会在借鉴境外有关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大量监管经验,系统分析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基础上于2005年发布了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指引》。这两项法规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商业化、盈利性的银行服务。这就从政策层面上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银行理财产品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上述两个法规中还指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前提是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这就表明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做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
虽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指引》的出台为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指明了方向,但是就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理财业务方面却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为此,银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这项法规强调了商业银行通过开展理财业务获取收益时必须严格控制产品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一些传统的银信合作方式。受此影响最大的是票据型理财产品,由于该法规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假手信托公司来购买自身资产,因此传统的商业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建立信托基金来购买本行承兑汇票,并通过将银行贷款业务由表内移到表外来改善资产负债表的这种传统运行机制就不能再继续进行。与此同时,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当中的分业经营原则明令禁止商业银行涉足信托行业,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借助信托公司的平台来发行银信合作类融资性理财产品就可以有效突破既定的信贷规模,这也体现出银信合作具有极强的互补性。但是这种银信合作的投资方式毕竟与我国近几年来实行的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相矛盾,因此银监会须对此进行严格监管。
2011年8月,银监会为了规范各家商业银行在发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项法规首先要求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必须对有需求的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以此保证理財产品能够与投资者的实际投资能力相吻合;其次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中的醒目位置对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明确、详细和具体地提示,尤其是要注明在负面极端情形出现时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情况;最后是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通畅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由此可见,这项法规的出台主要是从维护投资者
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行为。
二、监管层面上的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要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作为坚实后盾,尤其是对市场公平性建设的注重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基于此,监管方对于理财产品的监管应努力达到谨防恶性竞争的出现,有效保障投资者利益和维护理财市场公平繁荣这三个目标。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目标
1.谨防恶性竞争的出现
由于近年来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在银行中的地位日趋提高,各家商业银行为了占领市场中的更大份额,一般都是通过加大广告力度 和不断推出新产品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按照经济学的原理,这种群雄逐鹿式的竞争对投资者是非常有利的,因为投资者可以有很大的空间去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这种竞争一旦缺乏有效监管就会迅速转化成恶性竞争,投资者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维护。例如2008年从美国华尔街爆发的次贷危机就是恶性竞争的一个典型,这种为了战胜竞争对手而不择手段地将不合格资产混入基础资产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是需要监管方严格警惕的。
2.有效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了切实有效地降低理财产品风险以保障投资者利益,需要构建一套以监管制度为主的监管体系,这个体系必须要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核心要求。一般情况下,作为理财产品的交易双方,商业银行和投资者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在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途径等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利益不受损害。但是,由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必然要求,加之投资者因为投资实力或信息不畅通等原因在理财市场中所体现的劣势,这就要求监管方在处理交易双方维权事件时应当对投资者有一定的倾向胜,以此来尽量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维护理财市场公平繁荣
在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都是关系到经济民生的重要行为。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就更需要监管方注意维护理财市场的公正与公平,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也正基于此,才能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实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进而最终达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对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对象主要体现在受托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受托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般会忽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同时受到专业技术因素的制约,导致基本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从而引发理财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操作风险、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等。商业银行在整个理财产品的运作中具有投资决策、组织协调、本息清算分配等职责,同时承担产品的研发设计和市场销售,因而商业银行毫无疑问是整个理财市场的重要主体。这就表明理财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理财产品的质量是否有所保障,是与受托人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密切相关的。一旦投资者出现信息不畅通或者专业知识不够等现象,受托人的行为就会直
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所以,监管理财业务主要就是监管受托人是否按协议履行义务,包括公平义务、管理业务、风险提示业务等。如果借助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达不到很好效果时,就有必要通过“看的见的手”进行合理、有效地干预,尤其是体现为根据受托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各种情形去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阮勇.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问题与对策[J].陕西农业科学,2014(2):141-145.
[2]沈晓龙.我国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特点、问题与对策[J].科学决策,2014(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