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典型案例、危害及处罚
案例1:2013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戚某某吸食完冰毒后,驾驶一中型罐车从青神县往五通桥方向行驶。同日8时许,当车行至省道104线五通桥区牛华镇和邦集团处,戚某某因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手脚不受控制,汽车偏向右边,先后与周某某、曾某某、易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范某某、叶某某分别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并将曾某某的三轮摩托车推行向前,横穿四条车道撞上道路对面人行天桥东侧钢柱方停止。期间,戚某某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造成曾某某、叶某某死亡,易某某重伤,周某某、范某某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戚某某随后逃离现场。
案例2:2012年,济南曾发生一起特殊的车祸。市中交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前往处置时发现,肇事车内有吸毒工具和毒品。原来,肇事司机是从珠海驾车沿高速公路一直北上来到济南的。当时他吸食毒品后产生了幻觉,感觉警察正在对其展开追踪,后边有十几辆警车尾随追击,而且路上所有的监控都指向自己,于是他夺路狂奔,一边驾车一边吸毒,不吃不喝开了20多个小时,单靠冰毒维持精力,最终酿成车祸。
根据毒品对人体产生的不同药理效果,可将其分为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三大类,对驾驶行为有着不同影响。
兴奋剂对驾驶行为的影响:兴奋剂如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给吸毒驾驶员制造一种盲目的自信感,有的甚至会出现幻觉,干扰视觉、听觉和触觉,出现妄想和狂躁等现象。促使其产生如超速、逆行等危险的驾驶行为。
抑制剂对驾驶行为的影响:抑制剂如大麻、K粉、海洛因、氯胺酮、安眠酮、巴比妥类药物。抑制剂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作用,会降低驾驶员的反应能力,延迟反应时间,减弱驾驶员的注意力,严重影响驾驶员对距离与速度的判断,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致幻剂对驾驶行为的影响:致幻剂包括迷幻蘑菇、麦司卡林等。强烈的致幻作用会扭曲驾驶员的视觉、听觉,使其极易对道路情况作出错误判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驾驶员无法及时适当地作出处理反应。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在进行个税递延保险额度调整的过程中,该额度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应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物价、城市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来针对性的进行调整,同时政策调整过程中也应该与保险机构、行业协会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通过社会调研来了解个税递延保险发展的实际需求,使定额的调整更加科学,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同时也不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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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2012年8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对吸毒驾驶员、吸毒成瘾未戒除的驾驶员,出台强制注销驾驶证等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
(一)组织全面排查清理。8月底前,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毒部门要组织对本省(区、市)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将吸毒人员登记信息与驾驶人信息进行集中比对,掌握本地有吸毒记录的驾驶人基本情况和底数。
(二)集中办理驾驶证注销。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8月底前,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办理注销业务以及驾驶人正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向社会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驾驶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注销业务时,应当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二、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禁毒部门要建立驾驶人数据库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的关联,实现自动比对功能,及时交换数据信息。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持有驾驶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吸毒驾驶人信息交换给交通管理部门。
(二)严格驾驶证申领核查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要查询、比对登记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并说明理由;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核发驾驶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对发现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但不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三)严格业务核查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耍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车辆管理所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并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三、建立重点驾驶人严管机制
(一)从严管理校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禁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结合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集中清理、重新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时,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对发现有吸毒记录的,不予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准许校车驾驶资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中,发现校车驾驶人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二)从严管理客货运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禁毒部门要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现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注销驾驶证的,要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取消其营运资格;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要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建议对其加强监管或调整工作岗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驾驶证业务、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按以上规定办理。
四、建立毒驾违法行为查处机制
(一)加大查处毒驾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时,要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驾驶人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送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要查询、比对吸毒人登记信息,属于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被认定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由本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抄告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二)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禁毒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做好车辆拦截、现场调查询问、查询比对信息等工作,禁毒部门重点做好涉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的现场检测工作。
(三)完善执法工作程序。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程序,明确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过程中甄别驾驶人吸毒特征的方式方法,以及调查询问、查询比对、证据固定等程序。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办案衔接,规范涉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移送检测以及违法处罚的办案程序。
五、建立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
(一)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禁毒部门要将预防和治理“毒驾”问题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商请宣传部门,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提供新闻素材,对严重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二)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增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协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禁毒教育纳入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培训。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时,增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危害性的相关内容。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组织禁毒民警、禁毒工作者、禁毒志愿者,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吸毒史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引导其自觉抵制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三)加强内部教育培训。公安机关要开展吸毒特征判断识别、吸毒检测技术等专业培训工作,提高交通民警执法能力。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专题培训和经验交流,编制执法疑难问题应对手册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交通民警发现、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