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落槌

2015-10-09 18:56怿之轩
检察风云 2015年18期
关键词:姓名权历下区姓氏

怿之轩

新生儿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名字还极其怪异,到派出所能上户口吗?山东济南一对父母,就给孩子取了一个个性十足的名字:“北雁云依”。结果,派出所拒绝以此名上户口。孩子的父母一怒之下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这起轰动全国的“首例姓名权诉讼”官司,一打就是六年之久,还惊动了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最后的结局又将如何呢?

奇怪的名字

2009年2月的一天,济南历下区燕山派出所户籍登记窗口,一个中年军人要求给刚刚出生的女儿上户口。然而,其出示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孩子的名字令户籍科民警大跌眼镜:“北雁云依!”该男子要求以此名给孩子上户口。这样奇怪的名字,负责户籍登记多年的民警还是头一次见到,还以为对方是少数民族。然而,民警细看户口本,眼前这位孩子的父亲叫吕明,母亲叫张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孩子要么随父姓,要么随母姓,那么,孩子为什么取如此怪异的名字呢?

面对户籍民警一脸的惊诧,吕明不仅不以为然,而且自信满满,一再称这个名字是孩子出生后自己和妻子冥思苦想的“杰作”,而且孩子取什么名字,是公民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感觉到眼前这位军人父亲“特别另类”与“执著”,为慎重起见,派出所立即电话请示历下区公安分局以及济南市公安局户籍科,反馈回来的意见是:“北雁云依”这个名字,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不予落户,孩子的姓氏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即姓“吕”或姓“张”。

此后半年多,不甘心的吕明相继找到济南市公安局和历下公安分局,得到的答复都如出一辙:“子女要么随父姓,要么随母姓,不带姓不能落户。这是省公安厅的规定,你们得给孩子改名字。”

女儿上不了户口,吕明一时很闹心。吕明生于1974年,系济南军区某部参谋。2009年1月,女儿出生,吕明已34岁,中年得女,他分外疼爱女儿,于是和妻子商量,想给爱女取一个“另类”的名字,来表达对女儿未来人生的寄托。虽身在军营,吕明和妻子却酷爱古典文学。夫妻俩冥思苦想,反复查阅了不少古典资料,终于确定以“北雁云依”为女儿的名字。

在吕明夫妇眼里,“北雁云依”四个字极具诗意,且寓意深刻:“北”,山东地属北方,古代有诗云“北方有佳人,遗世而独立,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这正隐喻了女儿天使般的美丽容颜;“雁”是北方的鸟类,“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句诗的创作灵感,就是来自于大雁,寄寓女儿未来的情商之高;“云”是云彩,且在古诗词中频频使用,寄寓女儿的婀娜人生;“依”则来自《诗经》,“昔我往矣,杨柳依依”,则寄寓女儿倩影随行,淡然处世的侠女风范。夫妻俩想依此,寄托对孩子无限的爱和对其未来的美好祝福。

然而,在双方几次斡旋中,济南公安局指出,即便“北雁云依”是“名字”,但没有姓氏。但这个“北”字就不是姓了么?有没有“北”这个姓氏?不服气的吕明特意通过网络筛查,发现姓氏中还真有与“北”相关的姓:其一,相传黄帝与蚩尤大战之后,把蚩尤部落整个迁移至北地,其后裔便以“北”为姓氏,称北氏;其二,这个“姓”源于复姓,后汉灵帝时,湟中胡人有北堂伯玉,为北堂姓始祖。何况,他还查到,如今浙江宁波还有个司机叫“北堂志庆”。

查到这些资料后,底气十足的吕明越发不服气,他认为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

以姓名权提起诉讼

同年12月17日,吕明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起追讨女儿姓名权的战斗,就此打响!

接案后,历下区法院感到有点棘手。检索资料发现,这样的姓名权诉讼,在国内还史无前例,此为“姓名权诉讼第一案”,但这的确是涉及到千家万户为孩子取名的“大事”,具有典型的时代意义。2010年1月28日下午,“北雁云依”案在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由于法庭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吕先生带着爱女同上公堂的愿望落空。在庭上,吕明坚持认为,《婚姻法》对公民选择除父母双方姓氏之外的姓,没有做禁止性规定,所以自己有权这么做。自己作为女孩的监护人,有权给孩子选择“不冠姓”的名字,燕山派出所没有按照法定职责给孩子落户,请求法院判定对方侵害公民姓名权。

被告燕山派出所则当庭提出,“北雁云依”在未获得合法登记的情况下,不能以此名字提起诉讼。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婚姻法》中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因案情特殊,法庭不久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庭审依然没有结果,济南市民一片哗然。处于“舆论台风”的中心,吕明并没有气馁:“我会一直上告下去,直到中国的最高司法裁判机构给个答案为止。”

面对控辩双方剑拔弩张,历下区法院也显得十分无奈。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近年来一些个性化起名方式越来越多,比如2000年,北京张女士给如今14岁的儿子取名“星梦钊”,这个浪漫而温馨的名字,和“北雁云依”一样,既没有随父亲的姓,也没有随母亲的姓。但这个姓名在北京市公安局户籍部门落户时很顺利地登记了。但像“北雁云依”这样的个性名字,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具体判断。

因案件涉及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2010年3月11日,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对此案的审理。

案件一时搁浅,关于案件的争论却持续发酵。因这起案例史无前例,济南公安局和历下区法院还分别将此案报请公安部和最高法院,此案一时被司法界誉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轰动全国。山东民俗学博士张士闪、前民俗学学会会长李万鹏认为:“孩子随母姓刚开始被社会接受,现在有人连孩子的姓都不要了,这说明社会越来越包容,越来越开放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白水则表示,社会发展了,法律滞后导致一些简单问题产生争执,加强立法是关键。针对不断涌现的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新现象、新问题,应出台新的政策法规,并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

面对舆论风暴,吕明年迈的父母责怪儿子“没事找事”。吕明顶着巨大的压力,一直等待法院的再审消息。时间一天天流逝,就在“姓名权行政诉讼第一案”逐渐淡出济南市民视野时,2015年4月下旬,历下区法院却在四处寻找吕明夫妇的下落。原来,此案将恢复审理。然而,吕明却因转业到南方而联系不上。

几经周折,法院终于联系上已转业到深圳定居的吕明,并向他寄送了恢复审理的通知。得到消息,吕明夫妇百感交集。五年了,女儿都六岁了,终于等来复审的决定。他们这才惊喜地得知,早在2014年11月,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姓氏选择这个问题作出了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正是因有了这一法律解释,该案中止审理的事由才得以消除。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决定恢复审理此案。

虽败犹荣

吕明立马从深圳回到济南出庭应战。然而,令他大失所望的是,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2014年出台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然而,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仅凭个人喜好自我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针对本案是否符合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法院审理认为,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本案审判长任军认为,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

2015年4月22日,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这起长达六年的诉讼案败诉后,吕明虽有些失望,却也有几分欣慰,毕竟作为公民,自己经历了一次艰难的维权之旅,对大众也是一次法理的洗礼。山东政法大学都玉霞教授则认为,这起姓名权诉讼案虽败犹荣,它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对公众遵守公共秩序、依法维权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指导作用。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法博士点评

“中国首例姓名权诉讼案”尘埃落定后,对此案的关注和讨论在网络却持续进行。本案审判长任军指出,所谓“公序良俗”,即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要求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要求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无利于社会和他人,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的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名字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所以,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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