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审计局 罗红民
科技资金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使用公共财政,支持、引导区域科技发展,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使科技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从国家到省市,甚至县级财政部门都有专项科技经费支出,如杭州富阳一个县级市每年安排的科技资金在2亿左右(含上级资金),且每年都在大幅增长,财政性科技经费支出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4.5%左右。科技资金一般都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企业实施科技资金扶持。在近期开展的科技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发现地方财政补助科技资金使用监管亟需加强。
一是企业重申报轻管理现象较为突出。科技专项资金一般都是无偿资助,为了拿到科技专项资金,企业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项目申报工作,以提高资金立项的成功率。部分项目前期立项论证不充分,项目计划书制度不合理,本可暂缓立项的也作为主要项目进行申报,这样的项目最终可能会立项失败。有的企业甚至把往年已经得到资助的项目变换名称重复申报或在多个部门申报,以提高申报成功率,从而争取到更多的资金资助。另外,对科技项目缺乏公平科学的评价体系,对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把关不严,有些没有科技含量的项目也被批准立项,存在套取国家资金之嫌,而且项目最终也不会成功。
二是科技资金多层次多部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一般用于新产品研制开发、重点项目研发以及产学研合作等多个领域,按补助级次可分为国家、省、市、区(县)等,由财政、发改、科技、科协等多个部门管理,由于资金下发和管理部门较多,从而导致“铁路巡警各管一段”的局面,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使资金不能得到有效使用、发挥最大的作用,易消弱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是资金配套不到位。一方面,企业获得科技资金后,部分项目承担企业未能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一种是虚假配套,即企业没有用自有资金配套,只是用财政补助的资金完成项目进度;另一种是拿出临时配套资金(如设备采购资金)应付上级检查,实际上在项目运作时使用的全部是财政科技资金;另外还存在多头配套现象,即企业用同一部分自有资金为不同的科技项目配套。另一方面,在获得上一级科技资金补助时,往往会因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时间与财政预算编制时间很难衔接,造成年初编制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缺乏充分的依据,使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只能部分落实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补偿。
四是项目实施管理缺位。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方面,项目单位科技资金使用不规范,超标准、超范围使用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发生截留、挪用等现象,项目的实施与申报出入较大,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调整、更改等重大变更情况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主管部门缺乏对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往往以人员少、项目多,管理难到位等理由,缺乏对项目实施中资金使用、项目进度等动态监管,甚至项目的中期评审也由企业承担。另外,专家管理环节缺位。虽然在项目评审时建立了专家库,相关专家也参加项目筛选、评审及验收等,并对项目出据了相关意见和建议,但是对专家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如专家对评审项目应负的责任、在项目评审时是否有专家回避政策等。因此有些专家收受企业好处而随意发表意见,由此造成的损失却无法追究责任。
五是项目验收制度不够完善。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从而导致项目进度缓慢,与项目计划书进度不符,企业也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另外,虽然有些项目能按照计划完成,但是由于需要评审验收的项目较多、部门人员较少等原因,致使对已经竣工的项目不能及时评审验收,导致项目不能按照结题。
一是地方政府要强化项目设计和资金统一规划,对财政补助的科技资金实行统筹兼顾、统一管理、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安排科技资金。同时要根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和科技事业的发展需求,重新划分资金支出范围,尽可能避免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对于纯公益性的项目必须给予保障;而对于经营性的项目,逐步推向市场,引导企业走市场化道路。
二是建立有效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现行的科技项目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在项目立项、管理、监督及评价方面都是由一个部门执行,应该引入相互分离但又互相制约的管理体制和竞争机制,在评价和监督的关键环节建立绩效评价标准和严格的跟踪问效机制。对在评价和监督管理环节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问责,从根本上杜绝徇私舞弊行为,构建统一、协调、高效、科学的科技资金综合监督体系和治理机制。
三是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完善配套资金投入监管体系。签订项目合同,明确科技资金使用范围,督促项目单位设立科技资金核实科目,建立辅助账专账核算科技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求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参与科技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自筹资金按进度及时到位的监管,确保项目的按期实施。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违规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治力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骗取科技资金等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性质和影响程度制定更加具体、更具威慑力的处罚规定,不应停留在“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等层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