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我国高校的自主招生,是十分有限的自主招生。学校的自主招生权,只是给予获得资格的学生一定的高考录取优惠,即低于高校在当地的录取分数线20~60分可被录取。
很显然,按照这样的制度安排,高校并无权决定自主招生录取分数,和教育考试部门的冲突由此产生——高校想自主确定录取分数,而教育考试院则会根据高校在当地的录取分数进行投档。
对于这种将自主招生和集中录取制度相嫁接的安排,一种意见认为,这有利于防止高校滥用自主权——你可以给学生一定的录取优惠,但必须以录取线为依据,否则,就会失去约束。
但这样的自主招生试点10多年来并未收到改革所期望达到的效果。自主招生的本质应是通过学生和学校的双向选择建立高等教育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扩大学生的选择权来落实受教育者对大学的监督和评价,从而促进大学转变办学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完全可以把自主招生调整到高考之后,大学提出申请的成绩要求,达到成绩要求者自主申请若干所大学,大学结合高考成绩、中学学业成绩、大学面试考察成绩独立评价、录取学生,申请者则可以获得多张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这才能实现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对高考改革的要求,即推进招考相对分离,大学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只有推进这样的改革,才能把高校从集中录取制度中解放出来,树立高校招生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