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族团结对于我国的边境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要前提。本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踏查、个案访谈、查阅资料、统计分析等途径,全面系统地调查东北地区朝鲜族与汉族通婚的实际情况,探究问题成因,力图以点带面,从政策、立法层面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强化对族际通婚的法律保护,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更好地维护各民族间的团结和睦关系。
关键词:族际通婚;少数民族;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036-02
作者简介:孙逸群(1993-),女,吉林双辽人,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基于族际通婚发展状况与各民族之间的整体关系存在正相关的这种认识,今探究族际通婚现状及其衍生的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分析族际关系,就能管中窥豹、以小博大,把握住各民族之间相处乃至融合的历史进程和基本规律,从法律层面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构想,从而进一步促进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繁荣、稳定与发展,增强中华民族整体向心力、凝聚力,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本次所要调查研究的、作为我国五十六个民族之一的朝鲜族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总人口近190万,有自已的语言文字。
一、朝鲜族与汉族通婚的现状
(一)朝鲜族与汉族之间选择族际通婚的家庭比重较少。毕竟朝鲜族与汉族在族群上的“边界”比较清晰,分析主要是因为文化背景、生活习俗、语言文字差异较大等。不像满族与汉族那样在族群上的“边界”比较模糊,文化形态、生活习俗已基本同化。
(二)教育程度高的人群更易于接受族际通婚。这可以归结为教育程度高的人会有更多的接触族外朋友的机会,更容易削弱对本族群的依附,对中华民族大融合的历史趋势有着更清醒的认识,对其他族群的偏见更少,尤其是那些具有相近教育程度的人们往往有较多的共同语言和更多的接触机会(在学校里或毕业后在工作场所),这种认同感和高关联增加了族际通婚的可能性。此外,专业技术人员、经理人员、警察、医生、音乐家等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职业往往比其他职业领域的个人更容易接受族际通婚,原因亦然。
(三)朝鲜族与汉族族际通婚家庭后代的民族成分多选定为少数民族。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少数民族在升学、就业、生育、提干等方面实行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给少数民族身份提供了一种“社会资本”(虽然还很不够),使得被优惠民族的成员在社会流动机会和经济资源分配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先权”,可以得到很实惠的利益,而且这些利益是制度化的,得到政府的保障,这就使得具有被优惠的民族身份本身具有一种特殊“含金量”,并且还是可遗传的“社会资本”,当然对于跨族婚姻及其子女选择民族身份有相当强的诱导性。当跨族通婚的夫妻期望自己的子女能够获得这种“社会资本”时,会倾向于让子女选择少数民族身份[1]。
(四)经调查研究分析,大部分朝、汉族际通婚家庭后代的常用语言为汉语与朝鲜语二者共用。通婚家庭中的朝鲜族成员表现出与汉族成员在文化上的高度同化,但同时在其内部族群中仍保留和发展他们各自独特的文化传统,他们的成员具双语和双文化的特征。文化同化的现象表现为主体文化对少数族群文化进行补充,而不是取代少数族群文化,这说明主体文化和少数族群文化相互之间是可被接受的和受尊敬的[2]。
二、朝鲜族与汉族通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发现,实际上,大部分族际通婚家庭很少存在生活习惯、文化交流、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冲突,即使偶有冲突也能够调和。这说明,朝鲜族与汉族的族际通婚可以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当然也有其他极力避免这种族际通婚形式的情况,主要集中于少些数民族聚居的一些偏远、落后的山区、农村,很大程度是源于对族际婚姻婚后生活的未知甚至是恐惧、偏见。
(二)通婚形式上,朝鲜族女与汉族男的结合较为完美,婚姻家庭幸福指数较高,而朝鲜族男与汉族女的婚姻离婚率相对较高些,主要缘于朝鲜族社会崇尚儒家礼教,可能由于这种不同民族之间传统文化背景、生活习俗上的某些差异,一些汉族姑娘出嫁到朝鲜族家庭往往感觉难以适应。这也是多数民族之间族际通婚所面临的普遍问题。
(三)民众对民族政策法律了解不多。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对于当地民族通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行政规章等,能够基本了解的人与基本不了解的人的比例大约为2:1。然而,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有少数民族相关的规定,条文较为丰富。地方性行政规章,尤其是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的行政规章,少数民族的相关规定更加全面。虽如此,看来民众对这些条文的了解还欠缺广泛、深入。
三、鼓励朝鲜族与汉族通婚之浅见
(一)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族际通婚的重要意义,促进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融合。使各族群众养成正确健康的民族观,清醒地认识到悠久灿烂的中华文明是由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中华民族的大融合之路已逾数千年之久,今后仍将继续和发展,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必然抉择。而实行族际通婚并不仅仅是两个个体勇于打破藩篱的结合,也直接反映了两个民族之间融合发展的历史要求,有利于中华民族优秀基因传承以及区域资源优势、经济优势、科技优势、文化优势互补,而且对于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保障边疆地区稳定,无疑都具有重大现实作用。
(二)立法机关应当调整事关族际通婚的立法指导思想,改消极放任为积极保护,表明国家的政治导向。我国部分地区族际通婚仍严重淤滞,其国家层面的归因是,族际通婚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的缺位。所以在顶层设计上,至少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应明文规定:对于族际通婚者,政府予以一定物资奖励;族际通婚者均可生育2至3个子女;相对于本民族内部婚姻家庭,族际通婚者的子女除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外,可以减免其高中直至大学阶段的学费;在就业、医保、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对族际通婚家庭成员可以实行一定的倾斜政策。此外,鼓励开办面向多民族人群的婚介机构。但在立法鼓励、支持族际通婚的同时,应注意正确平衡民族融合与民族多样性的辩证关系,妥善处理政策法律制度与民族地区生活习俗风土人情之间的衔接。
(三)在朝鲜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从幼儿园即开始实施本民族语言和汉语普通话双语教学,同时彻底打破单纯的所谓“朝校”、“汉校”教学模式。据悉,某些朝鲜族聚居地的朝鲜族小学,不但是采取了全程朝鲜语教学,更是采用统一的朝鲜语教材;教学内容不但系统地传授朝鲜族的风俗习惯、仪式、礼节,更是从韩国引进大量传统文学对其进行民族意识的强化,[3]笔者认为这种教学模式似乎有违民族融合的大趋势,过分强调民族之间的“界限”,人为强化了民族差别意识。
(四)在朝鲜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避免民族成分的单一化,须合理确定朝、汉比例;而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在招录招聘工作中应为朝鲜族等少数民族求职者预留一定比例的职位。依据同样原则,在朝鲜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非聚居地的企业,都应积极录用多民族员工,如达到一定的比例标准,国家可以从产业、信贷、税收政策上予以扶持。
(五)在朝鲜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鼓励少数民族人口迁出和汉族人口迁入;同样,在非朝鲜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鼓励少数民族人口迁入和汉族人口迁出。为此需改革和完善涉及此类人口迁徙的户籍政策,不应将户籍迁转的理由仅仅局限为婚嫁、投亲、就业、置产、投资等。
四、结语
朝鲜族与汉族群体间的族际通婚,只是反映我国各民族通婚状况乃至民族大融合发展趋势的一个缩影。愈来愈普遍的族际通婚,对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境安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亟需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加以鼓励和支持。
[ 参 考 文 献 ]
[1]张继焦.少数民族移民在城市中的跨族婚姻——对蒙古族、朝鲜族、彝族、傣族、白族、回族的调查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1(4).
[2]梁茂春.什么因素影响族际通婚——社会学研究视角述评[J].法制与社会,2013(8).
[3]倪伟.跨民族婚姻的家庭整合机制——基于丹东地区朝鲜族汉族通婚的调查[J].法制与社会,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