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辛颖
对65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综合风险评级,其中评级为1级的低风险国家只有新加坡,整体来看,“一带一路”国家评级中的区域绝对风险水平处于相对高位
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进一步阐述了“一带一路”战略,明确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框架思路、合作重点、合作机制和行动计划。
随着与越来越多的国家产生贸易往来,法律工作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情况,也将出现更多新的挑战。如何跟随中国的企业走出去,为中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适应国际环境要求,对当下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5年是中国“一带一路”的关键年,“一带一路”的投资重点区域将集中在新疆、江苏等六省区,交通运输、建筑建材、能源建设、商旅文化、比较优势制造业五大行业将广泛受益。目前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金融支持主要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此外,财政部日前在部署2015年具体工作时,提出要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税总局表示,将积极研究和认真落实服务“一带一路”等三大战略的税收措施。
当“一带一路”受到财政、金融、行业政策的全面支持之时,为了使这些投入更有保障,将风险降到最低就需要法律工作者先行探路与护航,而法律工作走出去也面临着与以往不同的风险。
据中国信保2013年底对65个“一带一路”国家从政治、经济、商业环境和法律4个风险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其中评级为1级的国家只有新加坡,而国家风险水平最高的是叙利亚、阿富汗,比较显著的有印度、印度尼西亚等16个国家。整体来看,“一带一路”国家评级中的区域绝对风险水平处于相对高位。
在4月11日由中国能源法学会主办的第二届能源企业法务高峰论坛上,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及务部主任朱宏文律师提出了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需要注意的内容,“对于国家政治风险的防控,在‘一带一路’战略没有提出的时候并没有受到太多关注,而现在涉及到的风险更加突出,对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要求也会更高,风险防控并不局限于狭义的法律,而涉及到更为宏观的层面。”
第二届能源企业法务高峰论坛现场
“政府推出这个战略受到很多关注,也有一些质疑,所以我们更加应该用法治的手段做好这个项目的工作。从开发到落地,首先就是要做好对国家的风险评估。”朱宏文介绍道,“不仅仅是政治风险,国际上非常重视的还有环境风险,当地政府的考虑并不能代表百姓或者国际NGO组织的立场,不恰当的处置可能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面对法律风险较为复杂的情况,中国如何在“一带一路”的经济区域内建立新的标准与秩序也是众多专家所关注的。云南省电力公司首席法律顾问董曦认为,“一带一路”本质就是建立工业革命新秩序,法治是其中的核心要素。
“当你的科技、交通、能源、通信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须有法治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法治的本质是标准、次序、效力。”董曦说道。
新加坡瑞德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总监、国际仲裁管专家葛黄斌在谈到标准问题时表示,“真正发生纠纷以后有发言权的人是谁?是解释法律的人。现在我们走‘一带一路’为我们争取到了更多的发言权,我们应该去争取法律适用的发言权,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务、律师才能真正地在实体问题上有发言权,有一个推断权。”
据业内人士介绍,2010年前后中国企业在境外国际仲裁大概是10案9输。“一带一路”让法律工作者面对更多的挑战,也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依靠法治建立新标准就是其中之一。
“除了程序规则不熟悉的因素之外,我个人认为发言权与解释权也有很大的影响,”葛黄斌对于仲裁结果不佳的情况评说到,“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去发挥作用?借着‘一路一带’的东风,我们的法务、律师一定要注重发挥主动性,争取我们更为熟悉的标准,在整个合同都是按照我们的逻辑去做的基础上,才能够保证双方发生分歧的时候能够争取到更大的利益。如果对方也不接受我们的标准,我们可以选择第三个中立国的法律,当然中立国的选择也要尽量贴近我们所容易接受的法律。这对于分歧才会有更好的预见性。”
“我们要建立标准,”朱宏文说道,“当然在对某些具体问题出现争议时没有办法都按照中国的标准进行,很多国家可能其本身的标准体系并不健全,而国际上也没有适合的通用标准,比如对方国家对于环境评估没有设立标准,我们就可以提出建议或者帮助他们制定。没有标准就不能维护利益,要发挥好法律中蕴含的标准的力量。”
依靠法治建立的标准才能对今后的贸易往来提供更加公平的保障。“其实在之前20年我们是盲目地走出去,到现在有计划、有战略的走‘一路一带’,不论从沿路的国家获得相关的商业利益,还是把中国的资本、设备、技术带给发展中国家,对于中国和其他国家来讲都是有利的,是双赢的做法。”葛黄斌说道。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特点各异,很多国家受宗教影响明显,但即使是同样宗教背景的国家,法律体系也可能差异颇大。譬如同为穆斯林国家,土耳其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和早期对西方法律体系的吸收,法律体系不同于其他大多数穆斯林国家,总体上仍然是大陆法系,有较为完善的贸易法规、外国投资法规等,这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热点国家。
“作为企业法务,我们能够切实的感受到法律工作的新变化,” 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吴思军介绍说,“从企业和法务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在合同的缔约过程当中,一方面我们需要有专业的、了解本地的机构来做我们的咨询顾问,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找到对所在国国情和法律以及相关规则熟悉的机构帮助我们,这是基础,仅仅依靠企业对当地法律环境的了解是远远不够的。”
朱宏文也提出,“一带一路”是整体战略,具体到在每个国家实施项目,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朱宏文提出,在颇受国际关注的背景下,中资企业更应重视从项目开发到项目完工过程中各环节的法律风险,否则在当地以及复杂的国际背景下,违反法律将成为剥夺项目权益最强硬的理由。中资企业在当地承包和实施项目,须坚守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有钱不能任性’,遵守规则,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此外,技术标准衔接、知识产权的风险管控都是海外承包项目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深入了解“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不仅仅是企业或者律师需要做的,也是需要国家从战略层面上予以配合的。
吴思军提出,“对比企业发展和盈利的情况,在国家没有提出‘一带一路’战略的时候,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是有一些势单力薄。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我们希望在顶层设计上,在国家的层面,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相关的支持政策,给予企业走出去的支持,这是我们很需要的。”
“一带一路”需要企业,尤其是协助企业的法律工作者深入到各个国家,各个行业,各个项目中去。从目前企业法务、律师以及已经开始操作各个项目的专业人士的情况来看,中国法律走出去需要一个相互协助的庞大的法律工作者队伍,这并不是某些人或者某些团队就能够实现的。无论是资源,还是经验,在“一带一路”的道路上,中国的法律人需要更多的交流与学习,才能探好路,把好关,真正的做好法律防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