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整理 / 本刊记者 陈晶
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拋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该惨剧发生后,粉尘爆炸一度成为公众关注焦点,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大范围的粉尘隐患排查。然而,在这一特大事故的阴影还未完全消退,人们对粉尘安全的知识还有待加强的时候,一场不同于昆山惨剧的气体爆炸事故让人们的心弦再次紧绷,安全的警钟再次敲响。
2014年12月31日,佛山市顺德区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发生气体爆炸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86万元。
“12·31”事故回顾
12月31日,在建设试生产期间的富华公司车间三的车轴装配车间停产,车间负责人通知部分员工到车间进行盘点、清洁、设备维护改造等工作。7时30分,87名员工陆续上班。其间,24人在车轴总装A、B线两侧使用易燃液体稀释剂清洗总装线表面油漆;5人准备在车轴总装B线附近电焊作业;3人在车轴总装A线附近切割作业;其他人员分别在盘点、划地面标识线、维护检修改造设备等;A线使用稀释剂约165公斤,B线使用稀释剂约150公斤,清洁过程中稀释剂流入到车轴总装线的地沟内,挥发后与空气混合直至到达最低爆炸浓度。9时28分许,梁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等人在车轴总装B线正上方离地面约5米、车间三第17号钢柱正对的工字梁上,使用电焊机烧焊、安装卷管器时,电焊熔渣掉落至装配B线地沟内引发爆炸,随后车轴总装A线区域也发生爆炸。
经调查,事故车间严重损毁,爆炸部位面积约1298平方米,屋顶坍塌面积约600平方米。最终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
那么,事故为何会发生?经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物证鉴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人在该厂3车间大量使用稀释剂053(俗称“香蕉水”)清洗车轴总装线设备和地面过程中,流入车轴总装线地沟内的稀释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现场违规电焊作业火花引发爆炸。
△发生爆炸后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号厂房
“世界级”机械厂安全管理缺位严重
据公开资料显示,广东富华机械集团创始于1997年,是一家集公路用车底盘零部件研发、制造与销售为一体的跨国集团公司。2007年至今,其生产的挂车车轴产量和销量一直稳居全球第一。而此次发生爆炸的富华公司正是富华集团的一家成员单位。
富华公司位于佛山市勒流街道港口路,竖立在厂区门口的工厂标志就是一个直径达数米的地球仪,彰显着其“世界级”的身份。
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世界级”的工厂却没有“世界级”的安全管理措施。
据新华社报道称,富华厂房的设施其实十分简陋,基本上都是以铁皮为主。发生爆炸的厂房基本上是在约1.5米高的砖墙上面建起钢铁结构的铁皮屋,四周铁皮墙壁多处被掀开。在3号车间,新华社记者没有看到灭火器等常规消防用具,仅在车间外面发现一个消防栓。此外,一些工人还反映,工厂方面很少给工人进行消防培训。
事实上,综合事故原因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富华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首先,发生事故的厂房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却擅自使用、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现场管理极为混乱。组织工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清洗生产设备和地面,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且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清除动火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前,在易燃易爆场所违规组织动火作业。
第三,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防火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电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另外,富华公司未依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依法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日常或专业性等隐患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也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平时以为大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会做得比较好,但没有想到最容易出事的反而是大企业。”顺德区委书记区邦敏说。
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据了解,富华集团是当地政府的重点扶持企业,也是勒流产业转型发展的核心项目。按照规划,富华集团的交通机械城建成后将成为未来华南地区重要的交通机械和汽车配件产业基地。勒流街道为交通机械城提供用地1091亩,将建成富华集团总部基地,项目总投资22.6亿元,全面投产后产值预计将超过百亿元。
对于这样一个“财神级”的百亿元企业,当地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这是佛山历史上罕见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佛山市一位政府负责人说,此次事件暴露出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责任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当地政府部门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履职不力。顺德区和勒流街道两级市场监管局作为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部门,对指导督促各镇街、村居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不足。特别是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勒流分局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日常巡查监管职能转移给不具备任何监管和执法资格的村(居),造成对事发企业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事实上玩忽职守、流于形式。部分公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还授意相关人员在《顺德区基层安全监督检查表》(三份)上弄虚作假并知情不报,严重干扰和影响事故调查。
国土城建和水利部门(城市建设)履职监管不到位。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辖区内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巡查不到位,对下级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力度不足,没能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罚富华公司违规使用建筑物行为。勒流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富华公司违规使用厂房进行生产的情况失察,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罚。
另外,公安消防部门日常巡查不细致,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力度不足;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环保)履职不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监督指导工作不力;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也是导致事故最终发生的重要因素。
“此次血的教训印证了两点: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督方面有死角;二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思想麻痹。”区邦敏说。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事后如何谴责如何批判都已无力回天。众所周知,“预防为主”是确保安全的前提条件,虽然人类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绝对安全,但只要做到防范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事故的发生还是可以大大减少甚至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