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为何拿不到赔偿款

2015-09-25 06:39陈郁
清风 2015年11期
关键词:荔湾区通达旅店

文/图_本刊记者 陈郁

赢了官司为何拿不到赔偿款

文/图_本刊记者 陈郁

通达旅店原址

2015年9月13日,在广州市上下九步行街荔湾广场上,上演了一出行为艺术:两名中年男子身上挂着天平和写满字的牛皮纸,热情地向过往行人派送矿泉水。这是哪个商家在为自己的产品做户外宣传吗?

本刊记者了解到,这两名男子为两兄弟,哥哥叫李一文,弟弟叫李国生(应当事人要求,姓名均为化名),兄弟俩于去年打赢了一场民事国家赔偿官司,然而,败诉的荔湾区法院却始终未履行赔偿义务。兄弟俩曾向多个部门反映,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他们选择通过这种方式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这不禁让人感到疑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倘若真当起了“老赖”,法律的尊严何在?社会公平正义又如何得到保障呢?

旅店转让引发纠纷

本刊记者通过采访发现,事情要从十多年前讲起。2004年,李国生、李一文租下了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十五甫一巷6号一处经营面积达1200平方米的房屋,他们筹集资金在这里合伙成立了广州市荔湾区通达旅店(以下简称通达旅店)。据相关资料显示,该旅店于2004年12月28日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为李一文和李国生。

然而,旅店的生意并不如意,二人于是决定将旅店转让出去。2005年3月6日,李一文与张某莎签订了“企业股份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将旅店50%的股份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莎。同日,张某莎接收了通达旅店的印章、发票、财务专用章及李国生的私章,并与罗某、陈某共同接收了通达旅店的财物。此后,通达旅店由张某莎等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李一文说:“当时是要卖给她的,但她只付了1万块钱。后来到了2006年9月份左右,她又说没钱赚,剩下的钱就一直不给。既然如此,我们就说你不要经营了,我们要把旅店收回来。”

然而,2006年9月4日,张某莎突然向荔湾区多宝街派出所报警,称李一文派人打砸了通达旅店,张并于同年9月8日向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通达旅店的股权和经营权为张某莎持有,责令李一文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张某莎的经济损失。

在该案审理期间,作为原告的张某莎向荔湾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通达旅店及其店内财产,同时提供现金3万元以及两处房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两处房产分别是陈某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梯云东路永盛里的一处房屋,以及罗某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路的一处房屋。

荔湾区法院于2006年9月13日作出“2006荔法民一初字第129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通达旅店及其店内财产,并对通达旅店的财物进行了清点,拟对财物另寻场所进行查封。但是,最后却变更为对宝华路十五甫一巷6号120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进行了查封(对房屋贴了封条)。同时,法院还查封了两处担保房,并冻结了张某莎提供的3万元现金担保。

2007年5月15日,荔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张某莎胜诉。李一文、李国生兄弟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9月18日,广州中院作出“(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20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发回重审。于是荔湾区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07)荔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张某莎的诉讼请求。

2010年5月11日,荔湾区法院裁定解除了对通达旅店及其店内财产的查封,并将解封裁定送达给各方当事人。至此,张某莎诉李一文等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诉讼案暂告一段落。

担保财产被错误解封

不过,事情并没有就此完结。李一文对本刊记者表示,在法院对通达旅店的查封过程中,兄弟俩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由于场地是租的,所以在法院查封期间,他们仍然要向业主缴纳租金;但又由于法院对整个经营场地实行了死封,使得旅店不能正常营业。而且,法院曾要求李氏兄弟另租一套房作为仓库用来存放旅店财产,但在李一文等人租好房子,缴纳了租金和排危处理费之后,法院却并未对通达旅店经营场地进行解封,由此又导致了浪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损失。

于是,通达旅店、李国生、李一文于2010年2月2日向荔湾区法院另案起诉张某莎等人侵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该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荔法民三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但各方当事人均不服,遂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但李一文等原告随后又申请撤回了上诉。最终,广州中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即判决被告张某莎等人在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的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351566元,被告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的担保房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2年10月14日,广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因张某莎等未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李一文等又于2012年10月25日向荔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湾区法院随即立案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荔湾区法院却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直到这时,李一文等人才发现,原来荔湾区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解除了对通达旅店的查封后,又于当年8月11日解除了对张某莎提供的两处担保房产的查封,但解封裁定却并未送达给该案的各方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两处担保房产续封时间本应截止至2011年5月11日。

李一文对此非常气愤,他告诉本刊记者,他们在股权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分别于2009年5月6日、2010年 5月 26日、2010年 7月 7日、2011年4月8日四次向该案的经办法官申请续封或保全作为担保财产的房屋,但均未得到该案经办法官的同意。但让他难以理解的是,2009年5月12日,张某莎等人也向荔湾区法院申请续封同样的财产,经办法官立即受理,当天就办好了。

“本来我们这个官司很简单——她输了官司,把那两套房子拍卖,我们从这两套物业优先受偿,官司就可以完结了。”李一文显得很无奈。

申请国家赔偿

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查询结果显示,作为担保财产的两处房产均已转移登记到了他人名下:位于海珠区工业大道的房产于2011年3月21日转让给黄某,交易价格为8026元/平方米;位于荔湾区梯云东路永盛里的房产于2011年3月29日转让给吴某,交易价格为7250元/平方米,2012年5月16日,吴某再次将该房产转让给何某,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11480元。

李一文、李国生兄弟认为,人民法院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时,应该将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但荔湾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将担保房屋解封后,不通知案件当事人,已是违法行为,这一行为还导致他们对担保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被侵害,致使130多万元的执行利益不能享受。

为此,兄弟二人于2013年6月25日以错误解封担保物为由向荔湾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个月后,荔湾区法院作出“(2013)穗荔法立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了他们的赔偿申请。随后,兄弟俩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最终,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下达判定书,依法裁定由荔湾区人民法院向李姓兄弟支付国家赔偿。

广州市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包括保全措施和解除保全措施)裁定均应当送达给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从荔湾区法院的卷宗材料显示,荔湾区法院在作出解除查封申请人张某莎等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民事裁定时,并未将裁定送达给该案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该行为还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之一。

而且,荔湾区法院在解封张某莎等提供的担保财产时,未向该案当事人送达关于解封的民事裁定,造成赔偿请求人未能及时得到担保财产被解封的重要信息,导致赔偿请求人误认为上述财产仍在查封状态。因而,赔偿请求人在起诉张某莎等查封通达旅店导致其损失的侵权诉讼中,没有向法院提起新的查封这两处担保房产的申请,进而引致上述担保财产被转移,使得李氏兄弟赢得官司后却无法拿到应得的赔偿。

2014年12月10日,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的法规,作出了“(2013)穗中法委赔字第1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荔湾区法院赔偿赔偿请求人通达旅店、李国生、李一文人民币1351566元及利息。

对此,荔湾区法院不服该决定,向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在审理终结前,荔湾区法院又申请撤回了申诉。

荔湾区法院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既然他们撤诉了,那就应该履行赔偿义务,但我几次去找他们,他们都不立案。”无奈之下,李一文兄弟又向荔湾区人大等部门反映了情况,但是这些部门也没有拿出解决措施,大多数回复都是“不予受理”。此外,兄弟俩还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访,但问题依然没能得到有效解决。李一文表示,他们原本还算得上是小康之家,但为这个案子所累,现如今的经济状况已经陷入了困境。

2015年9月22日,本刊记者与李一文一起来到广州市中院,在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并没有权力要求荔湾法院强制执行,她建议李一文去找中院执行局的执行督办组,并提供了地址和联系电话。本刊记者多次拨打该电话,试图联系采访,但该电话却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而在执行督办组,本刊记者也并未见到相关法官。

随后,本刊记者又来到荔湾区法院采访。由于该案还没终结,荔湾区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没有接受采访,法院调研科的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她回复的不立案的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李一文等人的这种情形,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另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那么,李一文等人应得的赔偿款究竟该由谁支付呢?该名工作人员答复称,之前的民事纠纷案还在执行中,能执行到最好,就没有后面的事情了。如果执行不到,那就启动国家赔偿。本刊记者追问道:“既然法律如此规定,当初李一文等人向荔湾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荔湾区法院为何又要受理?”工作人员对此并未作出正面回答。

更让人觉得奇怪的是,荔湾区法院所称的还未执行终结的民事纠纷案早在2012年10月便已经判决生效,至今已经三年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案件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那么,这个案子为何拖了三年之久,还未执行终结呢?

对此,调研科工作人员表示具体的执行情况需要当事人去询问负责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官。但当事人李一文表示,自己并不是没有去问过,实际上,他问过多次,就在2015年9月11日,他还要求荔湾区法院工作人员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本刊记者在这份书面答复中看到,法院的理由是:“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相关案件还在执行过程当中,所以需要等该执行案执行完毕后,再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处理。”至于何时能执行终结,却没有人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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