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与智的结合

2015-09-20 03:08左梦琳胡勤
关键词:公案官员小说

左梦琳 胡勤

摘 要:《狄公案》系列小说于20世纪40年代开始陆续出版,广受海内外读者的欢迎。其作者高罗佩通过融合中国公案小说与西方侦探小说的创作手法,使该系列小说中的狄公形象成为德与智相结合的新型侦探式官员。

作为“断案”文学,公案小说以其独特的创作手法与视角在中国小说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众所周知,唐传奇作为一个时间节点标志着中国古代小说的成熟。那么在唐传奇以前的公案小说或包含有此类断案因素的文学作品只能看作为中国公案小说的萌芽阶段,而直到唐代,唐传奇中的公案小说才能被看成为中国公案小说产生的标志。前者具有曲折离奇的情节及其惩恶扬善的道德伦理观念,而唐传奇中的公案小说则更加突出了在解案过程中的人所表现出的智勇双全,为明清公案小说的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公案小说萌芽于唐,成熟于宋,至明清发展至鼎盛,转型消亡于晚清。在清末走向衰微之时,是高罗佩为中国公案小说注入了新的活力,使西方人认识到远在唐代的中国还有一位神勇无比、断案如神的狄公存在。

高罗佩,原名罗伯特·梵·古力克(Robert Van Gulik),出生于荷兰的著名汉学家、外交家。高罗佩自幼便对东方文化着迷,从小学习中文,痴迷于对汉学的研究与公案小说的创作。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在中国公案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的启发下,高罗佩通过融合同类型文学——中国公案小说与西方侦探小说的创作模式,创作出了《狄公案》系列小说。该系列小说一经出版便广受读者欢迎,在世界范围内声名远播。本文即通过对比中西方同类型文学,深入探析高罗佩笔下的狄仁杰所具有的融合中西的新型官员形象,并分析隐藏于背后的时代及个人原因。

一、高罗佩笔下的狄公形象

(一)重德尚智,智慧非凡

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性,虽然中国公案小说与西方侦探小说同属断案文学,但其塑造的断案执法者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讲究人伦常纲,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父是家君,君是国父。这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人伦关系扩大至社会组织中,则是对国家君主的无条件伦理服从。而传统的公案小说,作为用来维护封建阶级统治的一种重要途径,其塑造的官员形象也是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即强调官员的“德”。传统公案小说中普遍为人们描述了一个忠正廉洁、刚正不阿的官员形象,他们服务于封建统治阶级,维护着皇权的至高无上。例如《图龙公案》中的包公形象,他铁面无私,除暴安良,是百姓心目中的青天大老爷;同时又运用皇帝钦赐的狗头铡,在封建皇权所制定的公义下进行着案件的审理。相较于传统公案小说中的“崇德”官员形象,高罗佩在《狄公案》系列小说中为读者塑造了一名融合了西方侦探“尚智”特点的狄公形象。西方侦探小说中的典型叙事模式为“案件—侦查—推理—破案”,破案的关键在于案件的侦查与推理。因此在西方侦探小说中,侦探的智被大量着墨,侦探往往展现出了超乎常人的线索推演能力和与恶势力斗智斗勇的非凡智慧。例如柯南·道尔笔下的大侦探福尔摩斯,他有着惊人的推理能力,他能够根据人的衣着、神态、动作等一眼判断出来人的职业和经历等信息。在《血字的研究》中,福尔摩斯就生动地为我们展示了一番其精密的推演能力,他道:“此人长得很像医生,但气概上却像军人。由此可知他是一个军医,他的皮肤黝黑,很显然是刚从热带回来的。因为他皮肤的本色并不黑,瞧他腕上的白皙皮肤便是证明。他的面容憔悴,显然受过伤。他的左手曾受伤,这是从那只手不灵活的状态下观察到的。试想一个英国军医,会在热带历险受伤,这究竟是什么地方呢?那自然是阿富汗了。”[1]而高罗佩在狄公案系列小说中借助西方侦探的“尚智”品质,使狄仁杰成为了德与智兼备的神探。在《四漆屏》中,为了能和粗鲁的“排军”拉近距离,狄公和同伴假扮成盗贼住进旅舍,同其同吃同住,成功地获得了排军的信任。通过排军提供的有利线索,狄公最终成功破获案件。《铜钟案》中,普慈寺的和尚由于奸污前来烧香求子的妇女引起民情激愤,在被关押后被私刑处死。在此紧急情况下,狄公随机应变,快速召集证人,联合在场的其他官员签押证实案情,向上禀明了实情,最终化险为夷。由此可知,高罗佩笔下的狄公形象是一个德才兼备,兼具了西方侦探“尚智”品质的新型官员形象。

(二)重视实证,断案如神

中国公案小说中的判案模式为“案由—告状—诉讼—判案”,案件的审理注重的是公堂之上口供的采集,遵循的审案程序常为呈案状、缉拿被告于堂前、审案、招供、画押。断案的官员无需去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与罪证的搜集,这些事往往是差遣官府衙役代为行使。相反,衙门的官员只需高坐于公堂之上,手拿惊堂木,严声呵斥使罪犯招供,案件便算审理完成,而此种缺乏实证考察的审案方式无疑会造就大量的冤假错案。“中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实行纠问式诉讼程序,判决以口供为基础,认为被告人认罪的口供是最可靠、最重要的证据,所谓‘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为了获得最有价值的口供证据,刑讯逼供成为法定的普遍审讯方法。”[2]在此种诉讼制度下,犯罪嫌疑人的人性被剥夺至最低点,任由司法官员进行刑讯逼供。相较于公案小说中高居公堂之上的官员,西方侦探小说中的侦探则更注重现场实地的勘察,重视犯罪证据的搜集与案件的重建。对于他们来说,破案的前提必然是从案发现场搜集到的证据,这是一切侦破工作的起点,除此之外,案件的走访调查与犯罪现场的重建也是破获案件缉拿凶手归案的本源,他们常常借助于现代科学手段来辅助破案,确保案件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高罗佩在塑造狄公形象时,没有将其塑造为只坐镇官衙的封建官员,而更像是西方侦探般重视现场勘察与实证,亲力亲为收集证据,确保每个案件公平审理,涉案人员得到公平地对待。《五朵祥云》中描写到:贺春帆的夫人被发现悬梁死在家中后花园,狄公闻讯赶到,在认真勘察犯罪现场后发现,“她(贺夫人)的太阳穴上有伤痕,十分可疑。再有她虽说是吊死,但颈脖似乎没有受伤和脱位”[3],由此怀疑贺夫人并非自杀,而是他杀,随后狄公通过与死者身边人的调查谈话中发现了可疑凶手,最终将其绳之以法。可见,狄公通过对现场一步步地勘察与实证发现被害者的真正死因,使案件逐渐清晰,最后成功抓住凶手。不得不说,高罗佩所塑造的狄公形象摒弃了中国传统公案小说中官员高居公堂的特质,使其更重视现场线索的搜集与案情的重建,刻画出狄公正义凛然、对待案件严谨的态度,使狄公的形象变得更加人性与丰满。

(三)仁义宽厚,尊重女性

中国的公案小说中,女性常常被塑造成为男人的附庸,她们委身于男权社会,在所涉案情中得不到平等的权益和应有的社会认同。案子所涉女性大多被冠以奸妇、淫妇、恶妇、泼妇……这与当时整体的社会环境不无关系。封建社会之后,由于男性权利达到鼎盛,女性逐渐成为男性的私有物,上至皇亲贵族,下至普通老百姓都可以拥有多个妻妾,同时还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降低,变成男性的附庸。但传统伦理道德观在对于男性通奸和女性通奸上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对于男性来说,与人通奸罪不至死;但就女性而言,多数都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在古代中国,传统的贞洁观是评判女性的唯一标准,在此种“‘夫妇有别观念引导下的‘贞操道德造就出了‘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畸形的女性行为伦理”[4]。在《图龙公案》中就描述了这样的一幕:邓氏由于被拐后失去了贞洁,但是为了有朝一日能沉冤得雪而残存着,但是包公却行使父权社会的贞操标准来对邓氏进行审判,指责其应在被拐当日就了结一生,而不应苟存来连累其丈夫。在此可知,包公依然用传统的男权社会的道德标准对邓氏进行审判,可以看出当时男权主导的社会中对妇女贞洁的看重以及对妇女生命权益的漠视。中国存在数千年的男权社会中,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家庭中,男性都居于主导地位,女性基本都是男性的依附和从属。

然而《狄公案》系列小说中的狄公与传统公案小说中封建官员的印象却是完全不同的。《四漆屏》中,艳香拆穿了狄公所扮演的盗贼身份,认为他们本不是一类人,所以责怪狄公不应乔装混入他们中间对其进行监视。然而,狄公却并不认同艳香的说法,认为炎黄子孙、大唐臣民本就是一家人,都是一类人。在狄公看来,平等并不分种族,也没有等级地位的差别。无论像艳香这类的平民百姓还是大唐官员,从本质上来讲都是大唐的子民。在对待涉案女性时,狄公更是一视同仁,无论是良家妇女,还是青楼女子,从不差别对待。《铜钟案》中,狄公在设家宴款待两位协助破案的妓女时说道:“……黄杏、碧桃两位小姐立了大功。我已传命衙里将官府籍没的庙产浮财分出一份馈赠她俩,让其备办丰厚嫁奁,择良婚配,永脱风尘之苦,尽享人伦之乐。”[5]由此可知,狄公并没有因为协助破案之人为青楼妓女就对其在施以援手之后不闻不问,相反,狄公却替她们思考,更命人对其今后的生活进行妥善的安排,解决其今后生活的后顾之忧。可见,高罗佩为我们塑造了一位仁义宽厚、平等待人的狄公形象,特别在对待涉案女性方面,更是能从女性的角度出发,设身处地地为其着想,而不一味的运用传统男权社会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女性。

二、德与智相结合的狄公形象产生的原因

高罗佩通过结合中西方同类型小说中官员/侦探的形象,为我们创作出了德智相结合的狄公形象。此形象与传统公案小说的封建官员形象存在着巨大差异,究其差异的原因主要涉及到东西方同类型文学的合流与高罗佩自身创作意图的影响。

(一)东西方同类型文学的交融与合流

公案小说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主要经历了4个发展历程:萌芽于唐,成熟于宋,至明清发展至鼎盛,转型消亡于晚清。清代之后,由于仅有模仿续写之作,且模仿续写的水平低劣、粗制滥造,中国公案小说在清代逐渐失去了创作的源泉[6]。在此种消极的创作背景下,中国公案小说与西方侦探小说逐渐开始合流。除公案小说自身发展的原因之外,清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西方的侦探小说也开始传入中国。很多中国作家开始译介并尝试创作西方的侦探小说,这无疑使西方侦探小说在与中国公案小说的融合中,找到了本土化的生存方式。此批作家中,程小青与其所创作的《霍桑探案》便是代表。程小青被誉为“中国侦探小说之父”,他的《霍桑探案》便是在东西方公案/侦探小说融合趋势下的产物。此部侦探小说无论从结构模式、人物设计还是创作技巧都是对西方侦探小说的成功的模仿。正是由于自身的不能自持和西学东渐的影响,中国传统公案小说不断与西方侦探小说进行着融合,这无疑为高罗佩创造出德智相容的狄公形象提供了大的时代背景。

(二)高罗佩对中国文化的热爱

高罗佩1910年出生于荷兰海尔德兰省的聚特芬,3-12岁随父生活在荷属东印度,1922年随全家返回荷兰,1934年进入莱登大学就读。1935年进入荷兰外交部工作,先后任职于荷兰驻东京公使馆与荷兰驻华大使馆。高罗佩从小就喜欢东方文化,由于对家中花瓶上的中文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便开始学习梵文和中文,大学时主修汉学专业,博士期间更以论文《马头明王诸说源流考》通过答辩,并出版专著。在担任外交官期间,他利用一切空余时间进行学术研究,其选择的主要课题多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关。他一生汉学著作颇丰,著有《中国琴道》,出版《书画鉴赏汇编》,编《东皋禅师集刊》,翻译陆时化的《书画说铃》。在太平洋战争期间,高罗佩偶然得到一本清初公案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便被书中屡破奇案的主人公——狄仁杰所吸引。1953年,高罗佩在其用中文创作出版的章回体小说《狄仁杰奇案》中提到:“前清末年,英国柯南道尔所著福尔摩斯之侦探小说译成华文,一时脍炙人口;是后此类外国小说即遍流国内,甚至现代人士多以为:除英、美、德、法四国所出以外,全无此类述作。果耳,中国历代循吏名公,岂非含屈于九泉之下?盖宋有《棠阴比事》,明有《龙图》等案,清有狄、彭、施、李诸公奇案;足知中土往时贤明县尹,虽未有指纹摄影以及其他新学之技,其访案之细,破案之神,却不亚于福尔摩斯也。”[7]可见,高罗佩对于中国的公案小说甚是了解,同时也颇有研究。但对于当时国内流行西方侦探小说而忽视传统的公案小说这一现象,高罗佩也表示了不满。他认为中国的公案小说并不逊色于西方的侦探小说,并且此类小说中的官员也并不亚于福尔摩斯之类的大侦探。

另一方面,清代以来,中国传统的公案小说在与西方侦探小说的较量中逐渐变得式微并走向衰亡,逐渐被读者抛弃。而在西方侦探小说的冲击下,大量的中国读者开始阅读起西方的侦探小说。但高罗佩发现,这些小说普遍水平低下,翻译作品粗制滥造。于是高罗佩决定用一种融合西方侦探小说创作风格的方法来写一部中国传统的公案小说。通过中西方同类型文学创作模式的相互结合,高罗佩创作出了德与智并存的狄公形象。

由此可见,《狄公系列》小说既符合中国公案小说的自身发展历史,同时也是高罗佩在敏锐察觉中国传统公案小说式微后,自觉与西方侦探小说相融合的产物。小说中狄公形象不仅兼具了传统公案小说中官员“崇德”的品质,又融合了西方侦探“尚智”的新特质。

参考文献:

〔1〕柯南·道尔.血字的研究[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3.9.

〔2〕任翔.文学的另一道风景:侦探小说史论[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119.

〔3〕高罗佩.大唐狄公案.五朵祥云[M].海口:海南出版社,2011.101.

〔4〕易银珍,蒋璟萍等.女性伦理与礼仪文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7.

〔5〕高罗佩.大唐狄公案.铜钟案[M].海口:海南出版社,2011.195.

〔6〕鲁迅.中国小说史略.鲁迅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278.

〔7〕张萍.高罗佩及其《狄公案》的文化研究[D].北京:北京语言大学,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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