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春子
摘 要:利益衡量在民法基本原则与解释中进行的相关的利用,可以促使民法的适用更加合理化,更加有效化,在解决相关的利益纠纷时,利益衡量原则可以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一定的调节与维护,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守信原则中,利益衡量在民法的适用中可以使个人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一定的调节。在进行相关的民法解释中的运用可以使民法的解释更加合理化,促使民法在人们的生活中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
利益衡量不仅是民法适用中的重要思维方式,也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解释方法,利益衡量在民法的使用过程中的对于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可以体现司法的价值取向,对于民众利益进行一定的总结可以使法律形成一定的制度规范,促进民法适用的法律价值能够得到体现。利益衡量作为法律中的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对民法的相关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在对相关案件的矛盾处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利益衡量的体现
利益衡量就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适用法律时关注当事人的利益,在进行审判时在对相关的事实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对各方的利益进行权衡,做出优先保护何种权利的决定。在对相关的事件进行审判时利益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就是为了使相关的当事人对法律加深了解,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一定的解释与适用,对相关的利益做一定的衡量促使审判的公平公正。在民法中的利益衡量就是在解决民事纠纷时抓住纠纷问题的本质,从纠纷问题中找出与利益有关的切入点,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比较促使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更加合理化,使法院的审判既兼顾情理又兼顾法理。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守信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其中最普遍、最广泛的原则是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业务时,应该本着善意的态度,恪守承诺,诚实不欺骗他人,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守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由于绝对保护个人的自由与个人的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诚实守信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对于缓和这对矛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诚实守信原则中就体现了利益衡量原则,在用诚实守信原则进行矛盾冲突的化解时可以从很大程度上维护矛盾双方的利益,促进双方利益的均衡。在公民的生活中,公民的权利自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的,当公民的权益与他人的权益或者社会的权益发生冲突时,民法的原则可以提供一种价值方面的导向,促使个人的权益得到一定的调整,使个人的权益与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的权益得到很大程度的保护。
在针对具体的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上,法官应该把利益衡量放在相关适用工作的首要位置,注重维护公共秩序与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使法律在促进社会公平与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的稳定中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体现。
二、利益衡量在民法解释中的运用
由于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只是对行为发生的时候进行处理,在进行相关的法律的适用时往往会出现一些考虑不完备的地方,很有可能会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弥补法律漏洞的有效方法,在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补充时往往发挥着重要并且有效的作用。由于法官的工作是对法律进行相关的解释,在进行相关的解释时法官不可避免的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的色彩,这种主观色彩不利于法官在进行相关的审判工作时维护自身的绝对中立的地位,由于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某些现象的预测,因而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法官在进行相关的法律决策时应该充分从法律的角度与非法律的角度进行相关的考虑,较少在审判时的主观色彩,以利益衡量作为审判时的主要参考性依据,注重法律解释的合理性与审判的公正性,使法律的相关解释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对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准确的预测以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危机。
利益衡量作为民法解释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进行相关的法律的适用中应该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在进行法律解释的程序上与法律解释的内容上都应该注重对利益衡量的利用,促使利益衡量在维护法律、增强法律的稳定性上发挥积极的作用,使法官的审判更加合理、公平,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利益与法律的权威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维护,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利益衡量可以使审判更具有合法性。在进行相关的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找到更多关于当事人双方利益解决的证据,使相关的案件更加具有合理性,推动相关案件的高效化解决,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利用利益衡量的相关原则解决相关的法律解释与审判问题时可以促使审判的程序更加有效化与合理化,满足大众对于法律的期待,增强人民对法律的信心。
在对民法上的相关利益进行衡量时,应该要对相关的利益衡量进行一定的规范与限制,促使利益衡量在一定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发挥作用,让利益衡量更加规范化合理化,促使利益衡量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提高。同时还应该充分重视利益衡量的公平价值与法律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不断变化,利益衡量也可能会产生很大的变化,在进行相关的利益衡量过程中应该结合时代的特点对相关的利益衡量机制进行一定的调整,使相关的利益衡量机制能够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促使利益衡量能够在现代民法的解释中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效率性与公平性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
三、利益衡量是民法适用时价值判断的产物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解器,在进行社会成员的权力与义务分配时,应该要发挥其在彰显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在进行权力与以往的分配时首先要进行价值判断,根据价值判断的结果来确定社会关系调整主体之间的利益衡量。在进行利益衡量时,民法对调解民事关系上的相关的利益衡量有明确的主次划分,对于支持与反对的利益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对民事主体之一的自然人的法律保护上,民法始终坚持把维护自然人的利益放在进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分配的第一位。在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保护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必须要把被监护人的利益置于第一位,对财产进行使用时也必须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够进行使用。在对自然人宣告失踪或死亡时,法院对自然人的财产管理权进行分配时应该坚持对自然人最有利的原则,以自然人的利益为划分的依据,管理自然人财产的人在对财产进行使用或者经营时应该做好相应的财产纪录。
在对相关的民事调解案件进行价值判断时,应该注重分析其中的利益关系,两害相权取其轻,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益衡量。保护被侵害人或者第三方的利益。例如,在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就是对原所有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对进行交易的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减少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可能会受到的威胁,为交易者在交易前的调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节约了交易双方的人力与物力,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保障第三方的利益。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首先要明确将要保护的利益,然后尽可能多的寻找法律依据来进行利益的保护。
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还注重对不知情的受害者的利益的保护。例如,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信赖保护原则中的表现代理制度的规定,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相信其代理权的足够证据而与之民事行为,则该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情形。虽然表面上看民法是不顾代理人无代理权的事实而以代理人有代理权,强迫本人为无权代理人行为承担被代理人的职责,这似乎不合情理,但是在具体的运用中,尤其是经济贸易交易中对维护交易的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表现代理权可以保护不知情的交易对方的利益,法律在追究被代理人的职责时主要是追究被代理人管理疏忽的职责,在对其责任的追究中可以让被代理人吸取教训加强对员工或内部成员的管理,减少交易中此类事件的发生。民法在进行适用时的价值判断是保证利益衡量准确、科学、合理的条件,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应该坚持利益损害最小的原则,确保法律在调解社会关系时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利益衡量作为民法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民法在解决相关的纠纷矛盾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对利益衡量进行利用时应该积极把其与民法紧密的结合起来,促使利益衡量理论在民法中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使民法理论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缓和社会各种矛盾的重要的工具。另外,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规则也在不断的发展,利益衡量的原则也应及时的进步与发展,以便于在民法中进行相关的适用时能够对民法的相关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过程中更能够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促使民法的相关原则更加具有实用性与公平性,使利益衡量原则能够贯穿民法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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