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五丰
随着“走出去”政策支持框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落地实施,我国将迎来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快速增长期,在利用更大海外发展机会的同时也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税务环境,而大多数企业对设计恰当的海外投资税务架构感到力不从心。在符合相关国家法律的前提下,遵循税收政策法规导向,事前设计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是每个企业都应思考的问题。因此,如何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提升跨国运营效率、降低投资风险,成为企业家“走出去”之前的必修课。
一、海外投资税务架构设计基本思路
通过观察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行为,研究部分已公开上市的公司案例,总结出海外投资税收架构设计的基本思路。在海外投资的设立、运营和退出阶段,投资者应全面分析投资母国(即中国)、拟投资东道国、相关第三国家(地区)的税收政策以及上述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网络,通过比较不同投资路径下的实际有效税率,进而选择投资者整体税负最低的海外投资架构。
二、机构设立的税务分析
设立一个能够保护中国企业规避风险的合适法律形式的商业实体,是海外投资获得成功的重要基石和有力保障。
(一)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商业实体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是东道国的独立法人主体、纳税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受东道国法律约束较严,也因此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较多优惠待遇。分公司不是东道国的独立法人主体,属于中国企业在当地的一个 “常设机构”,当地税务监管的要求相对简化,可享受的优惠较少。
子公司取得的利润,只在汇回中国时才需按两国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暂时将子公司的税后利润保留在境外,就可递延中国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子公司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汇回母公司时,通常需要在当地缴纳预提所得税,根据中国或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与东道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股息汇出的预提所得税通常会获得一定的减免。但是,中国税法不允许中国企业境外子公司的亏损抵免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公司取得的利润,应在当年计入中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两国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将税后利润汇回总公司时,通常无需缴纳东道国预提所得税。但是,中国税法一直不允许中国企业用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抵减总公司的盈利。
税法通常对不同法律形式商业实体的税务处理有着严格的区分,不同法律形式商业实体的税收各有优劣,选择哪种法律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其税务影响。
(二)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
以下仅分析在海外设立商业实体的法律形式均为子公司的情况。
架构方式不同(单层架构或多层架构),对拟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回报率和整体税负产生重大影响。
直接持股是指中国企业直接持有子公司股权的单层架构,该方式简洁且便于控制子公司运营。在税务上的优点是,中国企业可以较容易利用中国与投资东道国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而享受优惠待遇。存在的弊端:一是如果子公司的实际税负低于中国所得税税率25%,则股息汇回中国需要当即按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二是在海外融资、退出投资、国际化经营等方面缺乏灵活性;三是未来中国企业将多个子公司打包上市时,需进行业务整合与架构重组,很可能会产生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负;四是中国企业将取得子公司分配的股息用于海外其他项目,还需经过中国政府机构审批,程序繁琐甚至损失投资时机。
间接持股是指通过在其他国家(地区)设立一个或多级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子公司股权。多层架构相对复杂,除要支付额外的设立和维持成本,还需采取措施降低可能面对的“中国居民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条款、超过税法规定的境外所得税抵免”等税务风险。
间接持股的优势:一是在融资安排、股息汇回、供应链管理、投资者退出等方面的税务筹划更具灵活度;二是能够有效割断境外公司的法律责任、税务及运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对境内母公司形成保护;三是可以充分利用境外税收抵免,降低甚至免除所需缴纳的境外预提所得税和股权转让所得税;四是灵活安排股息汇回,递延母公司纳税义务,以及减少境外投资再获中国审批的不便;五是“中和”境外公司间的盈亏,降低海外投资利润所需补缴中国税的整体税负。因此,在实践中,间接持股是境外投资架构的普遍形式。
(三)中间控股架构地点的选择
企业需对每一层中间控股公司设立的必要性及税务影响进行全面分析,重点考虑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现有及未来很可能适用的税法规定:(1)是否征收股息收入所得税、股息汇出预提所得税、利息汇出预提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以及实际税率是否偏低;(2)是否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与中国是否签订税收协定以及优惠条款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是否会被“穿透”;(3)是否制定了严格的反避税法律体系,是否属于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避税地;(4)拟设架构层级是否符合中国所得税法关于外国企业抵免层级、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5)地理位置、人员派遣等是否利于中国企业建立商业实质等。
三、公司运营的税务筹划
子公司通常会利用符合公平原则的关联交易来降低整体税负。
(一)资金融通
中间控股公司以债权形式向子公司提供运营资金,既能获取利息收入回报也可享受利息税前扣除效益。以中间控股公司作为并购主体时,通过债务融资(包括来自股东或第三方的贷款或两者结合)获得收购资金,在符合规定条件及未来可产生充足的当地应税利润时,可降低合并纳税集团的总体所得税税负,产生“债务下推”效益。
中间控股公司筹划资金融通,必须重点关注本国及子公司当地的相关法律:(1)融资性费用(包括贷款利息、担保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融资性费用汇出的预提税所得税,融资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2)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比如债务资本比例、“安全港”债务额、“公平交易原则”等;(3)构成“合并集团纳税人”的条件;(4)对贷款提供方身份资格的规定;(5)融资协议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审批或核准,设定利率价格最高值;(6)从企业集团资金统一管理平台(资金池)融资的限制,融资方式的税务优惠待遇差异等。
(二)关联交易
除了融资,中间控股公司通常还会在集团供应链中承担集中采购、产品销售、设备租赁、专利支持、其他服务等部分职能。
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境供应链的税务筹划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各项交易可能的税负及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还需重视对相关税务风险的管理,从而顺利实现所筹划交易安排的优势和税务效益,从整体上降低集团税收负担及税务风险:(1)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风险;(2)受控外国公司的风险;(3)一般反避税的规定;(4)平台公司构成常设机构、场所的风险;(5)平台公司无法享受优惠税收待遇的风险。
(三)维持成本
设计多层投资架构通常还应考虑境外机构的维持成本,影响成本的因素有:(1)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对配置当地居民董事人数,董事在当地居住期限的要求;(2)对在当地租用办公室,聘用当地员工,董事会召开方式、地点及次数的要求;(3)对董事会决议保留在当地、会计资料随时可获取、财务报告接受当地所审计的要求;(4)对中间控股公司商业实质的要求;(5)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国际声誉等。
四、投资退出的税务影响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退出可选途径:转让子公司的资产,随后注销该子公司;转让子公司的股权;子公司公开发股上市。
资产转让收益要征收所得税,还可能涉及其他潜在高额税收,税务负担较重,而且资产类别较多往往不能一次彻底退出。股权转让通常只需缴纳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税务负担较轻。通过上市实现退出通常也不会造成额外的税负,但是完成上市比股权转让更复杂。
中间控股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在子公司和中间控股公司两地缴纳资本利得税。因此,从优化资本利得税负的角度看,中间控股公司应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点:一是与不对资本利得征税的国家签有税收协定,二是所在国对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资本利得不征税。
全球税务环境复杂多变,中国企业积极筹划海外投资税务架构意义重大。海外子公司应关注自身业绩变化、相关优惠政策调整以及东道国税制改革对持续运营的影响,促使投资者及时重整海外投资税务架构,必要时寻求外部税务专家协助,实现税务上的合规与节税目标。
(作者单位: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