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其实,早在1962年,邓小平同志就率先提出了着力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并在随后的实践中,从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入手着力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长期以来,为何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一直没能很好地解决?从客观上看,制度规定有待完善,基层操作时缺乏标准,尺度不好把握;从主观上看,组织多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去考虑问题,领导干部中也存在“多栽花少栽刺”,不愿较真得罪人的思想。这就使得“能下”的制度在监督和执行环节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执行。这次中央明确规定了五类干部会被问责,十种干部会被调整岗位,这为组织人事部门执行落实规定提供了遵循,客观上的障碍已经消除,接下来就是动真格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键看责任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各级党组织应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作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发现干部在政治、廉洁、工作和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组织调整。
“能下”固然苦口,但用于防病救人也不失为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