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佳福 黄国华
摘 要:在司法领域对于一般矛盾、冲突的解决,经常会运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准则。从实际效果来看,通过合理的使用刑事和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律案件的处理效率,并且对于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更加及时有效。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有着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基于此,在研究过程中,重点对上述问题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的实例进行论证,并对司法部门在刑事和解案件中所采取的有效措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刑事和解;功能;价值;诉讼制度;被害人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6723198(2015)19019902
0 引言
现代社会,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除了正常的司法途径之外,刑事和解制度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刑事和解制度,其主要的内涵就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庭之外达成某种程度的协议,在此基础上进行和解。通过这种协商和解,可以帮助受害人获得补偿,并同时对加害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这种和解制度,对于解决一般的社会纠纷,降低司法行政的负担,有着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刑事和解制度,是以恢复性司法作为基础的,其中恢复性司法就是指在处理犯罪活动时,要将犯罪活动所涉及到的各方利益主体,吸纳进行,共同进行处理的一种司法模式。随着现代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运用过程中,不断创新,对于人权的保障,人们利益的保护,以及相关经济纠纷的解决,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总体上来说,刑事和解制度,在补充和完善相关的司法程序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功能,而对于一些案件的处理模式,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也不断得到人们的认可。
1 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
1.1 分流部分诉讼案件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的司法意识也得到了提升,人们使用法律进行维权的同时,也加大了现有司法机制的负担。司法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承载的法律案件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加有效的对法律案件进行处理,直接影响司法的公平正义,有些案子的解决和处理,对于时间的要求很高,而如果司法机关行政效率较低,并且案件十分繁多,这无疑会对司法体系的功能造成不良影响。而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就可以对大量的刑事案进进行分流,刑事和解制度在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其速度和效率均要比正常的司法程序更具优势。在征得法律事务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使用有效的刑事和解,对于诉讼案件进行分流,是提高司法系统运作效率的重要保障。
1.2 引导被告人顺利复归社会,预防刑法犯罪
从一些犯罪领域的研究可以知道,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由于社会因素的不和谐,一些极端的社会因素,很容易刺激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而对于十分复杂的犯罪原因,要想进行有效的预防,除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犯罪原因之外,还应该充分利用社会预防的手段。而在社会预防领域,刑事和解制度有着非常大的发挥空间,在很多司法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重大矛盾、纠纷,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一些经济案件、民事纠纷等,通过刑事和解可以很快的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刑事和解也可以让被告认识到自己所犯的措施,并在其保证积极悔改的情况下,可以促进其尽快的复归社会,这对于那些无心之过而犯下刑事案件的被告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会,也是对他们心理因素的考量和照顾。监狱在改造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负面因素,这对于犯罪嫌疑人出狱后的正常生活,往往会带来巨大的阴影,如果个人处理不当吗,很可能会再次犯罪。而通过刑事和解,可以降低这种不良影响,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重新认识、悔改自己,实现良性回归。
2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2.1 有利于被害人受伤情感、心理创伤的恢复
在刑事和解进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全过程参与,其积极的悔改、道歉以及经济利益的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受害者心理层面的创伤。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类具有本能的报复情感,在这方面,我国的刑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并加大对人这种报复情感的重视。不过,现存的司法程序,在解决刑事案件过程中,并不允许受害者绕开司法程序而单独报复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报复情感得不到有效满足,不能正常的发泄对被告的不满。而刑事和解制度,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比较合适的途径,被害者在和解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合理的道歉要求,并且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将其受害过程、体验、恐惧以及怨恨等不良情绪进行释放,其心理的创伤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犯罪嫌疑人也会得到直接、客观、真实的警示和教育,对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者造成的损失和痛苦有更深刻的体会,从而激发其内心深处的忏悔,并且付出实际行动,恳请被害人原谅,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平抑社会矛盾。
2.2 帮助被害人得到经济利益补偿
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如果不使用刑事和解程序,则很多时候,把犯罪行为看作是对社会公益的损害,在这其中,被害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从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对于个人利益的损害,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往往是保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一定的受害者自身利益。而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可以进行清楚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在被害人提出合理的要求下,和解过程中一般都会满足被害人的相关要求。对于被告来说,也可以通过经济利益的转移,给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补偿。在经济利益补偿的基础上,受害者的不满情绪会得到极大的释放,这种经济利益的补偿,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经常使用。
2.3 利于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被害人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自诉案件,具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等情节的刑事案件,以及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等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是侵犯被害人个人利益的案件,这些案件一旦被害人谅解,那么侵害的法益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修复,那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得以大大减轻,据此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或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对此类案件,刑事和解制度能够通过当事人自愿的对话和协商,就刑事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然后由司法机关在和解没有违反基本司法公正的情况下予以确认,实质上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减轻处罚的方式真正解决了刑事犯罪带来的纠纷和矛盾,实现了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 刑事和解案例分析
3.1 案例一
(1)案情概况。
被告人杨某等五人均为某家居装饰城的员工,2012年4月10日20时许,在该装饰城内,被告人刘某等市场保安员因阻止被害人谢权吸烟问题与被害人谢某权、谢某健(均系化名)发生争执,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殴斗。在互殴中,五被告人将被害人谢某健、谢某权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谢健为重伤,谢权轻微伤。被告人杨某将上前阻拦的被害人杨女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刑事和解过程及结果。
案发后,五被告人赔偿三名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法院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对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判决。
3.2 案例二
(1)案情概况。
2012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兄弟二人在自家经营的烤鸭店内,因与酒后滋事的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面部损伤等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伤。
(2)刑事和解过程及结构。
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万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亦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考虑到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责任,故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由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3月25日二被告人将刑满释放。
3.3 案例三
(1)案件概况。
2014年,来自阳春的刘阳京(化名)、莫新亮(化名)、刘东林(化名)、刘军(化名)都是未成年人,他们一同在坦洲镇的一家电子厂工作,共同居住在该电子厂的员工宿舍。宿舍隔壁是阳志胜(化名)一家5人,但这两相邻宿舍的人互不认识。5月15日晚11时许,刘阳京等人在宿舍播放音响,影响到阳志胜等人休息。阳志胜到隔壁宿舍门口喊了几声“声音关小点”,但声音仍未调小。阳志胜因此踢开掩着的房门,随手抄起胶凳,要求刘阳京将音响声音关小。双方因言语不和争吵了起来。一番争吵后,对方将音响关小,阳志胜回了自己的宿舍。然而,刘阳京在舍友们回来后,商量要教训阳志胜。刘阳京等四名未成人拿着剪刀和电击棒冲到阳志胜的床位处质问,双方开始动手。刘阳京持剪刀刺伤阳志胜的胸腹部、背部,莫新亮、刘东林持电棒,刘军用拳头殴打,造成阳志胜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2)刑事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开庭审理时,刘阳京四人对殴打致人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庭审中多次道歉。后经法院调解,刘阳京等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向受害人赔偿了4.5万元,得到受害人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阳京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4人均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等处罚。
3.4 效果分析
刑事和解案件主要适用于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轻微案件,同事之间、朋友之间因一时冲动、激情犯罪的故意伤害案件呈增多趋势,尤其是员工受教育程度不高、制度不规范的工厂更容易发生因小事、琐事引发口角进而打架造成故意伤害案。在他审理故意伤害案中,就有因借一条数据线而与同事打起来的冲突。以上三个案例的上述判决,对达成刑事和解的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从宽处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 法院在刑事和解案过程中的有效措施
4.1 明确适用范围,综合评估案件
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对案件性质、情节进行全面把握,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嫌疑人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较好的,适用刑事和解;并且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日常表现、悔罪程度、赔偿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于有调解基础的案件,才适用刑事和解。如办理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袁某某系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姑子,因邓某某和其丈夫的婚姻不和睦,与其婆家人产生矛盾,邓某某为泄愤,找来几名社会人员到其婆家帮其助威,自己进屋哭闹,
当社会人员准备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害人袁某某拉住轿车反光镜,后被轿车拖行致受伤,经鉴定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与双方家属沟通,着力化解双方的家庭矛盾,力促双方家属进行和解,最后双方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2 坚持做到“三心”,做好释法说理
在办案中坚持做到真心、耐心、诚心,本着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的真心,耐心做好当事人的答疑解惑工作。办案人员为当事人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及和解给双方带来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能够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做出选择;而当遇到一些当事人或家属的不理解甚至误解时,办案人员本着诚心,真诚地为其讲解捕前刑事和解制度及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其理解和认同。如办理的一起盗窃案,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此前提下,办案人员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从法、理、情入手,真诚、耐心地与被害人沟通,最终使嫌疑人得到被害人谅解,由最初的不理解转而达成双方和解。
4.3 發挥引导作用,注重掌握“度”
在办案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启动和解程序,积极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同时注重掌握好“度”,先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当事人不愿意和解的或者和解不成功的,则按正常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当事人确系自愿进行和解的,则先审查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然后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并确保和解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
5 结束语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以及“人本精神”的无孔不入,宽容理念逐渐被引入刑事司法领域。人们不再仅仅把宽容看作是一种美德,更把它作为一种教化的手段应用于刑事司法,尤其是对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之中。宽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和基本特质。实践证明,适当的宽容对改造犯罪所起到的功效往往要大于单纯的惩戒。而轻刑化正是宽容理念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人们越来越认同于“刑法是一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大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大害”这一“用刑之道”。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使犯罪人在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之后免除处罚或获得较轻的处罚,完全与轻刑化的宽容理念相符合。刑事和解制度蕴含了多层次的积极价值,它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又有利于犯罪人尤其是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既体现了我国的传统诉讼文化,又与和谐社会的人本主义、轻刑化等诸多理念相契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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