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延续性的关系

2015-09-17 00:44汪学文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19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

汪学文

摘 要:法律和道德一样,作为制度的一种有其天然的延续性。只有一个有延续性法律制度,在经历了历史长河的检验,才能够发挥其在社会规则决定性作用,因为法律不仅是制度层面的,也是观念层面的。法律的延续需要司法的独立作为保障。

关键词:法律延续;司法独立;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19702

首先思考一个问题,新中国建立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是正确的选择吗?这个问题也许不好回答,换个问法,倘若中国再一次发生政治革命,我们是否需要把司法体系连同政治体制一起重新构建吗?

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有很多回答,但至少它是一種社会准则,和道德一样,是一个长期形成的大多数社会成员内心认可的社会标准,它不会随着政治体制的变革而迅速做出有效的变革。应当承认,一个司法体制的建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像政体那样想建立就建立,尤其是其内涵的法治精神对社会成员的渗入更加需要时间的磨合。一个被民众普遍认可的司法体制的建立,法的精神是最关键的一步。法的精神,作为一种实践的法治理念,一方面必须养成这一理念,另一方面这一理念必须内化为人们的一种信仰。这种信仰的内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实上也做不到一蹴而就。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制定一部法律,建立某种司法体制是很容易的,但要让这种体制或法律背后的精神灌输到每个社会成员的身上决不容易,它首先需要得到民众的认可,再者需要公正的执行,不仅如此,时间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从这个角度出发,目前我国的司法状况不能令人满意,时间也是一个因素,毕竟我们建立相对健全司法体制不过30多年。这也就决定了一个好的司法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延续的过程,这种延续首先是体制的延续,不能对司法体制随意做出大的变动;再者,司法理念也应该得到延续,理念的植入非一日之功,理念的抛弃也不是分分钟的事情。

像道德一样,即使随着时间的流逝,司法内在的核心观念不应该被轻易打碎,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目前司法体制建立需要一个更加高瞻远瞩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上,如何降低改革的风险成本,如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如何建立一个适应发展的社会的司法体制,如何让法的精神内化为民众的信仰成为司法延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破解以上难题第一步仍然是司法的独立。司法不独立,谈什么司法改革,建立公正有效的司法纯粹是痴人说梦。目前我国的司法独立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制度层面的内容要求司法人员能按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促进。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第一,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当然,立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予以监督,但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及对法官的享有一种弹劾权进行监督,但不得干预个案的审判。第二,司法系统内部的互相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第三,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法院是法官办案的地方,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法院里法官最大,用德沃金的话来说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从任何别的权威。第四,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这就包括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不可削减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对职位通常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终身制,(英美法的主要做法)法官除非由于违法遭到弹劾下台,否则不得解聘,当然法官自动离职或身体原因离职另当别论;二是文官制度的保障。把法官纳入文官制度保障中,保证其身份、工资、待遇和地位,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这种方式。另外在某些国家中,采用法官的高薪制也是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但这种方法是否适合我国当前现状却是另外一个话题,在此不再赘述。

说到这里,对上面的问题也就好回答了,司法体系不应该被随意变换,司法的体系应该向黄河长江一样,不管什么时代,不管什么政府,都应该“哺育”着这片土地的人们。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体质延续性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社会变革发生之时,司法出现缺位,必然会引起社会动乱,国家毫无法律次序可言。

在司法的延续性上,美国是一个极好的例子,从美国建国开始,建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这样的体制一直延续至今,在开始的时候美国联邦法院没有多少实权,但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确定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从1789年美国最高法院建立至今,已有224年的历史,在其基本上还算是谨小慎微的宪政实践中,它最终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并为政府的政治分支,包括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和民众所认可。其一,司法独立。至少在理论上,联邦法院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直接政治干预,但从历史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干预是微妙的。其二,司法审查。联邦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能够以自己对宪法的理解,确认或推翻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和规章,保障了法院对司法的主动权。其三,司法主权。在解释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时,最高法院对宪法含义的阐释具有最终权威。这一终极权威让它有了政府平等三权中第一权,足以使的司法力量保持和政府的距离。虽然美国的政府上上下下多少届,国家的方针政策也不断变化,司法的力量从未动摇,司法的信仰得到认可。这也是美国这样一个大国,人口构成复杂,社会背景差异很大的情况下,国家仍然保持稳定,司法得到普通大众认可的原因之一。诚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国家政策也不断变化中,对法律也不断提出挑战,最高法院始终保持法律解释的权威,把联邦宪法作为立国的根本,把建国初期的法治精神代代传递下来,一方面压制着公权力的膨胀,另一方面引导私权的成长。这种司法的延续性缔造了今天美国的法制辉煌。

我国当前法制现状堪忧,和司法不独立导致司法不公不无关系,但是司法没有延续性也是其缺乏权威的一面。法治的观念在普通大众的思维中并不深刻,从民国到建立新中国这段40年的时间里,国家处于一种混乱的战争状态,中国人对司法相当陌生,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司法大市场;建国以后到20世纪80年代,各种政治运动的开展也导致司法力量无法成长,真正开启中国法治进程从改革开放开始,速度之后慢慢加快,但时间仍然较短。司法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缺位的,民众对于司法是毫不信任的,大家宁愿去相信人情、权利、上访这种“古老的手段”,这样的手段一直在我们的民族血液里流淌着。

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都不是能够轻易达到一定的水准,需要长期的经营和建设,需要把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上层建筑发展并延续下去。法律的延续性越长,法律的生命力也会越强,法律的公信力也会得到大众的普遍认同。如何让我们的司法延续是我国司法建设的挑战性课题之一,如何破解这道难题根本还是在于当权者的决心,不断地进行司法改革,让司法真正成为这个国家的守护力量。

参考文献

[1]L.T.霍布豪斯.形而上学的国家论[M].汪淑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冯象.政法笔记(增订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弗雷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4]王盼,程政举等.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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