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波
律师解读:
1、该花园洋房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享有撤销权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另外,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只能要求撤销合同,若其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撤销合同。
2、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本案中,乙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以600万元将花园洋房卖给记者丙某,是基于一旦拒绝丙某低价购房的要求,丙某将告发乙某贪污,故乙某低价售房的真正原因在于受到丙某的举报威胁而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记者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综上,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若乙某不愿售房的话,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房屋,恢复原状,如有损失还可要求赔偿;如乙某确实想出售的话,可以要求丙某补足差价人民币200万元。
特别提醒: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合同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仅仅是因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中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者变更权。
(作者系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