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配资的高速公路融资渠道分析

2015-09-11 07:49余佳
中国经贸 2015年13期
关键词:高速公路

【摘 要】分析了高速公路社会资金融资要素以及市场融资渠道,提出了重点发挥债券、股票,稳定银行渠道,发挥股票融资的作用,发行公司债券融资,谨慎运用BOT等融资方式等的高速市场融资渠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配资;社会资金渠道;高速公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高速公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2014年末,我国高速公路里程11.19万公里,比2013年末增加0.75万公里,多种市场融资方式为我国高速公路快速发展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但是,经过多年来各种融资方式的运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渠道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对高速公路适应性和健康持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探讨高速公路融资渠道,已显得亟待紧迫。

一、高速公路社会资金融资紧迫性

2000年以后,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高速公路本身的投资效益不断下降。受高速公路由发达地区往不发达地区延伸、路网发展超前于交通量增长、建设成本提高、国家收费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同早期类似项目相比,高速公路的投资回收期大幅延长,部分公路将会出现收费期结束时无法收回资本金、造成严重亏损的情形。当前高速公路投资收益普遍大幅下降的趋势,势必影响交通资产保值增值,同样会加大高速公路建设融资的难度。

然而,随着高速公路建规模的不断扩大,高速公路未来发展的资金缺口将日益增大。目前的资金来源无法有效满足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因此,如何满足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需求并且实现可持续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当前高速公路建设的紧迫任务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高速公路主要的市场融资渠道

高速公路的发展与市场化融资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过程。较差的投资环境也必然导致市场化融资的萎靡,但发达的市场化融资局面必然会伴随高速公路产业的繁荣。

当前,我国公路建设和发展中的主要融资方式有国际国内银行贷款和政府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以及发行股票,在实践中还有诸如经营权的转让、直接利用外商投资以及引进BOT融资等渠道,这些筹资方式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其分析如下:

一是高速公路建设筹集大规模资金的主渠道应该是贷款、债券和股票方式等方式,而诸如经营权的转让、直接利用外商投资以及引进BOT融资等渠道,由于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以及操作困难等因素将很难发挥主要作用。

二是高速公路的特殊性需要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目前,我国主要且比较成熟的三类资本市场是中长期信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也将是今后最有潜力的市场资金融资渠道。

三是融资方式受到了我国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制约。BOT等对法律投资环境要求很高,一些类似的项目失败就是由于我国目前高速公路法律投资环境建设滞后。因此,从我国高速公路融资市场化发展重点分析,应该避免操作难度较大,政策不好把握以及不符合高速公路资金利用特点的融资渠道,重点发挥主要融资渠道的筹资作用。

三、社会配资的高速公路融资渠道政策建议

1.充分运用债券、股票等市场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公路建设中必须认识到并不是融资方式种类越多,筹集的资金就越多,这两者之间没有等价性。应当重点发挥银行、债券、股票这种能够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的融资渠道。

2.积极拓展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合作

国家开发银行对内的经营指导思想是支持经济结构转变、促进和改善民生。当前可以利用的包括援助贷款和资金信托计划(组合)贷款。支援贷款利率为零(但资金发放时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主要为项目前期提供资金援助。资金信托计划(组合)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国家开发银行负责提供项目资源,依托信托投资公司的融资平台,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信托资金属于社会资金,因此对收益有所追求,但一般信托融资的利率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低。

3.积极争取国际金融资金

高速公路建设还应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具有期限长、利率较低等特点,但贷款要求相对来说也较为严格。外国政府贷款属于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贷款,主要类型包括偿还期较长和利息较低软贷款、普遍采用的混合贷款以及利率相对较高的特种贷款。由于外国政府贷款的特殊优势,应在相关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大力争取,并利用利率差采用长期与短期结合的方式以降低成本。

4.充分发挥股票融资和发行公司债券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有交通上市公司49家,先后从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约580亿元,为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大力推动公司上市和发行公司债券融资以其手续简便、成本低等优势,非常适合于作为高速公路项目的融资手段。与公司借款融资一样,发行公司债券具有利用财务杠杆、提高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重要作用。这也许是公司自觉推动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的主要原因。

5.谨慎运用BOT等融资方式

虽然“BOT”融资优势明显,也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需要认真分析、谨慎引进。笔者认为如果有足够的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具备修建高速公路的资金条件和财务效益,对采用“BOT”融资渠道就没有必要,也没有必要实行转让公路收费权融资。

参考文献:

[1]翟献礼.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方式创新研究[J].中国市场,2014(22)

[2]宋书勇.利率市场化对高速公路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影响分析[J].交通财会,2014(5)

[3]包华瑜.福建省L市高速公路收费应用资产证券化之路探讨[J].时代金融,2015(3)

[4]卢迎春,肖坚.高速公路企业融资风险及对策研究[J].交通财会,2015(2)

作者简介:

余佳,女,高级经济师,硕士学历,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开发部部长。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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