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二)

2015-09-11 23:23吴雪
中国经贸 2015年13期
关键词:亮点预算法改革

吴雪

【摘 要】2014年8月31日新发布的新《预算法》有诸多亮点,本文拟对新的内容进行解析,从基层工作的角度来看新《预算法》,权作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关键词】《预算法》;改革;亮点

一、突出“绩效”理念

财政部绩效评价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1)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文件规定: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也就是说只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属于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财政部: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财政部: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3)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

(5)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二、提高专项转移支付效率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设置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三、地方债将“开正门”

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789.05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679.54亿元,年均增长19.97%。可以说,隐性负债是中国面临最大的中长期风险,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欠款、挂账和担保产生了巨大的非显性债务。由于各级政府间偿债职责不清、事权界限不明,一旦累计的债务风险超过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势必逐级向上转嫁偿债风险,直接危及中央财政安全。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四、不能随意调整预算

预算调整编制与审批: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以上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五、预算编制科学规范,杜绝四拍

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统筹兼顾:

1.预算讲求绩效原则;

2.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3.跨年度平衡机制。

中央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中央预算是由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预算以及地方向中央上解的部分和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或补助的部分共同组成。

地方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的统称。地方预算是由本级预算和汇总下一级政府总预算共同组成。

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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