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

2015-09-10 07:22舒君
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2015年1期
关键词:治教依法行政

舒君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教重点在于“治”,但不能唯“治”,应该注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观念树立、意识培养和行为养成,让知法、依法、守法、护法成为教育行政管理者、校长、教师和全体学生的自觉行为。

依法治教的根本宗旨不是秩序重建,而是促进意识唤醒。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必须以完备的法律体系做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以《宪法》为核心、以《教育法》为主体、以《义务教育法》等单行法为框架、以行政法规为重要内容的教育法律体系已不足以覆盖教育需求。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六修五立”任务,就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根本宗旨并不是秩序重建,不是对现有教育治理体系的全盘否定,也不是对当前教育秩序的重新整饬,而是在于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向全社会大力普及教育法律法规,让受众真正具备教育法治的理论和精神,唤醒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治教的责任意识,促使广大教育工作者树立起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并将法治意识“内化于心”,逐步形成从“硬管理”到“软管理”的自觉意识。

依法治教的核心要求不是行政强制,而是促进行动自觉。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教学工作者必须遵循的规则,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能够保证令行禁止。教育行政执法则通过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等途径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是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关键,也是依法治教的重要手段。但行政强制不应该成为依法治教的核心要求。教育法律体系的“修”与“立”是为了用更加完备的规章和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教育管理者心存红线意识、规则意识,实现从“不敢”“不能”到“不想”越线的思想转变,并将法治意识“外化于行”。

依法治教的主要手段不是集中治理,而是促进长效调控。在依法治教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针对突发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利用行政执法手段予以集中治理。然而,教育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导致这种集中治理的实效性不强,在集中治理后类似问题又会反弹、回潮。诸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之所以频现,校车安全事故之所以频发,教师师德师风问题引发的非正常事件之所以频频被爆料,不是因为管理层治理不力,而是在治理的过程中多采用的是突击式、运动式或跟风式的整治,其特点是阶段性的短期行为,缺少了持续性的常态化跟踪督查管理,没能形成比较规范、稳定、配套的约束机制,因而,这种集中整治只是治标之策,促进长效调控才是治本之道。依法治教工作中,要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既需要突击式的集中整治,以求立竿见影地解决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教育问题,又需要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手段,以促进各类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长效调控。

依法治教的终极目的不是遏制创新,而是促进改革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总体目标,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关系到千家万户,必须把握好改革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依法治教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教育在重要领域、重大事项的改革必须以法治为依据和保障,做到用法有据。依法治教强调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但并不代表凡事默守陈规、按部就班。恰恰相反,依法治教更加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倡导教育基层在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大胆进行教育探索和创新,逐步在教育管理、文化建设、教学模式、育人途径等方面形成个性鲜明、独具特色的教育教学品牌,从而推动教育改革的健康深入发展。

(作者系荆门市教育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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