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源
摘 要: 作为法学本科专业一门极重要的基础性课程,《法理学》的教学改革应当以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为目标。与部门法相比较,《法理学》因其浓重的哲学理论基础,在教学改革上可以围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展开,最终实现课程教学目标及高校人才的终极培养宗旨。
关键词: 《法理学》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教学考核
《法理学》是法学本科专业的第一门主干课。一般说来,法理学的作用可归纳为研究法律现象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1],其中涉及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原理、制度、体系等基本理论,涉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价值、理念,可以认为法理学是其他法学学科的基础,同时也是所有法学学科的升华。法理学比之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诸部门法而言,具有浓重的哲学理论色彩[2],内容较抽象难懂①,加之法理学的授课对象是大一第一学期新生,虽然传统教授——接受式教学无不可,但可能会事倍功半。究其原因,在于大一新生对法学知识懵懂,若单纯以“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传授晦涩的法学理论,则较难让学生深入理解所学的知识要旨;若加之采取传统的理论考试方式,则很可能会助长学生死记硬背、不重理解的不良风气。为了使学生更好地把握法理学知识,构架学生学习与理解、传授与接受的桥梁,力争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3],法理学需要在教学内容方法及考试上做出革新。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创新
1.法理学的教学内容要由浅入深,递进式地传授给学生。作为法学本科学生的第一门专业课,法理学可以说是法学专业课中最抽象、最具哲学性的课程,让刚脱离高中阶段,习惯应试教育的大一新生伊始就学习如此抽象的一门理论课程,就需要在教学设计中由浅入深地排列知识链接,教学生阶梯式地理解晦涩的法学理论。实现这一教学目标的关键点在于结合大一新生已知的知识,解释未知的知识,一步一步使学生从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渐进式地接受更深奥的理论知识。当然,这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教师不仅要试着熟悉学生的知识结构,更要深入理解法理学的体系和内容,将两者恰当地连接起来。
2.法理学课程应当侧重由具体到抽象地安排知识教授。所谓具体,指的是以案例或制度实践为例证。这一教学模式注重把抽象的知识分解、提炼后融于案例之中,让学生通过案例解析,渐进地渗透、理解抽象性的理论。案例教学的最大益处是案例具体、贴近生活,可以生动地将知识传递给学生,有利于他们从内心感悟知识,理解知识。同时,不可否认,案例教学有难点需要攻关。一是讲述法理学知识点分布广,数量多,若坚持案例教学则需要广泛、大量地找寻、挖掘案例;二是案例必须“典型”,恰如其分地反映知识点。只有很具强代表性的案例才可以清晰地阐明、概括知识点。所以,教师在课后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收集、总结案例,并在此基础上将案例融于理论知识内,并制作教学设计与课件。
3.法理学课程应当科学地设置。既侧重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又囊括法学前沿②理论研究[4]。目前,法理学正在不断地重组与革新。世界法学理论的发展进程已经远远超越了我国现今法理学研究速度,我国的法理学教材所囊括的法学理论虽然仍适应于本科教学,但是从广度和前沿性的角度讲却是十分有限的,如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的世界法学理论新发展在法理学教材当中体现得很少。因此,教师在教学内容上有必要做出适当调整,在以法理学的教材为基点的基础上,适当地对学生进行前沿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拓展其思维与视野,使学生在打牢传统法理学基础的前提下,了解此门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其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学创造有利的条件。
4.法理学课程应当既注重共性的法学理论讲解,又看重特性的部门法理论教授。倘若将部门法学比作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那么法理学就可以称之为“工具的工具”[5]。因为法理学首先是研究普遍法现象的法学理论科学,所以先要注重对普遍性法学理论知识的教授,但仅仅依靠这类知识的传授难以满足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法科学生学习法理学的目的是通过学习一般性的法学理论,解决部门法中的实际问题。这就需要“一般性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接轨,法学理论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学理论相接轨,以一般性的法学理论更好地指导部门法学的学习;从部门法法学理论中总结一般法学理论的知识,进一步完善法理学知识体系③。这样有利于学生融会贯通各个部门法,也有助于他们自身法学知识体系的完善[6]。授课老师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钻研共性的法学理论与各部门法学理论的结合。
5.法理学课程应当注重既关注普世性的法学理论,又突出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讲授。就法学理论的发展的目标而言,建立有我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诸多学者达成的共识[7]。目前,法理学教材中多为普世性法学理论知识的罗列,针对我国特色的法学理论编排较少。不可否认的是,无论中国法理学还是研究内容还是研究方法都受到西方普世性法理学的深刻影响。然而,法理学必须直面中国国情,法科学生终将需要将普世性的法学理论运用到分析中国法学现象中。因此,法理课教学过程中需要将世界性的普世法理学理论与我国特色的法学理论充分结合起来,较系统地阐释我国国内的法理学研究特色及发展进程,此有益于学生将西方的理论法学与中国的特色理论法学相结合,为其分析与研究中国法律现象,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教学方法方式上的改革
1.改良传统讲授法,注重启迪与互动性的讲述授课方法。改良传统讲授方法并不是全盘放弃讲授方法,使用恰当的讲授方法有益于传递和积累知识[8]。传统教授法需要加入更多的启迪效应与互动环节,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保持学生的学习热情,在教学过程中变教师主导为学生主导。为达到以上目的,需要遵循以下步骤:一方面,梳理、分解、合成有机联系的教学知识点。通过梳理教学知识点,了解各教学知识点体系结构与特点、内容;将知识点分解成各个单元,其后根据各知识点的相互联系、互相作用对知识点进行系统的排列组合,建立具有启迪性、适合互动性课堂教学的逻辑知识体系。这要求教师不能拘泥于课本上的知识结构,还应当根据课时量、学生的实际能力、学生的知识积累灵活整合知识点,以期通过启迪与互动传授达到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加强互动式的问答,通过各类相关问题提问,启迪学生问题思考,引导学生理解知识,而不是采取“填鸭式”的灌输。所以,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可以以互动的方式讲授知识点,并通过对讲解问题的反问或知识点的重申,测试学生相关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实时决定之后的讲授应当增加难度还是降低难度。此外,还可以通过试探学生的接受知识状况决定讲授课程的深度和广度。
2.以课堂讲授为基点,着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课堂知识传授不是全部课本的知识灌输,应当有所侧重,着重讲解作为重点、难点的法学理论知识,对于可以自学或相对简单易懂的知识应当留给学生课后自学。当然,为了督促学生自学,检测自学效果,课上要对课后自学的内容进行交流、讨论及测试。自学避免学生形成惰性,只听而不看,当然也不能使学生单纯依赖自学,忽略课堂听讲的重要性;应当逐步形成讲授—自学—反馈—补遗的教学模式。
3.理论结合实践,法学理论教学应当结合实时性案件进行讲授。例如在讲授法律责任时,可以结合2015年国庆期间发生的“天价大虾”事件解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解决途径选择问题。结合近来热点案例和事件讲解重点、难点知识,其一可以使学生懂得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其二是以此形式激发学生对法学理论学习的热情,有助于他们从实践的角度审视法学理论知识,培养法学理论的兴趣。
4.运用辅助手段培养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法科学生未来就业主要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行业。这需要他们不但逐步养成专业化的法学思维,更要求他们锻炼口头表达能力。教师在授课之余,亦要注重学生以上能力的培养。一方面,教师可以就某一法学理论重点问题组织一次辩论会,辩论会应当让学生互换正反方角色,即让学生于同一辩题中承担正反方双角色,如此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正逆向逻辑思维,拓展其法律思维空间,锻炼其表达能力。另一方面,可以结合法学理论的焦点、热点开展课堂即兴演讲,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与口头表述能力。辩论或演讲后,教师应当适时作出评判与总结,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对辩论主题和演讲主题进行更深入的剖析,引导学生在辩论或演讲中强化法学理论学习。
5.合理利用多媒体工具。通过多媒体教学课件可以归纳与展示知识要点,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通过播放视频可以教学生更直观地感知、审视实践案例等。教师在多媒体播放的基础上要对多媒体的课件、案例等进行分析、比较、综合、归纳、演绎,进一步加强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感悟与理解。
三、考核方式的改革
在考核方式上,在不放弃传统的考核方式的前提下,加入多元性的考核元素,以综合评判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运用程度。考核应当包括平时课堂表现考核、课后自学考核与期末试卷考核三位一体式的考核方式。平时课堂考核要通过学生的出勤率、学生回答问题质量、课堂综合表现给予分数;课后自学考核则是对学生课后的自学情况,参考书目阅读情况、作业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得出的分数;期末考试则是通过课程结束后以试卷方式进行考核,试卷中基础题、升阶题、综合题的比例可以参照4:3:3。课堂表现考核、课后自学考核与期末试卷考核的比例建议是各占25%、25%、50%,如此相对突出学生的平时学习成绩,有利于学生侧重平时的学习、复习,不至于养成只以应试为目的的学习态度。
注释:
①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而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相对区别于法学中的直接以具体法律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因而,法理学的“理论性”,主要是指它的“思维性”,在这种意义上,它具有哲学的特点。
②在西方文献中,前沿(frontier)具有边界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法学前沿意味着在已有的法学疆域之外,向着未知领域又迈出一步。在法学史上,这种突破边界的理论活动,可以理解为扩张法学研究的对象与领域。
③学者们达成的共识是,一个完全不懂部门法学的法理学家一定是无源之水,一个没有法理学、法哲学知识与思维的人,也不可能成为该部门法学的专家。
参考文献:
[1]刘星.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J].法学,2000(2).
[2]刘作翔.法理学前言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8(3).
[3]朱伯玉,徐德臣.《债与合同法学》教学改革探讨[J].考试周刊,2015(51).
[4]喻中.话说“法学前沿”[N].法制日报,2007(4).
[5]韩思阳.法理学还要与部门法学疏离多久——以桑本谦先生的法律解释理论为分析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2).
[6]刘诚,祝爱珍.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2007(11).
[7]刘雪斌,李拥军,丰霏.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5).
[8]王莉君.法理学教学方法初探[J].中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5).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法经济学视角下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研究”(项目编号:14CFXJ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