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上海市制定治理大气污染具体措施:1.扩大高污染车辆限行范围。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辖区内的所有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本市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初次登记日期在2005年1月1日前的国Ⅱ标准汽油车通行。2.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提高环保检测标准。根据沪府办发〔2014〕23号文要求,推进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对运营车辆和注册时间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3.推进在册已灭失车辆的治理。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本市关于逾期未年检车辆的处置意见,强化对长期不参加机动车定期检验车辆的管理。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按照程序实施强制报废等措施。4.强化运营车辆环保管理。严格《道路运输证》申领条件和运营车辆年审要求,进一步提高运营车辆的环保准入门槛。通过规范货运车辆使用性质,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货运企业淘汰高污染车辆。5.强化环保联合执法检查和社会宣传。严格实施《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高污染车辆限行的有关规定,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执法检查。完善环保、公安交警、交通联合执法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环保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高污染车辆违规闯禁行区和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行为。6.落实区县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工作责任。各区县要结合辖区内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推进辖区内黄标车全面淘汰。7.推动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推动长三角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依托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推进长三角区域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管理要求,推进在全区域内启动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合力治理高污染车辆。(陈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