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
“孔之病” 贪腐是根源
民国政要之中,孔祥熙贪腐之声可谓臭名昭著。然而,蒋介石对其却始终委以重任且信任有加。1938年,面对指责孔祥熙、起用宋子文的呼声,蒋介石甚至说:“你们都不了解孔祥熙,孔祥熙这个人做人很有中国人的风度,他自己不要钱。”
但是,历史事实却一再推翻蒋介石一厢情愿的说辞。抗战时期爆发的“美金公债案”,使孔氏贪腐之真面目大白于天下,在确凿事实面前,蒋介石亦大为愤怒,甚至发出“不可与之再共国事”的叹息。但是,在蒋介石的刻意包庇下,孔祥熙最终仅仅以辞去行政院副院长、财政部部长、中央银行总裁职务的代价而逃过法律的制裁。此案之解决,不可不谓民国法律的失败。正如蒋介石的侄孙蒋孝镇所叹曰:“委座之病,唯宋可医;夫人之病,唯孔可医;孔之病(孔家贪腐)则无人可治。”“无人可治”的“孔之病”,所揭示的正是民国法治面对孔祥熙贪腐行径时的无可奈何。
“美金公债案”始于1944年之初,孔祥熙任财政部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期间。当时,孔祥熙纵容其下属中央银行国库局局长吕咸等人,利用职权,贪污了尚未售出的1150余万美金公债,折合国币约26.47亿元。其分肥比例为:孔祥熙最多,占7成;吕咸2.5成;其余所谓经办人,得到微乎其微的半成。
1945年春,中央银行国库局几个知情的年轻人开始向重庆国民政府秘密检举。起初,蒋介石非常重视,下令彻底查究。而当查出贪污案牵涉到孔祥熙时,蒋介石极为恼火且“痛苦不知所止”。
中央银行国库局的知情人除了向国民政府秘密检举外,又将舞弊内幕包括原始帐目在内的第一手资料提供给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陈赓雅。陈赓雅在了解情况后,联合参政员傅斯年等9人准备联署提案要求查办。
颇具士大夫风范的傅斯年,为人刚烈,嫉恶如仇。除了在陈赓雅的提案上联署外,7月15日,他在陈案基础之上又向国民参政会提案,要求对孔祥熙所掌握的财政金融系统进行一次总清算,联署者达21人。傅斯年在国民参政会上慷慨陈词,坚决要求依法惩办贪污腐败分子,当其“似此吕咸、熊国清之辈,如不尽法惩治,国法安在”之言一出,国民参政会全场振奋,掌声如雷。
国民参政会捅出美金公债舞弊案,揭开孔氏贪腐之真相,不仅引发国内舆情汹涌,司法界亦表示强烈关注,最高法院总检察署、重庆地方法院均有意介入。此种局势为蒋介石始料不及,不得不及时处理。不过,他既不再安排行政机构调查,也不同意司法机关介入,而是亲自找孔祥熙谈话。7月11日、13日和14日,蒋介石连续与孔祥熙谈话,出示相关人证物证,望其好自为之。孔祥熙绝不承认有舞弊和不端行为,为应付蒋介石的追问,他紧急布置中央银行国库局造假账应付审查。蒋介石见孔祥熙一味耍赖,“为庸之事不胜苦痛忧惶,未得安睡”。
循私情 民国法律成一纸空文
1945年7月24日,基于孔祥熙舞弊事实,蒋介石最终决定,准予孔祥熙辞去中央银行总裁一职,同时手谕孔祥熙,声称本应严惩相关人员,但考虑到抗战维持金融有功,“兹既将其经办不合手续之款如数缴还国库,特予从宽议处。准将国库局局长吕咸、业务局局长郭锦坤免职,以示惩戒为要”。
蒋介石如此处置,实质是将案件处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原因,他在8月16日的日记中有记载:“晚检讨中央银行美债案,处置全案,即令速了,以免夜长梦多,授人口实。”这就是说,蒋介石虽然愿意惩治贪腐,但是若彻查下去会导致“夜长梦多,授人口实”而危害统治,他就会要求“速了”。8月26日,处置人员秉承蒋介石的意图,将此案的性质轻描淡写地定性为:“未按通常手续办理,容有未合”,“亦有未妥”,而且,债票已经追缴,吕咸、郭锦坤亦已免职。蒋介石接到报告后,未有新的指示,而陈赓雅、傅斯年等参政员的检举从此进入公文旅行,再无下文。一场涉及1000余万元美金债券大案终以草草收场。
法者,国之重器。为惩治贪污,中华民国制定《惩治贪污条例》《公务员考绩法》等多部法律严明要求,授权监察院严惩贪污,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军法职权机关审判贪污犯罪。为整顿吏治,蒋介石亦主张从严从重惩办贪官污吏。1942年,他曾不顾孔祥熙的说情,果断判处过孔的两名亲信,一人死刑,一人5年徒刑,企图以此举清明政治,解决弥漫国民党官场的严重贪污问题。然而,当事情涉及其姻亲和亲信孔祥熙时,蒋介石却置党纪国法和社会人心于不顾,循以私情,致使面对孔祥熙这样的“大老虎”,中华民国的法律约束成为一纸空文。如此依法治国,当然难有结果。
诗人臧克家曾有诗云:“法律在今天,和人民在一起,在深深地受着屈辱”,可见当时人民对民国法治的失望情绪之一斑。而1948年,蒋经国为挽救经济人心在上海实施的“打虎”行动,亦因查封孔家的扬子公司时受到蒋介石、宋美龄的阻挠而告失败,终于毁灭了国民党和政府拥戴者的最后一点希望,彻底丧失民心,丢失大陆,败退台湾。
若法律一再为贪腐放行,亡党亡政之期亦不远矣。这,就是历史的教训。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纪委。图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韩西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