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玉成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齐心协力,励精图治,通过反腐与整肃吏治的一系列举措,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获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同,也振奋了全国人民奋发有为的精神和意志。种种迹象表明,经过两年多的积极努力,我们已经逐步扭转了官场的一些不良风气和作风,初步形成了官场新秩序,也确立了一些官场新理念。
【关键词】官场新理念 民主 法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官场新秩序之“新”,与其理解为开创性意义上的“新”,倒不如诠释为正常意义上的回归,是本应有的一种“常态”。要使被颠覆的态势得以恢复,使正常的以及不正常的得以澄清,进而使官场新秩序得以形成并健康稳定地发展,首先需要我们确立一些基本的价值和理念。在这方面,惟有通过坚持和弘扬民主与法治的原则和精神来确立我们的官场新理念,才能使这种新常态具有活力和生命力。
在一般的意义上,民主与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要求我们确立的官场理念主要包括如下一些基本方面。
官场新理念之一:权力来源于人民委托
领导干部或多或少掌握了一定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是谁给的,来源于哪里,人们往往不大介意这样的问题。多少年来,在我们这种特定的干部制度选拔模式下,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基本上都是通过“上官选下官”的形式产生并上任的。这种情况无疑就造成了一种印象,即认为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上级领导,所以那种领导干部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就成了政治生活的一种通病。比如,某省委主要领导在干部大会上强调称,要把党中央的关怀作为工作的动力、努力向党中央交上一份满意答卷云云,就是这一病症的典型表现。
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告诉我们,人民是权力的源泉,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作为党或者政府的所有官员,其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的意志、愿望和需求,是官员行为的依据而且是唯一的依据。基于这样的一个理念,党员领导干部就只有按照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代表人民行使好权力的义务,而没有通过其权力谋取好处的权力。
官场新理念之二:權力必须在规则下行使
依法履职、依法用权,这是法治精神之要义。现在的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往往独断专行、无法无天,就是因为他们从来就认为权力是一个至上的东西,掌握了权力就掌握了一切,就能够对任何问题作出任何决定。可以认为,法治精神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要义,离开了法治精神,则形成不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官场新理念之三:权力与责任统一
权力同时意味着责任。没有责任的权力一定是放纵的权力,没有权力的责任则是虚幻的责任。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是权力正当行使的必要条件,如果能够把权力与责任完全统一起来,那么我们就可以放心地把权力交给任何一个人。但是,在我们的政治实践中,有些领导干部只知道行使权力,而不能担负起行使权力的责任。做对了、做好了事情是他的功绩,做错了、做坏了事情他不负责任。
所谓行使权力的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是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即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不能尸位素餐,无所作为,而一定得承担起领导的责任,为党为国家为人民做出点事情出来;另一个方面的责任即消极意义上的责任,即领导干部要维系其管理领域的底线,不能出问题,不能给党、给国家、给人民带来任何负面的影响。在这里,无论是积极的意义还是消极的意义,只要有相关责任事项的发生,相关领导干部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官场新理念之四:权力要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
有些领导干部认为,行使权力就不能讲道德,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偏见。事实上,政治与道德本来就是无法分开的,曾有思想家说,你如果一定要把政治与道德分开,那么你既不能理解政治,也不能理解道德。我国古代就有道德政治观的基础,儒家学说就主张政治问题需要用伦理道德来说明,奉行“作之君、作之师”的政治逻辑,强调政治行为人的道德楷模意义和行为导向功能。习近平同志也曾引用过《论语》里的这段话。《论语》里还说:“君子所为,百姓之所从也,君之不为,百姓何从?”在一个社会中,权力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维系良好的道德基础,也就是说,一个好的公权力一定是以维系良好社会伦理规范为己任的。一个好政府是能够使它的国民更富有智慧、更富有道德。通常所讲的政治之道德基础或者说道德准则主要有这样的一些基本含义,首先是说,人类社会原本存在着一种自然秩序即道德秩序,这或者是一种无须证明的真理,或者是一种理论假设;其次,一切的国家建构必须有助于人类道德秩序的升华,有助于推进人类道德秩序的实现;最后,法律、制度等政治统治的手段不能违背人类原本的道德秩序,制定法必须服从自然法即人类行为的基本伦常关系。总而言之,国家以及政治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促进人类道德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必须指出的是,国家的目的正是通过许许多多领导干部的行为实现的,由此也可以看出领导干部在维系和引领道德方面的责任。
(作者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主席,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敬畏法律是“必修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人民日报, 2015年02月26日。
责编/谭峰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