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亮剑”

2015-09-10 07:22欣华
浙江人大 2015年1期
关键词:亮剑环保法红线

欣华

亮点一: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

新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将上不封顶。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解读:“我在一次调研时发现,地方发电厂的环保设备经常处于‘休息’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一个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每天的环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万元,如果不开环保设备也就罚款1万元,谁不会算这个账?”在她看来,近年来国家环境立法数量不少,但环境质量越来越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违法成本太低。因此,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就成为立法重点之一。

长期研究环保法的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说,新修订的环保法有利于打破目前环保执法不力的怪圈。

亮点二:划红线保护环境敏感区

新规: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解读: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这是继“耕地保护红线”之后的又一国家层面的红线表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建议,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亮点三:建跨行政区域联防机制

新规: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解读: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指出,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我们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目前,环保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推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亮点四: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新规:将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解读:“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诉讼,这次在诉讼主体上又有新的突破,为强化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管制度创造了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

“人人参与环保,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信春鹰表示,环境问题和其他问题不一样,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有多么不满,我们自己都是贡献污染的一分子。如果我们每个人不从自己做起,是没有出路的,当然企业是主体,政府要负责。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表示,公众参与的基础是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环境信息公开。新修订的环保法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亮点五:环境不力,官员下课

新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政府部门存在的多种违法行为而造成环境出现严重后果,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解读:直接产生污染源的企业当然有错,对企业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是否也应该担责? 对此,新法规定的“环保不力,官员下课”无疑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要让这一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还需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

“目前部分政府部门面对有一定难度、一定风险的问题不去解决,到最后小问题演变成了大问题。”业内人士指出,“引咎辞职的8项条款,大多针对的是政府部门日常工作中的不作为情况,对环境污染这样‘积沙成塔’的问题有警示作用。”

有法律界人士建议,作为立法和权力机关的人大,应当推动新环保法的问责刚性。各级人大应当对符合引咎辞职标准的相关行政责任人发起质询,乃至最终动用人事否决权。“地方官员人事任免都要通过人大,人大应该勇于对那些本应引咎辞职的官员行使一票否决权。”有专家建议人大主导的问责可以结合专项工作审议监督和专题询问等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从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有效作为。

此外,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也是保证这一法规落实到位的力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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