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杂话

2015-09-10 15:59王芳
经济 2015年10期
关键词:卡拉巨头使用者

王芳

今年年初,数字音乐版权市场弥漫着硝烟,腾讯、阿里频繁出手,先后分别与索尼、环球、华纳等唱片业巨头签署独家数字音乐领域版权协议,而像酷狗、酷我等音乐播放软件公司则通过结盟共组“海洋音乐集团”的方式来抵抗巨头来袭;一时间,数字音乐版权领域成“合纵连横”的态势。

当“音乐产业萎缩”、“没有好的作品”已经变成老生常谈时,网络巨头的“版权采购”大手笔则像是一剂强心针,让困境中的数字音乐产业看到了一丝曙光。然而,强势采购版权对整个音乐产业来说是灵丹妙药还是饮鸩止渴呢?

强势采购音乐版权,是福还是祸?

纵观整个数字音乐产业,依据版权流转路径可将其分成上游、中游以及下游(下图);上游为音乐版权的生产者,他们生产音乐并依据法律最终拥有音乐版权,包括了词曲作者、演唱者以及版权公司;中游为音乐版权的加工者,他们将购买到的版权进行加工赋予新的属性,包括了类似音乐视听软件公司等;下游为音乐版权的使用者,他们享受经中游加工后的音乐服务,绝大多数使用者为普通民众。不难想象,一个健康的数字音乐产业循环流程应该是:当处于下游的使用者得到音乐服务后向中游的加工者付费,而加工者将一部分所得作为音乐版权成本反哺于处于上游的生产者,最终上游生产者获得了再生产的生产资料及生产动力,进而生产出新的产品——音乐!在数字音乐尚未崛起的时代里,CD唱片、磁带作为音乐的载体很好地将上中下游连接在一起,不仅公平地让下游使用者享受到服务,中游分销商获得利润,上游生产者享受回报,而且刺激着音乐生产者创作出更好的作品;可以说只有健康的音乐产业体系,才有了当年唱片公司众多“白金唱片”的光辉岁月!当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到来后,盗版的成本被降到了最低同时监管的困难被几何级数般扩大,那么结果众所周知——这套健康的体系瞬间崩塌了!

回顾近些年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道路,不得不说网络巨头们 “尊重音乐人的创作成果,使用音乐付费”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当人们审视网络巨头的版权收购行为时,不可以忽略的现象是——大手笔收购版权并同时开启版权大战的行为直接提高了数字音乐产业中游市场的入门门槛;对于中游市场的潜在进入者而言,只要涉足了这一市场就不得不向同为竞争者的网络巨头购买音乐版权以免除自身经营的法律风险,或是提高产品的用户体验,抑或是“铤而走险”继续盗版之路而最终遭到法律严惩;从这3方面来看,对于中游市场潜在进入者而言,与网络巨头们在数字音乐领域进行的就是一场“零和游戏”并且输家永远会是自己!以此推测,音乐版权在巨头们手中不仅是减免自身法律风险的保证,同样可以是打击竞争对手的法律武器。试想一下,当音乐产业中游市场众多网络巨头群起发难时,整个市场将迅速被瓜分。

对于数字音乐产业下游的使用者而言,他们所期待的无外乎是更好的用户体验。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精髓就是“通过移动互联网为人们各项需求提供最完美的服务”。缺乏竞争的中游市场必然因为缺少“创意”的原动力而无法提供“尽善尽美”的用户服务,且市场竞争者利用自己手中的版权优势来阻止对手使用己方音乐时,下游使用者的用户体验将糟糕得“一塌糊涂”;当用户不得不同时在自己手机上装3、4个音乐软件才能听到自己想听的歌曲时,这只能被认为是“数字音乐”的退步,因为这样的“产品”是与移动互联网的“服务”精神相背离的。依据比达咨询(BigData)的数据,2014年手机音乐APP的下载量突破50亿次;如通过移动互联网享受便捷周到音乐的服务不再,而用户享受音乐的固有需求仍有,则用户听歌方式极有可能回到“2G时代”——通过互联网下载歌曲后利用本地播放器欣赏音乐。互联网下载长久以来被誉为“盗版音乐之源”,近些年移动互联网线上听歌的崛起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互联网下载本地播放的趋势,而一旦势头逆转用户回归过去的使用习惯,那么音乐盗版之势将愈演愈烈。

反观网络巨头们的数字音乐版权收购之举对音乐产业上游的生产者(音乐创作人)又有什么影响呢?他们是否都获得利益了呢?恐怕不然,仍然存在大量的独立音乐人,他们所拥有的版权数量与大型唱片公司无法相提并论,但却存在着一些“脍炙人口”的音乐作品,这部分音乐人面对中游产业中的“巨头”没有强有力的议价能力并且期望借助“巨头们”的平台推广自己的作品,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尚且没有成熟的单曲价值评估方法,故这部分音乐人既无法得到自己满意的回报,又不能狠下心来宣称与“巨头们”断绝合作,只能忍气吞声任人摆布;此外,大量初出茅庐的音乐新人既没有被大唱片公司提携的机缘又没有已经“传唱南北”的作品,他们尚未成功但一直凭着对音乐创作的热爱在成功的路上不懈努力,然而,与其付出相比,他们的处境令人担忧,许多音乐人没有固定的收入,甚至没有钱买吉他创作,自己创作的歌曲被别人使用了,即便没有报酬也会很开心。

一位资深创作人的话却引人深思:“现在好歌越来越少,因为创作的气氛越来越不好,大家唱的都还是以前的老歌,新人创作者很难靠创作养活自己……”

卡拉OK音乐维权,管理模式可借鉴

因收购版权而可能引发的“中游壁垒”、“下游用户体验变差”、“上游创作土壤萎缩”等问题缘由为何呢?根本原因是:“音乐版权市场的规范不应该仅仅依靠商业公司的自发行为”。商业公司既因为其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又因为其“利润最大化”的本职,无法做到绝对公平公正。所以音乐产业版权市场环境的改善需要走在版权投入之前,否则就是“本末倒置”更会进一步伤害本已“摇摇欲坠”的音乐产业。

纵观世界范围内,各国规范音乐产业中版权市场的做法都是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行业协会,集中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并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情况分配给各个权利人。2013年其在世界各地的音乐行业协会组织共计代替音乐版权拥有者收取超过70亿英镑的版权费,同比于2012年增长4.6%;这种方式高效、公平且公开,能最大限度地服务使用者以及版权拥有人。其中,我国对卡拉OK音乐版权采取的行业协会加商业公司的管理方式值得借鉴。

我国早在本世纪初就开始了行业协会在音乐版权领域的实践工作,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2006年一号公告中明确“……向卡拉OK经营行业征收版权使用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费收取的合法主体……”2007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简称“音集协”)委托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为卡拉OK行业版权许可使用费收取和交付提供服务的运营服务机构。在行业协会与服务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卡拉OK版权费收取做出了“零的突破”并逐年增长,时至2014年卡拉OK版权费用收取达到了1.4亿元。音集协在卡拉OK版权领域代表着全体权利人,并依据权利人民主投票通过的分配方式来进行权利金分配,让每一个权利人都享受到自己作品的所得;音集协在通过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向卡拉OK经营者征收版权费的同时,向全体卡拉OK经营者提供了一站式的授权服务,让全体卡拉OK经营者免除版权后顾之忧。值得一提的是,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公司还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先驱,前后7年不计成本地走出了一条通过“司法诉讼维护权利人权利”的道路。通过这种方式,音集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全体音乐版权所有者的权益,从源头上实现了产业链的盈利闭环,实现了权利人、使用者和消费者等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经过实践检验,行业协会加上有意愿服务于市场的商业公司的模式,能同时满足产业上游音乐创作者获得公平回报的需求,中游音乐加工商免受版权困扰的需求,下游音乐使用者间接获得更好的服务的需求。“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期待不久的将来,这一模式在数字音乐产业上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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