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从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了让更多公众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大连市出台《大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从明年起,大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将有据可依。
根据《规定》,大连市组织公众参与政府立法采取五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进行民意调查;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
大连市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将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参加座谈会的人员由起草单位邀请或向社会征集,不受地区、职业、专业知识、受教育程度等因素限制,发表与该立法项目有关意见的内容不受限制。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大连市实际,切实可行的,予以采纳;原则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基本可行的,基本采纳;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部分可行的,部分采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不可行的,不采纳。
来源: 《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