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性国家文化对于潜在举报人造成的伦理困扰析论

2015-09-10 07:22刘昕
理论导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个人主义集体主义

摘 要:国家文化会随着历史的变迁逐渐演变为群体共有的道德主旨,潜移默化地贮存于国民的伦理道德体系当中,虽然不一定会成为当代社会是非判断主要凭借,但每一次思考的发生都会寻觅到国家文化的痕迹。推崇集体主义与推崇个人主义的国家文化并不是简单的意识形态上的区分,其庞杂的知觉系统足以覆盖潜在举报人举报决策的整个过程。文章以韩国、日本作为推崇集体主义国家文化的代表,以美国、英国作为推崇个人主义国家文化的代表,着重分析了不同类型的国家文化对于潜在举报人所带来的伦理冲突。

关键词:国家文化;潜在举报人;集体主义;个人主义;伦理冲突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1-0044-04

基金项目: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促进我国城市居民家庭功能整合的社区治理研究”(14YJCZH103);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民社会视域下我国行政伦理决策问题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3)第74号]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昕(1980-),男,长春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长春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公务员公共服务动机分析及行政伦理理论研究。

国家文化对于潜在举报人意识形态上的影响并不突然,甚至让人感受不到它的存在。但事实上,这种影响从早期的家庭教育就已经开始侵入,通过学校学习、组织工作以及与社会相接触进一步加强。这些精神领域上的变化影响人们的性格、信仰以及伦理判断,Sparks & Pan(2010) 肯定这种影响的存在,并认为“伦理判断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评估过程,但它包括了某些无意识的本能的判断,受制于本身固有的信念和偏见”。[1]Rest(1986)在对伦理判断进行定义的过程中也提出本能伦理判断的辅助作用。Messick(2009)甚至认为“伦理判断更多的是一个本能的过程,而不是通常被认为的存在某种伦理决策模式”。[2]当然并非所有的国家文化都会指向举报行为的正义性,国家文化某些负面的作用也会抑制举报意愿,给潜在举报人带来伦理判断上的困扰。

一、崇尚集体主义的国家文化对于举报行为的抗拒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文化理念和公认的伦理认知,韩国的儒家文化以及日本的终身雇佣制是亚洲文化的代表,这两种特殊的社会文化,都一定程度地抑制了潜在举报人的举报意愿,尤其当举报人强烈的个人伦理认知遭遇社会文化抑制时,就会产生由于压抑自身伦理冲动而出现的伦理矛盾。当然,随着国际合作的不断加强,西方管理方式和文化思想都对原有的亚洲文化氛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韩国的儒家文化以及日本的终身雇佣制,都伴随着这种国际文化的融合出现了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其所坚持的部分理念也逐渐发生改变,但社会文化的根本不会轻易被改变,尤其存续在人们内心当中的、根深蒂固的伦理认知仍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日常的行为模式,因而儒家文化和终身雇佣制所带来的对于举报行为的抵制也会保留在潜在举报人的潜意识当中,这也是国家固有的社会文化为潜在举报人带来伦理困扰的一个缩影。

1.崇尚儒家文化的韩国并不鼓励举报行为。2001年,韩国第一部反腐败法提请审议,迅速引起社会范围内的激烈辩论,人们对于是否应该对那些举报他们所在组织不法行为的人给予法律支持莫衷一是。反对者惊讶这种法律意识的诞生,认为“这种激进的告密行为只能存在于崇尚个人主义的西方国家里,不应该也不允许存在于韩国这种遵从儒家思想和集体主义的国家当中,支持举报行为将直接破坏组织和谐发展,甚至动摇社会的和谐发展的根本”。[3]儒家文化在韩国拥有近2000年的漫长历史,虽然韩国不是儒家文化的原产国,但并没有经历类似于我国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的文化革新运动,也没有遭受“文化大革命”式的文化冲击,因此比较完整地保留了儒家文化的思想精髓。这也是韩国在面对西方文化侵染过程中,一方面能够取其精华大力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快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去其糟粕抵制金钱至上、个人主义和糜烂生活的主要原因。对于儒家文化的坚持造就了韩国富有特色的社会文化,在面对他种文化冲击的国际现实当中能够稳中求进,以不变应万变,但儒家文化的固有弊端也随之保留了下来,存续在韩国社会文化当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都形成了一定的影响,举报行为就是其中之一,儒家文化营造的社会伦理氛围极大地限制了潜在举报人举报意愿的产生。

“等级观念”束缚潜在举报人的举报意愿。儒家文化的核心构架“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实质是封建社会为了能够限制民众思想从而巩固其帝权统治而定制的伦理规范。“三纲五常”要求为臣者、为父者、为妻者要无条件地服从其君、其父和其夫,从而强化国家和中央的权力,也硬性的规定了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因为任何社会角色都逃离不了君臣、父子、夫妻这三种基础关系。朱熹的这种思想对韩国的民众具有异常广泛、深远的影响,“韩国《宪法》明确规定,大韩民国是‘三权分立’国家,但实际运作上是以总统统率的行政机构为‘纲’,政府享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权力。”[4]国家最高权力的设定直接影响各级公共组织,间接影响国内各类组织,这种权力服从在等级结构清晰的组织当中表现尤为突出,组织成员被要求严格执行上级的一切命令,任何质疑都被看做是愚蠢的表现,对错误行为的质疑就是对管理者权威的挑衅,也是对组织权力分配的不信任,这种对于绝对权力的服从随着西方文化的介入和国家新型教育的开展在逐渐淡化,但融于启蒙教育的“等级观念”仍然是潜在举报人举报意愿产生的阻力之一。

“家庭观念”阻碍外部举报行为的产生。儒家文化强调家庭观念,其推崇的君臣、父子、夫妻都是在“家”的概念下产生的,“国”即“家”,在“国”的治理当中“君”即为“父”,对于君的服从要像在家里尊敬父亲那样;“家”亦即“国”,在家的生活当中“父”即为“君”,对于父的尊敬也要像在国家治理当中对于君的命令一样,因此在儒家文化理念当中“国”和“家”是同等含义。这种“国”和“家”很快就过渡到在日常组织生活当中的由血缘、地缘、学缘(同学、师兄弟)关系产生的“家族意识”。在家族意识的影响下,每个人都不孤单,自动形成意识中的各种团体,团体成员对于团体利益具有强烈的保护意识,同时也具有强烈的排外情绪,每个人只有在团体当中才具备应有的个体价值,只有在为团体目标服务的时候才具备行为价值,因此,这种家庭意识的负面影响就是重视人的社会属性而忽视了人的个人属性,个体成为国家、组织、团体的附属品,失去自身独立伦理辨识的动力。于是,对于血缘、地缘和学缘关系的强调充斥当代韩国的各个领域,自动团队归属造成了众多的利益群体,这也是韩国贪污腐败严重、贫富差距加大的根源之一。这种家族观念不仅使潜在举报人丧失自主伦理辨识的原动力,同时在家庭观念的利益驱动下,很少有人会将“家庭”范畴内的错误行为向“家庭”以外公开,这不仅会使自身遭到“家庭”驱逐,同时其他“家庭”也不会接纳一个背叛者,失去家庭庇佑的举报人将承受道德的谴责和现实的报复。

“和谐观念”削弱潜在举报人的举报意愿。“三纲五常”中的“五常”包括“仁、义、礼、智、信”,其中孔子对于“仁、义、礼”的解释为“仁者人(爱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焉”(《礼记·中庸》)

,强调“仁”是对他人要谦让、容忍,创造和谐;“义”是在他人遭遇困难的时候,主动伸出援助之手;“礼”强调对人应有礼,弯腰低头,以敬待人。其强调的根本核心就是要创造仁爱他人、谦让有礼,和谐的社会关系。韩国社会当中很强调“仁、义、礼”,重视社会的和谐和组织的有序,在日常生活当中,韩国人很重视对于前辈的尊重和对于敬语的普遍使用,这种谦和有礼的处事风格有利于形成组织凝聚力,但不利于由举报意愿到举报行为实施的转化,当潜在举报人发现他人错误行为时,想到的不是如何阻止其继续发生或者怎样进行举报,反而是设身处地的为错误行为的实施者寻找辩护理由,以理解和谅解错误行为的存在为出发点,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

的处事原则主动放弃举报行为,以谦卑有礼的态度向错误行为的实施者提出自己的想法。以上种种以儒家思想为伦理主导的行为,很难想象会及时制止错误行为的继续,反而在发现错误行为的同一时间就开始逐渐削弱举报意愿,最后即使没有达到纵容也会演变为容忍。

2.日本的终身雇佣制阻碍举报意愿的产生。日本终身雇佣制度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一度被认为是日本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原因。采用终身雇佣制度的组织在管理上具备一定的优势,首先,处于终身雇佣制度调解下的组织富有凝聚力,所采用的年功序列工资机制也有利于员工与组织之间产生相互依赖的雇佣关系,同时组织可以投入大量资本进行员工培训而不需顾忌人力资本的流失。其次,处于终身雇佣制度管理下的员工不用担心有失业的风险,也不用忧心于跳槽公司的选择,可以完全依照组织定制的职业规划来塑造自身所应具备的各项能力;终身雇佣制度的存在客观地减少了失业、跳槽、挖人、商业泄密等现象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秩序的建立起到促进作用。但这种相互依赖和稳定社会结构的制度设计也制造了一种封闭的组织文化,强烈的依赖关系也进一步阻碍了潜在举报人举报意愿的形成。

相对封闭的组织文化限制潜在举报人的行为意识。终身雇佣制度限制组织的裁员行为,没有理由的裁员会被业界认为企业选人制度的失败或者组织管理不善的表现,因此一般情况下,员工会在同一组织当中工作多年,组织也愿意营造犹如家庭一样的组织文化氛围,促使员工将自身的利益与组织利益紧密相连,进一步产生对于组织的忠诚心理。然而这种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的忠诚,却客观上限制了举报行为的发生,员工因为不具备接触其他文化的基础,从而在思想上被严格的限定在盲目忠诚的伦理认知上,破坏组织形象、损害组织利益的举报行为顺理成章的被认为是一种背叛,举报行为被认为是举报人不满足于组织现有的给予的一种反抗。封闭的组织文化已经先入为主地设定了举报人的负面形象,从组织成员加入组织的第一天开始,入职培训就让每个人都背负了沉重的心理负担,意识当中存在如何能够平衡组织在每个人身上的付出的想法,组织无偿培训经费的投入,各种各样福利、待遇的给予,经济困难时的不裁员的承诺,都使新进组织成员产生亏欠组织的意识,尤其当以上不成文的承诺都变为现实的时候,这种亏欠心理就逐渐演变成了对组织的盲目忠诚。同时,组织愿景规划也使组织成员对于未来的职业发展充满信心,膨胀的信心使成员们认定错误行为的发生仅仅是实现组织正义愿景的必不可少的构成部分,成大事者不拘小节的错误思想让他们认为,举报行为是无法理解最终正义的表现,是不值得信任和支持的,同样是属于非忠诚的表现。

绝对依赖的雇佣关系使举报人失去应有的保护。终身雇佣制度严格的限定了跳槽、挖人等事件的发生,在这种制度下,所有的生活内容和社会关系都衍生于组织,类似于我国建国初期的“单位人”制度,正常的雇员都会有自己的组织,任何没有组织或被组织遗弃的雇员都被认为是不好的,失去了组织的保护的雇员也都变得孤单和无助,任何组织也不会轻易雇佣其他组织裁掉的雇员,因为只有那些被认为严重损害组织利益的人才会被辞退,任何组织也不会需要这样的人员。同时,终身雇佣制度又推崇年功序列工资制,即以入职的年份和资历作为主要的薪酬评定指标,每个跳槽或被辞退的员工在新的单位的年薪都要从头算起,这也使许多人无法承担跳槽的代价,以上制度优势促使组织和雇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双向的依赖关系,同时其制度劣势就是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这也变相的使举报人失去了应有的救助保护。举报人的行为可能导致组织利益受损,也会使组织的社会声誉和业界威望一落千丈,因此,任何组织也无法容忍举报人继续工作于本组织当中。终身雇佣制度下的解雇,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损失,被解雇者不仅需要面对现实的失业损失,同时还要面对未来的就业压力。因此,绝对依赖的雇佣关系也严格的限制了潜在举报人举报意愿的产生。

二、崇尚个人主义的国家文化对于举报行为的抵触

相对于集体主义,崇尚个人主义的国家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上更加能够接受和理解举报行为,但事实上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国家文化当中,仍然存在来自于国家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对于举报行为的抵触情绪,这种抵触情绪并不明显,作用也并没有达到彻底改变潜在举报人的举报决策的程度,但在潜意识当中却发挥着微妙的能够影响伦理判断的作用。

1.美国个人主义传统文化中蕴含的逃避思想。个人主义在西方文化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是资本主义社会模式和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基础。个人主义强调个人权利、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个人价值的至高无上,这些观点在美国的文化体系中尤为重要,从1776年《独立宣言》的发布开始,独立自由的个人价值理念便成为美国的立国之本,个人主义也成为美国文化的精髓之一。

崇尚个人主义的国家应该远比崇尚集体主义的国家更加具备举报动机,然而研究发现,美国的传统个人主义文化过分强调个人利益的尊重和保护,促使行为个体产生一种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间接导致了一种凌驾于举报之上的行为——“逃避”。Louis Hartz(1955)在传统文化的产生和继承中找到这种隐藏在个人主义文化下的逃避思想,“欧洲人从17世纪来到美国本身就是对于欧洲苦闷生活的一种逃避,欧洲人当时一部分留在国内在与教规和封建的统治阶级进行斗争,而另一部分就选择了逃避,远避到陌生的今日的弗吉尼亚州,留守的人在社会体系中为了自由而斗争,而远避的人也为了建立自由而努力,不同的是远避的人只需要进行建设,而不需要对抗。”[5]Hirschman认为这种离开而不想要对抗的固有思想一直存留在最初殖民的一部分人的记忆当中,并且“这种凌驾于乱糟糟而又心碎的举报行为之上的干干净净的离开自始至终贯穿于美国国家历史当中”。[6]逃离欧洲的人在美国建立了新的国度,他们取得了远比留在欧洲继续斗争的人们更多的自由和平静,虽然这种奔向自由国度的讨论存在部分虚假的夸张,但这种虚构却给处于困境当中的人们提供了最重要的解决问题的范例。Hirschman认为这种范例效应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广阔的边界加上便利的交通环境使得美国人较其他国家的人更加倾向于用远避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顺从或者通过斗争”。[6]106因此当对于周围的环境或者社会秩序不满的时候,对于美国个人主义者来说最先想到的不是抗争,而是逃避,远离不喜欢的群体和社会环境建立新的秩序。这种文化理念也潜意识的影响到了潜在举报人的举报意愿,摆在他们面前的伦理问题是,“当你总是可以把自己从任何给定的环境中完全脱离出来的时候,为什么还有要提高你的声音去反驳从而将你自己陷入麻烦当中呢?”[6]108

然而这种远避也并非完全不需要代价,有的时候他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也给现实中的潜在举报人带来困扰:困扰之一,远避不能完全抹除过去的历史。现实中的行为个体为了逃避可能举报或者顺从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一般都会选择默默地离开,但这并不能够改变了解或者知道错误事件发生的事实,因此在事件暴露后的查处过程中依然会受到牵连,某些行为个体也不会因为脱离了原有环境就会在意识当中彻底抹除害怕、担心以及伦理上的负罪感,因此无法证实错误事件将会对其带来身心上的双重伤害,就像当年欧洲殖民者为了逃离欧洲混乱的政治局面而来到美国,但并不能完全切断对于欧洲事态的关注一样。困扰之二,逃离将受到忠诚质疑。逃离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无声的对抗,与举报行为形式相反但同样受到管理者们的憎恶,举报虽然直接被划归为背叛但举报人仍相信组织当中还有正义的存在,而选择离开的人却是彻底地对组织丧失希望,完全的放弃,因此某种程度上离开反而是最不具备伦理正义的行为,完全是不忠诚的表现。同时,逃避者并不一定会脱离某个国家或者某个领域,当他的不忠诚的逃避行为被第二个接纳他的组织所发现时,也会产生某种憎恶的情绪,因为没人敢保证他的逃避思想或者逃避行为不会产生某种思维惯性,一旦组织遭遇困难,具备逃避思想的人往往最先放弃组织而找寻自我脱身的退路,因为他不在乎再次的逃避。困扰之三,逃避意味着要为新的开始付出努力。选择逃避的举报人会尽量切断与过去的一切联系,当然也包括已经建立起来的一切社会关系、生活秩序以及个人成就,一切都要重头做起对于某些无法割舍过往成就和无法再创造辉煌的人是巨大的困扰,尤其当这种割舍成为一种惯性和借口时。

因此,崇尚个人主义的美国人也并非完全具有崇尚大无畏的英雄主义和打破一切的反抗精神,在其传统文化中隐藏的逃避思想也被现代美国人所继承下来,当遭遇错误事件,迷茫的潜在举报人因为无法判断哪种行为更符合伦理正义、何种行为更符合个人利益时,潜意识当中的逃避思想将倾向于暂时的将自己与错误行为隔离,但这种隔离又产生一定的成本,在潜在举报人无法判断是否能够承担所需要付出的逃避成本时,他将又会陷入另一个判断困境。

2.英国保守主义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妥协思想。英国也普遍崇尚于个人主义思想,尊重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尤其对个人政治权益非常重视,然而英国的个人主义思想却是在传统的保守主义国家文化的束缚中逐渐成长起来的,这也造成了个人主义思想中带有根深蒂固的保守主义色彩。英国的保守主义思想历史悠久,有学者推定这种保守主义文化源于英国特殊的地理条件和自然条件,恶劣的生活条件促成了英国人早期的忧患思想,同时造就了英国人对于稳定生活的渴望和现有资源的珍惜,当这种群体意愿达到极致时便产生了畸形的政治妥协和政治宽容,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威胁,这也是保守主义所蕴含的核心思想。这种由保守主义衍生出来的政治妥协贯穿了整个英国政治发展史,1689年形成多方政治妥协的最终成果——《权利法案》,公民获得了受到限制的政治权利:“公民不具备凌驾于接受统治的义务之上的自然权利”;[7]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获得了宪政制度和议会主权的承认;国王和旧贵族获得了君主地位的保留,从而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君主立宪制度。这就是英国保守主义传统文化衍生出来的政治妥协思维主导下的政治改革,“只能局限于有毛病的部分,局限于有必要做出改动的部分;就连在这种时候,也只能在不会瓦解国家与政治整体的条件下进行,目标是从原有的社会因素中创建新的国家秩序。”[8]与生俱来的政治敏感性使得保守主义的坚持者意识到,旧有的秩序已经无法面对新生势力的冲击,人类对于新生事物的恐惧本能又使他们产生对于习惯事物的依赖,因此造就了多数英国制度设计都是保守主义者被迫妥协,而在政治妥协中又争取到了部分传统的延续。“保守主义是一种把变革捆绑起来硬塞在传统之中的保守主义。即传统是传统,变革也是传统,因为变革是传统的再生,变革是传统的延续。”[9]

英国举报制度设计也是保守主义政治妥协的结果。为了能够限制政治腐败和平息民众对与执政党不作为的不满,英国1998年颁布了《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和《公共利益披露法案》(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但是两个法案都存在着明显的对于旧有权力维护和对举报行为的限制。《人权法案》承认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包括自由地持有观点,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想法的行为不受公共权力的干涉,但并没有完全释放雇员对于组织事务的揭发权利。法案中严格限定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并不涵盖对于机密信息的披露,也通过明示和暗示的条款来保护对于这些信息的披露,即使对于不涉及机密的材料的揭露,也会被认为是对于忠诚责任的破坏或者是对雇用合约的违背而被视为违法行为,这就进一步限制了雇员对于组织错误行为的揭发。《公共利益披露法案》是英国《劳工法》的一部分,规定雇员在发现组织错误行为时可以向有关权力机构进行举报,并且国家有责任对于实施有效举报的雇员进行保护。但该法案对于可以获得国家保护的举报人具有严格的限定:“(1)行为具备良好的诚信;(2)任何涵盖的信息和指控必须是真实有效的;(3)行为不是以个人获益为目的;(4)举报人必须首先将大部分相同的信息向雇主进行举报,除非有理由相信他们将因此遭到报复或者如果雇主警觉后会隐藏和销毁证据;(5)行为必须是合理的。”[10]从两部有关举报的法案当中不难发现,英国政府还是希望通过雇员的举报行为剔除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但英国政府的保守思想使其在制定法律时,又对举报行为提出很多的限制,这样势必为举报人带来一定困扰:首先,对于错误事件的定位提出要求。英法案要求被举报的错误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都要达到相当程度,并且在事件性质上属于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事件。这样高的评估要求促使举报人不仅要对错误事件的整体危害进行慎重考虑,同时也缩小了应被举报的错误事件的范围,其暗示的限制为:没有达到举报程度的事件,即使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也不需要进行举报。其次,对举报行为的合法和理性提出要求。即举报人的举报信息不能涉及组织的机密,同时又不能违背与组织签署的任何合约。但事实上,错误行为的有效证据大多属于组织运营的机密,而且任何雇佣合同都会对雇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严格规定,类似不能背叛组织的条文大多也涵盖其中,因此这种对于不涉及组织机密和不违背雇佣合同的规定也限制了举报行为的产生。最后,对于举报人的保护限定。英法案当中应允的保护中限定举报人必须首先进行内部举报,只有存在明确证据表明内部举报可能影响举报结果时,才能直接采取外部举报,但事实上,不具备合理程序和组织支持的内部举报对于举报人的威胁要远大于能够引起公众共鸣的外部举报,尤其当举报人无法判断内部举报的结果时,举报行为将遭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因此,在英国保守主义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其个人主义也只能妥协于部分权力的持有,对于个人权益和个人自由的坚持只能保持在法律严格限定的范围以内,而保守主义的社会稳定和传统延续思想促使其政策规划和法律制定都偏向于矛盾的内部协商解决,而不是这种将矛盾表象化的激烈举报行为。因而保守主义的传统文化孕育了人们解决事务的习惯,这种习惯融入到社会运行规则的制定,融入人们日常处理事务的习惯,也融入潜在举报人关于举报行为实施的决策当中。

三、结论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文化理念和公认的伦理认知,并且伴随着世界文化的融合,每个国家的固有文化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演化,在文化融合中,可能某种意识形态在加强、可能某种伦理认知在减弱,也可能正处于思维过渡阶段的迷茫,但他们都无法摆脱由于民族文化传承所产生的根深蒂固的影响。韩国吸收中国古代传统儒家文化经典,日本为了恢复经济繁荣而创造出的终身雇佣制度,美国自由奔放的个人主义产生了独善其身的逃避思想,英国谨小慎微的保守主义造就了维稳求安的妥协思想,无论是崇尚集体主义的东方国家还是崇尚个人主义的西方国家,在其历史文化当中都能够寻找到使潜在举报人产生伦理判断困扰的因素,这些因素随着文化的进步逐渐沉淀在潜在举报人的潜意识当中,成为举报人伦理困境产生的根源。

参考文献:

[1]Sparks J. R. and Y. Pan. Ethical judgments in business ethics research Definition, and  research agenda[J]. Joura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10, 91(3).

[2]Messick D. What can psychology tell us about business ethics?[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09,(89).

[3]Heungsik Park, Michael T. Rehg, Donggi Lee. The influence of Confucian Ethics and collectivism on whistleblowing intentions: a study of South Korean public employees[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Vol.58, 2005:388.

[4]朴永焕. 反思韩国儒家文化的当代表现[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

[5]Louis Hartz. The liberal tradition in America.[M].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World, 1955:85.

[6]Hirschman A O. Exit, Vocie and Loyalty[M]. Cambrida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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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爱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M].蒋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85.

[9]钱成恒,陈晓律.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文化模式溯源[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185.

[10]Wim Vandekerckhove and Eva E. Tsahuridu: Risky rescues and the duty to blow the whistle[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10,97(3).

【责任编辑:宇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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