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边界 推动决定“落地”

2015-09-10 07:22张学明
浙江人大 2015年10期
关键词:决定权行使落地

张学明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重要的制度平台。新常态下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充分激发其制度活力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打破思维定势,优化权力运行

加快推进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应及早研究制定规范决定权的法律,在条件还不够成熟的条件下,可制定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与边界,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法律保障和实践指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科学合理地配置决策权力,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协调机制,规范和完善“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体系,进一步理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权之间关系。

其中很重要的是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以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方式来规范权力运行。党委要增强依法执政的理念,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基础上,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的事项,按照法定程序提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全体人民的意志,再交给政府执行。

人大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善于围绕本地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作出决定决议。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常态化机制,每年年初确定若干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温岭的做法是,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讨论决定1件以上大会议案。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突破传统思维定势,既破除“无所作为”的观念导致决定权虚化和闲置,又要防止过分强调人大决定权而不顾实际什么都作决定;既要注重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又要支持国家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效率。

政府要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规定,建立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工作机制。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一府两院”要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建立“重大事项清单”,厘清边界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不仅政府需要建立“权力清单”,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也应该建立其重大事项决定的“权力清单”。《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意见》提出“协调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制度,探索建立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金财在今年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认为,探索建立这项清单应注重“四个清”:边界清,排出“座位表”,厘清重大事项内容界定,让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对号入座”;职责清,列出“责任书”;流程清,画出“路线图”,明确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开等环节;效果清,交出“明白账”。

在具体操作中,这项清单应该由地方党委来确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再依据清单建立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制度,将重大事项具体化、明晰化和标准化。

最近,温岭市在开展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综合试点中,计划建立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重大事项清单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报人大讨论、决定的事项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还包括以下事项: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土地利用、重大民生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如3000万元以上)、对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等。

在具体界定重大事项过程中,应注重合法性、全局性、民生性和可行性。一是合法性。就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如计划、预算的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等。二是全局性。对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特别是围绕党委提出的一些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作部署等,来讨论决定确定重大事项。三是民生性。根据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和强烈反映的热点民生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四是可行性。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确保作出的决议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不走样”

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制定科学、严格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在实践中着重要把握好提出审查、调查研究、请示汇报、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实施、监督反馈等七个工作环节的规范。

如在提出审查环节,要加强对提出主体和提出时间的审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府两院”以及符合法定人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人大代表联名,都可以作为议案主体。除了一些非常紧急的事项可以临时动议外,一般应于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提出,以便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或调查留下充足的时间;在调查审查环节,可以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充分运用协商民主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共决策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广泛听取代表、专家、社会各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升重大事项的科学性;在讨论审议环节,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重大事项,可以引入辩论机制,充分交换不同意见,最终达成共识;在决定表决环节,规范表决形式,推行电子表决或投票表决,保证表决的真实性和民主性。

善打监督“组合拳”,推动决定权“落地”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及时开展跟踪督查,通过综合运用人大各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定期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检查、视察、调研、审议、满意度测评等形式,确保决定的有效落实。

在督查过程中,对执行或办理不力的单位或责任人员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对决定落实中私自变更、隐瞒的现象要启动追责制度,以维护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适当时候,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相关程序,强化刚性监督,提升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实效。

(作者系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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