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案件办理中的作用

2015-09-10 06:21刘辉田杰霍双成
决策探索 2015年2期
关键词:讯问侦查人员职务犯罪

刘辉 田杰 霍双成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侦查观念和侦查手段的不断发展,运用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被广泛采用,在刑事诉讼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按照该规定,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嫌疑人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同时,高检院、省级院、省会(首府)市院、东部地区分州市级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还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从2006年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分州高级院和东部地区县级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此同时,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检察院尽早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系统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工作形式上的重大突破,通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再现讯问全过程,不仅能及时全面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对侦查人员办案水平的又一个挑战,它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办案水平。

一、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

检察机关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全面地体现出讯问现场的全部和需要特别表现的局部,并且要保证录音录像本身所固有的画面和声音的客观性、连续性。

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尽量减少对讯问工作的干扰。现场尽可能减少录像人员,以减少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问的干扰,最好的办法是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尽可能地采取讯问室和监控室分离的方式。

二是在录音录像时应当尽可能考虑全面。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场景主要有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和看守所两种,而且这两种环境都是以静态、封闭为特征的,所以在录音录像时应当尽可能考虑全面。当讯问在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进行时,对整个讯问室的全面反映要求:以两个相对安置的摄像头为宜,两个摄像头能在位置上相互补充,全面反映整个讯问室;其中一个摄像头的录像范围应当包括正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的面部和两名以上讯问人的背面,因此它应当以变焦镜头最为理想。在没有监控设备的地方进行讯问时,摄像技术人员应通过一台摄录一体机录像,摄像范围同样应当包括正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的面部和两名以上讯问人的背面。

三是保持讯问场景的连续性。讯问场景的连续性,主要是指同步录音录像要包括从讯问开始至结束的全过程。对每一次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必须全面、连续,不能因讯问和录像者个人的想法而只对其部分进行记录。

二、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

一是同步录音录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法律要求,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之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7条至第125条之规定。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许多实际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如讯问中的用语规范、行为规范等等,由于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讯问过程以纪实、全面的方式反映出来的,所以,一旦出现违法讯问就必然导致证据无效。

违法讯问行为,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在超出犯罪嫌疑人所能承受的范围时还不及时中止。第二,侦查人员将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利,作为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条件。第三,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采取辩诉交易,侦查人员所承诺给予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容许的范围。

当前,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检察机关固定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其生效要件,急需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得到法院的一致认可,从而提高证据采信率,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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