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2015-09-10 07:22王振民
民主与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办案证据

王振民

● 法律体现了科学。要彻底杜绝冤假错案,还要回归到法律本质上来,依法治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案。

● 现有一些法律制度本身不科学,一些观念需要转变。目前整个诉讼制度以侦查为中心,应该以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的以审判为中心;应该以证据为证据,而不是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应是以法律规定和精神为准绳;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应符合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限制最小原则;要纠正以往“有错必纠、有案必破”的观念,改变人为规定办案指标状况。

● 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正义,看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司法案件辦得有多好,而是看办得有多差。

多年前,香港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博士来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座。作为首席大法官,他在香港的车牌是公开的,没有号,上面写着“CJ”,就是Chief Justice,“首席大法官”,香港所有人看到这个车就知道是首席大法官的。在讨论时候,有个学生提了一个问题:“你的车牌是公开的,而且玻璃是透明的,有没有人拦路喊冤?”刚开始李国能听不懂“拦路喊冤”什么意思,后来明白之后,斩钉截铁地说:“香港没有冤假错案!法院判的案没有哪个是错的,凡是经过法院做的判决,不存在冤假错案,香港冤假错案比例是零。”一个地方最高司法长官敢这么讲,这么打包票,我就在想,一个社会没有冤假错案是什么状态?如果在中国大陆能全面消灭冤假错案,那就真正落实了习总书记讲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正义,看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司法案件办得有多好,而是看有多差。

但是,我们现在有些地方,很多案子不公正,公平正义似乎变成了偶然现象,成为“奢侈品”,不能制度化地保障公平正义。一些案件办得没有底线、没有原则,多年来积累出的冤假错案,似乎在比差、比坏,看谁办得更差、更坏,一个比一个触目惊心,震撼世界,让中国蒙羞,极大降低了老百姓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也许有法官会讲,他的出错率可能只有1%乃至几百分之一,但对不幸做了分子的当事人来讲,这个错判误判就是100%的毁灭。所以,司法案件处理一定要根据十八大报告和总书记讲话,就是每一个个案都要零差错,从根本上消除冤假错案,而不是减少冤假错案。

避免冤假错案,须要严格坚守法治原则

就以往发现的冤假错案看,最重要的原因是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办案,从公安、检察到法院,都没有强烈的法治意识。

法律是什么?法律实际上是历史的记忆,是文明的载体,立法就是把历史上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事例汇编成法律。法律规定的程序是经过多少代经验总结、积累变成了法律条款,避免以后的人再走同样的错路,因此,法律必须是科学的。

如果司法人员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实际上就是不断复制以前的错误,重复以前的悲剧。

刑讯逼供肯定会出现冤假错案,这是经过多少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像非法证据排除,多少个冤假错案都证明必须这么做。但很多人是否没把这些法律规定当回事?很多法律制定的时候,似乎就没准备要遵守,有关部门似乎对法律无动于衷。你立你的法,我干我的事,法律与我无关,法律与社会现实两张皮,发挥不了引领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法律如果不能引领规范社会,最起码要能够引领规范政府;如果不能引领规范政府,最起码要能够引领规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如果连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都不愿意接受法律的引领规范,更何谈政府依法行政,何谈让人民群众依法办事?所以我认为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还是没有依法办案。

法律体现了科学,一个人受体罚,意志被攻破,容易讲假话,这就是科学规律。法律反映科学规律,不按照法律办案,实际上是不按照科学规律办案。如果给你一台机器,开机之前你一定把操作手册研究很透,会按照操作手册一步一步地操作机器。国家司法机器乃至整个国家机器也有操作手册,不比高科技机器更简单,我们这个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机器一旦操作起来是很厉害的,谁都可以伤害;法律就是操作这些机器的手册,如果办案人员不按照法律——操作手册来运作,就会发生“事故”——冤假错案。我相信办案人主观上也不想出冤假错案,关键是没有把法律当做必须遵守的操作手册。所以,还是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国、依法办案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操作手册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这对自己、别人都很安全。

因此,要彻底杜绝冤假错案还是要回归到法律本质上来,依法治国、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做。

避免冤假错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总体上我国法律还是反映科学规律的,但也要承认,有些法律制度本身不科学,制度设计、顶层设计有问题,还须进一步完善。为什么大面积出现冤假错案?就是顶层设计有问题。

有些法律制度设计脱离宪法。例如,我国宪法规定要保障人权,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在办案当中,特别是公安、检察侦查的时候,采取的强制措施要符合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限制最小的原则。而实际办案中不是最小,而是无限扩大,办案人员没有人权意识。办案一定会限制人的自由、权利,但是能不能尽量限制最小,而不是最大?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以审判为中心,但现在整个诉讼制度还是以侦查为中心。警察抓人之后,从检察机关到审判机关似乎都是为其做助手,证明他抓的对,要按照他的逻辑来:检察院必须按照公安局指控的起诉,法院必须按照公安局起初的发现来判决。为什么?因为公安局局长就是政法委书记,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只是政法委委员,大家围绕警察转,不是以司法、审判为中心,而是以侦查为中心,这就是我国整个司法制度顶层设计的问题。以后能不能明确政法委书记不能再兼公安厅厅长?无数残酷事实多次证明,这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前期从公安到检察院阶段,收集的东西都只能是证据之一,因为律师还可以收集到无罪、罪轻的证据。法院要客观、公正、科学地统一考虑这一切,而不是警察来定调子,决定一切。

过去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搞诉讼法的呼吁多年,应该以证据为证据,而不是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以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这里面太有文章了。事实是什么?如果判案都是以自己感觉到的事实为定案依据,那就很麻烦了。没有证据的事实是不能认定的,以事实为根据有错必纠,从法律上来讲是有问题的。不是以证据而是以想象的事实为根据,很多冤假错案由此产生。像美国辛普森案,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他把前妻杀了,但没证据。这个问题要从顶层设计、法律制度上来完善。有哪些是制度造成的冤假错案,有哪些制度实际上造成了冤假错案,我们应该全面梳理,利用全面深化改革机会,进行彻底的司法体制改革。

媒体不当介入也造成很多冤假错案。多年前有个交通肇事,按法律讲是交通肇事,酒后开车,不是故意杀人。但因为媒体天天报道,最后按照杀人罪被判死刑,这是被媒体判了死刑。我认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一定要规范,发挥正面作用。现在一些法庭审理,片面追求公开,动不动就实况转播,这实际是公审,舆论审判。公开审理是什么?很多國家规定,公开是可以旁听,可以文字报道,还意味着判决书可以很容易拿到,可以上网。但法庭审理原则上不能实况转播、不能拍照、不能录音。在不正常的压力下的公开审理也会造成人为扭曲,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很多国家媒体报道法庭审判的时候都是画的卡通人物,不能出现真正照片。像这些该规范的我们没规范,片面追求舆论效果,这也可能造成“非典型性”冤假错案。

我们过去“有错必纠、有案必破”、宁可错抓不可错放,这样的原则和观念要改变。现在看到的一些冤假错案,实际上就是那个年代追求有案必破的结果。在法治健全的国家要慎谈“有错必纠,有案必破”。对国家来讲,要改变有案必破、有错必纠;作为公民,也要改变追求100%公平正义的心态。国家要对所有人保证实现公平正义,但100%公正是没有的。冤案、假案容易定义,但错案就不容易判定了。从法官来讲,没有受贿,没有受任何不正当外界干扰,基于法庭上的证据,还有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做出判断,完全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做出判决,但输的当事人也许认为是错案。所以“错案”和冤假案要分开。李国能先生说香港没有冤案,后来问他有没有错案,他说错案不敢说,但是我判的绝对是我对法律的理解,基于我掌握的证据,能说法庭判错了吗?所以追求100%公平正义,这种心态也是不对的。因此,我非常同意这种说法:对法官追责还要分清责任是什么。有一方不满意就上访、追责,这也是对司法公正很大的伤害。

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种情况就是人为规定办案指标,不断地给法官、检察官评优评奖,造成司法个人英雄主义,这是中国特有的,也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还是那句话,法院、检察院不是看某几个办案人员办得多好,而是看短板,看办得差的案件有多差。司法应该追求木桶效应,不是竹竿效应。竹竿要看高,看一个竹竿的高度,越高越好。木桶要看短板有多短,即便有一个短板很短,其他木板都很高,也没用,因为决定这个木桶能够装多少水的不是它最长的木板,而是它最短的木板。因此,司法机关要不断提高其短板,而不是一方面不断提高它已经很好的木板(评优评奖),另一方面又放任其短板不断降低,这样的话,整体司法公正难以提高。一万个优秀法官办好一百万“优秀”案件,也难以抵消一个恶劣法官办一件冤假错案。现在有些地方取消破案、办案指标,这是对的,应该让办案人员心平气和、不偏不倚地实施法律。

防止冤假错案还要提高政府、国家的公信力。我们国家讲国际形象不讲国内形象。我们在国外做得很好,树立国家主持公道、负责任的良好形象,但也要在国内建立守信用的形象,应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司法不公最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司法人员的素质水平也有待于提高,将来一定要从律师里边选法官和检察官,让有经验的人去从事司法工作,把新手放在律师队伍里先锻炼几年,受几年法官、检察官的气,再去做法官、检察官,肯定心态不一样。

用法治思维消除冤假错案,需要锲而不舍的精神。我希望能够把冤假错案这个事情抓住,不仅提建议、提案,每年还要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看有没有落实。消除冤假错案,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审视,还必须追求最理想的状态,在设定目标开始降低一点点,实践中就降低很多很多了,很多当事人就要蒙受不白之冤。所以,必须提出并追求最理想的状态,将来才真正能像李国能先生那样,我们的最高司法首长也能公开讲中国没有冤案,那就真正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每一个个案都能做到了公平正义。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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