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丹丹
当前我国专利成果的应用能力和水平有限,专利成果应用率始终较低,并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作为科技成果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成果,如何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显得尤为关键。通过分析发现,影响我国专利成果应用率的因素众多,但完善专利应用领域立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一、我国专利应用的方式
(一)自主产业化方式
自主产业化方式是指研发机构将自己开发的专利成果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实施的方式。其特点是专利技术的提供方与接收方两者相融合,成为同一个主体,从而省去市场交易的中间环节,市场交易被内部化。因此,该实施方式既可以使交易手续和费用大量减少,又可以避免很多摩擦,省去诸如技术泄露之类的麻烦。
(二)产学研结合的方式
产学研结合的方式是企业、大学、研发机构等共同参与技术产业化的一种方式。其特点是:专利的提供方与接收方之间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密切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的解除最快也要等到专利技术真正实施应用成功之后。这种方式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是把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化的重要方式。
(三)有偿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方式
有偿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方式是指研发专利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将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给相应的企业使用,并向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从而实现专利应用的一种方式。
(四)以专利权人为载体的专利成果实施方式
以专利权人为载体的专利成果实施方式是指专利成果的所有人,或者将自己的专利成果作为资产创办自己的科技企业,或者通过持有专利股与他人开办合资企业,以应用专利成果的方式。
二、我国专利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法》不完善,尚无专利成果应用方面的专门立法
当前,我国有关专利技术应用实施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进步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中。《专利法》中涉及专利成果实施应用的内容很少。
(二)专利技术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虽然我国已经成为专利大国,而且专利结构不断改善,主要表现在2014年发明专利数量居首位,但是,高端专利的核心技术仍然掌握在欧美国家手里,我国专利质量依然偏低,直接导致专利转化率偏低。第二,专利技术与市场脱节。来自科研院所和高校的专利在技术上不够成熟,受让方实施起来风险较大,抑制了企业的积极性,影响专利技术的实施。第三,科研机构、大学专利申请的目的多元化。由于我国的科研体制还没有实现以市场需求为中心和以企业为主体,普遍存在科研机构、高校专利申请的目的未定位于实施应用的情况,虽然很多条件上完全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但却没有工业应用前景的专利,这是造成科研院所、大学专利数量迅速增加而专利应用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乃至世界的科学技术人员以职务发明创造作为契机,设计并完成了许多自主科技创新。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专利实施后的利益分配上,我国涉及专利实施对发明人利益分配的立法散见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通过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在专利实施激励机制的立法中存在多头立法、各行其是、相互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内容不一致、不易操作的问题。
三、国外促进专利应用的立法借鉴
(一)美国为促进专利应用的立法
美国的专利应用一直处于世界前列,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专利应用相关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1980年頒布的《拜杜法案》,后又颁布了《技术革新法》《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案》《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促进产学研合作,简化专利成果实施程序,提高企业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创造及实施的积极性,2011年生效的《美国发明法案》宣布了旨在促进专利成果应用的政策措施。除此以外,还通过实施《收入法》和《经济恢复法》,将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调整到较低水平,为上千项专利实施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加快了专利成果的应用。正是因为完善风险投资制度和环境使美国风险投资规模激增,才造就了硅谷的辉煌和近30年的经济强劲发展势头。
(二)日本为促进专利应用的立法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较系统全面的国家,日本一进入21世纪就举起“知识产权立国”旗帜,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实施运用。2010年日本发布了第八个知识产权推进计划,该计划旨在激发企业等机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加专利申请量,提高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科技竞争力。同时,通过各项优惠政策来为国家人才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国外专利应用立法的启迪与借鉴
首先,在思想层面,以上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成果应用的认识。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的知识产权越多,就会在未来的经济中拥有更多的控制权,一个国家的智力财富增长越快,其经济也会越发达,因此,创造和运用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各国寻求经济增长的关键途径。例如,美国于1945年时,已经有了促进专利应用的思想,当时万尼瓦尔·布什做的《科学:无止境的领域》的报告,使美国及世界各国的科技政策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此外,美国的“威斯康星思想”转变了高校的观念,该思想提出高校的主要任务是传播知识和专家服务,高校应当忠诚地为人们的社会所需提供服务。该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大学的封闭状态,使得大学建立了与社会之间的全方位的联系。
其次,在法律制度层面,以上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促进专利应用的法律制度。这些国家为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使专利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得以增长,采取了各种措施疏通专利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渠道,美国和日本促进专利应用的专门立法与配套的政策都相当完善,从而促进了这些国家的专利成果实施,提高了专利成果的实施率,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使得这些国家成为世界经济强国。
最后,在实践应用层面,以上发达国家在专利应用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美国和日本都非常重视专利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的作用,都以促进专利成果实施为目的,设立了专门的专利成果应用机构。这些中介机构的作用在于为新的专利成果寻找合适的买家,把新知识、新发明这些专利成果向有关的公司和企业进行推广和传播,促使这些专利成果最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我国促进专利应用的立法完善
(一)修改《专利法》,促进专利应用
我国于1985年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在经历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的三次修改后,对于专利应用方面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有待完善。
1.从提高专利本身质量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无价值的“问题专利”的出现,促进专利的产业化实施利用。在专利法中做出原则性地鼓励公益性专利无效申请的规定,在实施细则中具体作出降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提起无效请求费用的规定,鼓励社会公众以较低的成本对缺乏专利性的已授权专利提出无效请求,这样做可以使已授权的无专利性的“问题专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清理,保障专利的质量,其结果必定会间接地使专利实施应用率得以提高。
2.颁布实施地方层面的专利应用管理条例。目前,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地方层面,我国都没有关于专利应用的专门立法,而各地方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同,专利应用的具体情况也不同,因此,建议出台与专利应用和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专利成果实施的问题进行管理。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主要有《广东省专利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这些条例主要从对专利成果研发的激励、专利成果的应用、专利成果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都是一些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专利成果转化管理机构的设置进行规定。因此,建议用地方法规的方式对专利成果应用管理机构的设置作出统一的规定,主要从专利成果应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利成果应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完善以及专利成果应用资金方面等方面进行规定。
(二)完善发明人激励制度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对发明人激励法律制度规定不统一、不明确、难以操作的现状,国家应当尽快制定出相互之间协调一致的法律,并制定出收益的计算与实施转化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相协调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实现可操作性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为保障发明人的长远利益,还可以考虑制定法律明确规定在单位将专利权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移时,准许发明人个人占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并获得由此带来的相应收益。同时,将包括专利实施的技术转移工作的成绩,纳入对科技人员的晋升、业绩考核等评价体系中,使专利实施工作得到充分的认可,从精神鼓励的角度激起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和应用实施专利的积极性。
(三)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建立联合研发机构
为了使科学研究进一步面向国民经济的主战场,从根本上解决专利与应用实施脱节的问题,不仅可以采取法律法规的形式,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组建联合研发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还可以考虑在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设置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的相关条款,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将是否与大学或科研院所建立联合研究开发机构作为一个参考条件。
专利技术从实验室到工业化生产,中间往往有一个实践、完善、提高的过程,需要进行二次开发,高校、科研院所一般占有专利技术方面的优势,但这些专利技术由于未进行工艺、配置等相关方面的研究开发,特别是对其中有待提高的技术缺乏实验条件和产业化环境,最终难以使专利技术得以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对于那些投资较大、应用面广、长远经济效益显著、技术难度较大、工业化程度还较低的专利技术,应与企业采用联合研发的实施方式较为有利。既可以解决资金不足、设备等条件缺乏的困难,也可避免由企业单方面承担风险。企业提供加工试验的条件和资金,不仅有利于企業尽快掌握技术,双方通过相互配合、相互学习,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还有利于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