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2015-09-10 07:22李响
人民论坛 2015年21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

李响

【摘要】目前,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地位亟待确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如交易安全风险、知情权受限、纠纷解决困难等。我国应借鉴规范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经验,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引导加强自身建设和引入竞争机制等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概述

第三方网络支付。第三方网络支付是一个新兴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电子支付模式中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该第三方机构承担资金的保管和清算费用的电子支付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网络支付”进行了定义,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文讨论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是网络支付公司利用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和网络集成向网络商家和消费者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充值、提现、货到付款服务、转账服务、即时到账服务等。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是为第三方网络支付提供服务的平台,是连接网络商家、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代管网络商家和消费者交易资金。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连接各方的中介。第三方网络支付主要涉及到网络商家、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四方。一般来说,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了网络商家的商品后,将交易资金暂时转移至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保管,待收到货物或达到自己的目的后,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支付给网络商家。其中,金融机构在该交易过程中的主要功能是货币资金的支付和清算;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起到一个快速便捷的中介作用。第二,交易资金的代管机构。为确保交易的安全性,消费者通常将资金转移到第三方交易平台,由该平台暂时保管消费者的资金。待消费者和网络商家达成一致,资金进行转移。在整个交易中主要起担保作用,自身并不承担交易的风险。第三,利用互联网技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互联网+的一种创新形式,将金融创新和现代通讯技术有机融会,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变为线上交易,降低了购物成本和运营成本。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2010年以前,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也缺少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学术界对如何规范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研究较多,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却鲜有涉及。有学者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定性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还有学者认为,应将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应界定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多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常在用户协议中将自己界定为中介机构。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界定为非金融机构。这是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第一次明确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规范第三方支付领域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它的发布实施终结了我国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没有法律规范的局面,有利于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力度,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另外,该办法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以及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协议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地防止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挪用或者侵占消费者预付资金的情形出现,保护了消费者资金的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随着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深度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临着更大的风险挑战。

交易安全风险。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对交易安全最为关心。交易安全可以分为账户安全和过程的安全两种。

账户安全。这是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和消费者最关心的话题。近期由第三方支付引起的账户的安全性问题正在凸显。一部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由于受资金、技术的限制,平台建设的技术漏洞比较多,使得不法分子能够轻易的侵入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也有一部分平台自身建设不健全,人员管理不到位,以至于出现许多内部人员轻易窃取、侵吞了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另外,有的平台在成立伊始就怀有不良目的,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骗取消费者的资金;或者由于经营不善造成平台倒闭,消费者预付资金也无从追索。面对上述风险,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了全额赔付保险制度,但这并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一旦发生资金被盗或者资金丢失的情况,都要求用户提供证明,这些证明一般对于用户来说难以取得,最终赔付也就不了了之。

过程安全。许多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对用户,特别是网络商家进行开放注册时未尽到全面的审查责任,致使许多不良的网络商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诈骗活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未经消费者的允许,擅自泄露用户的信息用于牟利,致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个人生活,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情况严重的可能会造成用户在交易时发生损失。

知情权受到限制。由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虚拟性和线上交易的特点,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常受到限制。比如,注册支付宝的时候,一般都是弹出10厘米见方的网页协议,且字体较小,使消费者无法静下心来完整读完服务协议,因此可能会错过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表述。这种公告方式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纠纷解决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几种方式,如与经营者和解、有关组织调解、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但是,第三方网络支付环境下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这几种方式不能简单套用。这是因为交易具有虚拟的特征:网络商家和网络消费者直接在线上进行交易,并不直接面对面的发生关系。一旦出现网络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发生消费纠纷的情况,消费者难以掌握双方交易的有关证据。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考虑到网络消费的特殊性,致使消费者缺乏特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难以界定。网络消费者在网上进行购物时,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并不直接将货款打到网络商家的账户上,而是借助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将货款打到第三方,由第三方进行暂时性保管。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将货款直接转付给网络商家。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暂时保管的预付资金就是沉淀资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其称为“客户备付金”,并明确规定其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一般是在服务协议中用格式条款强行与消费者达成一致,迫使消费者放弃对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排除另一方权利、加重另一方义务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包括支付宝在内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所规定的类似条款均属于无效条款,也就是说沉淀资金的归属权理所应当归消费者所有。但是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域外考察

美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美国没有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纳入银行的监管体系,但同时执行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监管。第一,在消费者备付金管理上,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将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存放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规定的银行,并为消费者购买存款延伸保险,保险费用由消费者预付资金在银行生成的利息支付。第二,在消费者交易安全保护上,规定了消费者免责的条件,限定需要承担责任时应负担的最高损失额。第三,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上,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定期采取特定的方式披露本机构的有关业务信息,具体披露内容由法律进行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披露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民事和刑事责任。第四,审查第三方支付用户协议的内容,防止出现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

英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英国也没有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银行监管的范畴。但英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认定为与存款银行相近的机构,其必须接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严格监管,在备付金管理、消费者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以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这些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美英经验总结及启示。美国和英国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权益保护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方面:第一,法治体系完善。美国和英国均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有据可循。一旦出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消费者能够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时得到救济。第二,加强监管。虽然美国和英国未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银行体系进行监管,但是都一直没有放松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均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如采取延伸保险、保证金制度等。第三,用户协议审查。通过审查第三方支付用户协议的内容,以防止出现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发展,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进行制度完善。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加强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但是至今为止,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尚未出台规范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文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明确第三方网络支付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和举措。可以从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消费者保障险制度。参考域外经验,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产生的利息,用以购买消费者保障险这类强制险,确保消费者资金账户的安全。同时设定最高的赔付限额和支付比例,防止消费者保障险制度滥用。

第二,特别保证金制度。为防范于未然,最大限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企业申请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时,要求企业根据营业地的范围、经验模式等,缴纳数额不等的特别保证金。在营业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保证金可以适度补缴或者退回。

第三,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明确消费者与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关系为民事上的合同关系。一般来说,消费者若想成为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服务用户,必须在网络服务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同意事先制定好的用户服务协议,才能使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基于此,消费者和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便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建议国家在立法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与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关系为民事上的合同关系。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基于民事合同关系应对消费者承担消费者隐私权的保密义务、资金账户安全的义务和介入帮助解决消费者和网络商家之间买卖纠纷的义务。而消费者基于民事合同关系,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二是探索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涉嫌危害第三方网络支付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针对非法入侵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或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侵吞、挪用消费者备付金或者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规范,严格追究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消费者的预付资金称为“客户备付金”,并明确规定其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对其是归于消费者还是网络商家的却没有进一步明确。针对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权问题,建议采纳域外的经验,将利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转入上文提及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基金中,另一部分用来为每名消费者购买消费者保障险。这既解决了沉淀资金利息到底归属谁的问题,又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资金基础。

加强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监管。第一,调整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许可制度。目前,获取第三方网络支付资格的机构有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类资金雄厚的企业,但也有部分企业实力不强,资金力量薄弱的小企业,这些小企业的存在,大大增加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风险。因此,建议国家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层面。这一方面解决了网络支付许可制度违反《行政许可法》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全国上下推进简政放权的大形势下,为严格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许可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可以规定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审批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不必由中国人民银行亲自把关审批,以减轻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审批压力。

第二,严格审查用户服务协议。一是由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监管机构制定用户服务协议的示范性文本,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参照执行;二是实行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用户服务协议的备案制度,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参照监管机构制定的示范性文本,制定出台符合自身实际的用户服务协议后,应及时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监管机构要重点审查用户服务协议是否有增加消费者义务、减轻自身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

第三,加大执法力度。监管机构要按照出台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和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引导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加强自身建设。第一,监管机构要定期检查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系统漏洞,及时引导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采用先进的电子集成技术,严防网络支付漏洞,防止黑客入侵。第二,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和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出现员工内外勾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形的出现。第三,要采取多环节制约、多人负责的模式,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信息,防止用户隐私权泄露。

引入第三方网络支付服务行业竞争机制。有竞争才会有发展。目前,之所以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乱象,就是因为在第三方网络支付领域缺乏有效的竞争,存在一家或多家独大的问题。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领域,占据优势的企业经常利用自己在第三方网络支付中的垄断地位,擅自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减轻自身的责任。因此,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第三方网络支付领域积极引入行业竞争机制。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责编 /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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