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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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餐馆提供价目表,可视为其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消费者就该价目表上的商品或服务以标明的价格下的订单可视为要约,而餐馆接单的行为即为承诺。一旦消费者按照价目表下单发出要约,餐馆接单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即成立且一般立即生效。该生效的合同即约束双方当事人,消费者须按照合同支付价款,餐馆须按照合同提供商品和服务,否则可能产生违约及违约责任问题。
本案中,价目表上标明“海捕大虾38元”。如何理解每份和每只?对合同条款含义的解释须遵循文义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等。本着诚信原则,消费者理解为每份38元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以保护善意者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综上,经营者提供被理解为“每份38元”的价目表发出要约邀请,消费者以每份38元下订单发出要约,经营者接单即作出承诺。此时合同生效。那么,问题来了。按照该合同,消费者的义务是支付38元,经营者的义务是提供商品即一盘虾。经营者的义务已妥善履行,只是其对权利的主张没有根据。此时,双方之间的争议仅仅是一个民事纠纷问题,是否会给该经营者带来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恐怕不必然。当然,如果经营者当时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让消费者无法抗拒的方法强迫其支付高价,便可能涉嫌犯罪,需要进一步探讨。但不论怎样,市场交易行为乃至所有的民事行为,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百里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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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顾客已经注意到可能发生的价格误会问题了,特意询问清楚是一盘还是一只的价格,即本案就不可能有价格欺诈。说好一盘38元,结账时变成一只38元,作为顾客不肯买账。但店老板拿起棍子不让顾客走,还要叫人。游客是外地人,人生地不熟,甚至还带了老老小小,不提心吊胆也不行。要是动起家伙来,万一人被伤着就更加得不偿失,还不如花钱消灾。
还有一种办法是求助于人民警察,店老板不怕警察,本案的前一晚也跟人吵到派出所。如果这是价格纠纷问题,派出所不予干预是正确的。但本案早已不是价格纠纷的问题,店老板在价格上没有骗到顾客,他不甘心,就发展成敲诈勒索。
特别要指出的是,敲诈勒索并不是刑法仅有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和刑法均有的概念,《公安过于勤政》一文中认为敲诈勒索只是刑法概念的理解并不正确。关于民事欺诈和行政法、刑法上的敲诈之区别,就本案情况而言,其实已经讲清楚了,这里再强调一遍:如果顾客没发现菜单报价所隐含的欺骗性,本案为民事欺诈;在顾客已经问清楚是一盘38元的情况下,不能再以那份菜单去证明是民事欺诈了。当店老板做出电话叫人、诬称顾客吃霸王餐、用棍子想威胁等行为之时,就转变为敲诈勒索行为。本案也不是强迫买卖行为,店老板并非未经顾客同意就上了一盘虾,也没有强制要求顾客点菜消费,况且,强买强卖应当是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而不是相差悬殊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