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

2015-09-10 07:22马克
人民论坛 2015年5期
关键词:影响问题对策

马克

【摘要】我国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强化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促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当前法治环境下更加规范。从实践来看,公安机关执行新法规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对来自各方监督审查、取证方式的变化、诉讼对抗性的提高等情况的不适应。今后一段时间,公安机关应从法治意识、办案模式、执法规范建设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规范执法提高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真正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捍卫者和执行者。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公安执法 影响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固定了现有司法改革成果。新的刑事诉讼法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吸收了近年来司法理论与司法改革实践的优秀成果,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念下,解决了以往实践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突出问题。二是始终体现人权保障这条主线。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人权法,刑事诉讼中的任何一项内容几乎都与人权保障有关。新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把人权保障写入总则,更是以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来确保人权保障得以实现。三是本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多方参与的最佳选择。表现为立法过程中参与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公开化的程度逐渐提高、国家之外的社会力量逐渐增强。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正在从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达相当程度地变成社会意志的复合体现①。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中国社会快速转型的内在需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迅速转变,威权政治向民主宪政的稳步转型,多元思想文化对一元意识形态的强烈撞击,都对公安执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社会对法治的感知和理解,集中于法律的实施环节。因此,作为兼具行政与司法力量的公安机关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认真领悟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与具体要求,准确认识其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的影响,通过规范执法提高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真正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捍卫者和执行者。

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执法实践的影响

新的刑事诉讼法就强制措施、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和特别程序等多项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这些修订授权与规范并举,在扫清公安机关执法中的障碍,强化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促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当前法治环境下更加规范。

丰富和完善侦查措施,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增强。主要表现在:第一是新增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根据新增的技术侦查一章,公安机关可以在几类特定的重大案件侦查中根据情况实施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及控制下交付等手段。由于特殊犯罪类型的特点和侦查的难度,各国立法都对技术侦查的使用有所规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授权公安机关合法使用这类手段,一方面是将公安机关执法实践长期的习惯性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由此收集的材料可以作為证据直接使用而不需要再进行转化,改变以往公安机关擅自启动技术侦查甚至滥用技术侦查的乱象。第二是增加了采集生物样本的规定。在信息化侦查的背景下,人体生物检材在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提取指纹、采集血液、尿液以及其他人体附着物生物样本的方法拓宽了侦查工作中证据收集的渠道。第三是强制措施实施细则的改进。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对证人进行询问,也可以在证人指定地点进行询问,与原有的规定相比,该方法对于快速获取线索比较有利,并且提高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时可以进行电子监控,限制了相对人利用现代通信方法与外界的交流,提高了监督效率。公安机关侦查严重刑事犯罪时,可以将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至不超过24小时。这一调整缓解了侦查机关的办案压力,符合现代多元社会环境下打击犯罪的新需要,不但给侦查机关获取证据创设条件,而且节约了刑事执法成本。

完善证据制度,促进刑事侦查工作模式的转变。第一是增加证据种类,优化取证渠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一证据类型,使立法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化侦查工作现状相适应,公安机关无需再把收集到的电子证据转化为书证等形式。同时确认了辨认笔录、实验笔录、鉴定意见等材料的证据能力。另外,明确行政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转化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消除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此类问题的争议,避免执法的重复劳动,理顺了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配合关系,从而提高侦查效率。

第二是规定“不得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避免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陷入不利境地。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的物证、书证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办法是使其无效。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禁止使用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遏制违法取证的心理动因,从而对收集证据的方式产生有效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是对传统畸形的口供中心主义的重大打击,可以从源头上减少非法取证的行为。

充分保障基本人权,实现公安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我国冤假错案不断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控辨双方权利失衡,在职权主义追诉模式下,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不受重视。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完善立法规定,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一是辩护权前移至侦查阶段,并且权利不断扩大。根据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只能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提供法律咨询和代为申诉控告等权利,辩护律师直到庭审还只能查阅控诉方提供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往往看不到有利辩护的证据③。新法明确了律师辩护人而非帮助人的身份,阅卷时间提前,阅卷范围大幅度扩大。同时,律师辩护凭“三证”会见制度得以实现,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这就使最易发生侵犯人权的阶段得到有效监督。二是加强对审讯制度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羁押后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对特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提高了讯问的透明度和规范化,也有利于保留讯问中的合法证据。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做法已经在公安机关开始使用,虽然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无疑是对刑讯逼供的一种最直接的遏制。

公安机关实施新刑事诉讼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影响深远。公安机关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领悟立法精神,转变执法观念,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物质、设施、组织准备。从整体上看,公安机关在贯彻新法实施过程中,实现了新旧法律的平稳过渡,无重大矛盾和冲突出现,实施情况较为良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存在以下问题。

执法环境的变化对侦查工作带来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辩护律师的权利,提高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一些办案人员难以适应。如以前侦查人员可以控制会见并且能够全程监督,并且可以以保密为由使律师无法接触关键证据,现在这些旧有的做法已失去了生存的大环境。再如检察院在批捕过程中可调取公安机关的讯问录音和录像进行审查,在审查起诉时可审查公安机关的取证方法是否合法。虽然新法在保障人权、防止非法取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使部分侦查人员因担心碰壁和惩罚而无所适从。新法实施后,之前相对封闭和不透明的办案环境不复存在,客观上限制了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原有的一些侦查策略与方法,从而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

传统侦查模式无法适应新的取证规定和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几类证据的合法地位,给公安机关办案带来了很大便利。但同时也限制了取证的方式,提高了证明的标准。以往侦查机关的习惯做法是先找到人,通过对人的审讯寻找突破口,再根据口供收集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随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这种模式显然不适应新法的要求。然而,口供主义的传统思想从未从侦查人员的头脑中彻底消除,“由供到证”的粗放型侦查模式并未根本改变。这一根本矛盾的解决迫切需要侦查人员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对侦查措施使用程序、证据收集程序的规范与完善上来,加强对证据的发现和收集,提高刑事证据的证明能力。

对抗式诉讼模式对公安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过去控方权利过于集中而出现的重配合轻对抗的局面,使控辨双方权力(利)趋向平衡,中国式的刑事诉讼模式初步形成。在以往的线型诉讼模式下,公安机关根据办案流程和诉讼要求侦查破案,整个过程很少面对直接的诉讼对抗。新法一方面强化了律师介入侦查的力度,律师无障碍会见和行使各项权利成为常态,这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直面来自律师的对抗,律师提出质疑并随时记录等工作给公安机关工作带来极大的冲击;另一方面,新法又赋予侦查人员新的角色定位,即侦查人员在必要的时候需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辨方对某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履行举证责任。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后,如控辨双方存疑,需要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目前侦查人员尚无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去应对现有的诉讼对抗,需要一个适应和过渡的时期。

新增工作职能考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体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四个特别程序,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依法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根据这些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对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特定条件下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提前至侦查阶段;对于某些重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逃逸、死亡的犯罪嫌疑、被告人违法所得提出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危险精神病人,公安机关通过向检察院提出意见,由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审理决定实施强制医疗。现有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和规定已无法适应新的要求和做法,诸多思想上、体制上的问题亟待理顺。

公安机关如何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强化法治意识,采取措施保障规范执法。在以往的司法环境中,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经常要让位于惩治犯罪的价值取向。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坚持惩治犯罪的同时,强调对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并通过修改有关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将人权保障落到实处。这是立法试图寻求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平衡与协调的一种努力,也是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执法人员一定要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进步趋势,转变执法理念,主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工作带来的挑战。公安机关要主动通过培训教育、调研总结等方式引导办案人员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的基本理念,彻底摒弃原来的特权思想和滥用侦查权的错误做法,把法律导向和条文规定转化成为办案人员的理性认识和自觉行为,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改革办案方式,提升执法水平。公安机关要转变“口供中心主义”的办案思想,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强化证据意识,依法全面搜集案件证据,依托法制部门重点加强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取证的正当性进行审查,注重在侦查阶段主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由人到证”向“由证到人”的侦查模式的转变。公安机关应加大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利用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增强DNA检测、电子监听监控、模拟人像技术和视频图像技术等的能力,提高侦查办案的科技含量,为后期诉讼提供强大支撑。以公安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建设网上办案系统,实现案件的网上流转,提高执法的效率,并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搭建立体和动态的防控体系,实现公安专业信息数据与社会信息资源的对接,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和研判,提高精确打击、信息共享和深度应用的水平。

加强诉讼资源投入,保障执法规范建设。一是加强办案区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增设派出所和专业大队讯问室,增加看守所的提审室,加强录音录像设备的升级改造、摄录人员资质审核等工作,确保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有效存留。改造和增加律师接见室,保证律师及时和无障碍会见。对执法场所进一步改造,适应新法对公安机关在办案场所、办案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上的要求,提高执法的硬件保障;二是加强对民警的培训教育,通过挖掘民警内在素质以提高执法水平并解决警力不足问题;三是完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及时沟通、分析会诊等方式解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借与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开展防止冤假错案等联合活动加强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注重办案质量的提高。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强化执法管理,确保执法效果。推行精细化管理方案,对人、案、物的处理与资料保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定期实施案件梳理通报活动,对于未破案件进行重新分析,寻其原因,探索新的取证方向,避免案件堆积。加強内部监督,落实五级案件审核制,加大对执法办案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完善网上执法监督机制,注重日常的随时、全程审查,将出现的问题做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预防在先。落实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奖惩措施兑现要到位,责任追究要具体,特别是对出现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力的执法部门和单位执行严格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执法水平不高的民警,实行脱岗学习培训或调离本职岗位。强化外部监督,推行警务公开,深化与群众的联动,继续推动立案等环节的公开机制建设,主动积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处理好公安机关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有条件的机构要设立专门的采访部门和新闻发言人,主动与媒体进行联系沟通,把握舆论导向并占据一定的话语权,以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作者单位: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法治视野下铁道警务运行体制改革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BFX027)

【注释】

①左卫民:“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第119页。

②冀祥德:“论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中国司法》,2012年第7期,第34页。

③龙宗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初判”,《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第128页。

责编 /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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