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娴
【摘要】近年来,网络谣言已经发展成为污染网络环境的一大“毒瘤”,对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谣言形成的原因及危害,论述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如何正确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环境防范治理
在当今这个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谣言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伴生物,利用其传播速度快、效率高、范围广等特点,严重污染了网络传播环境,威胁社会稳定。如何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成为了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话题。本文在吸收和总结了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国家针对网络谣言出台的政策和法规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主要在网络谣言的形成原因及危害、我国处置网络谣言的法律依据、正确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的对策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网络谣言的基本内涵、形成原因及危害
1、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对“网络谣言”的解释为,“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①这个概念包括两个基本内涵:一是依靠“网络介质”,网络谣言必须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进行传播;二是“没有事实根据”,真实的群众举报事件不能称为网络谣言。
2、网络谣言的形成原因
网络谣言的形成与发展有着多方面原因。首先,互联网特性是谣言的传播条件。互联网为网络谣言提供了传播土壤,其开放性、隐匿性、互动性和高效性的特点,为谣言提供了传播环境。其次,社会矛盾是谣言传播的导火索。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突发,城管暴力执法、官员贪污腐败等问题较为集中,也导致了许多带有“仇富”“仇官”“仇警”心态的谣言层出不穷。再次,商业利益是网络传播的经济动因。传播技术的发达,使注意力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异军突起的网络营销公司以散布谣言谋取暴利。最后,网民素质是谣言传播的“春风”。截至2014年底,我国6.49亿网民中,大学专科及以下的人群比例高达89%②,网民整体受教育程度偏低,普遍缺乏对谣言的甄别能力。
3、网络谣言的危害
在注意力经济时代,炒作成为了一种吸引受众眼球的手段,一些信息发布者为获得较高的点击率和关注度,利用网民的猎奇心理,故意制造噱头,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掀起舆论热潮。网络谣言看似生存于虚拟空间,实则对现实社会影响极大。第一,它侵犯了被造谣者的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给其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第二,网络谣言多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背离,导致媒体公信力和政府权威性下降,危害社会稳定;第三,谣言信息多属庸俗文化,污染网络环境,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第四,网络谣言导致的企业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商业规则和秩序,触犯法律及道德底线。
二、我国处置网络谣言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项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但现有的几部法律法规均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如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在2000年和2002年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不得制作、发布、传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散布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等内容的信息,违者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以及网络谣言的传播特点,对造谣者的处罚可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种情况。若散布谣言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或法人商誉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若谎报险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主要分为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③。
规定对造谣者的刑事处罚界定不够明显,特别是对造谣者的入罪标准模糊不清。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發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十条,主要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的认定问题和处罚标准;将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法律条款在网络犯罪中的适用情况作了详细规定④。
三、正确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对策思考
1、加快制定专项法律,细化处置标准
在互联网法制建设方面,美国已制定《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反垃圾邮件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到互联网信息的方方面面⑤。另外,德国的《信息自由和传播服务法》,韩国的《电子通讯基本法》,印度的《信息技术法》等均为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制定的专项法律,我国应当引以为鉴,加快制定直接应用于网络谣言管制的专项法律法规,细化网络信息安全罪的类别和处置标准。
2、健全网络监管制度,保护网络生态环境
(1)政府应继续推进互联网监管机制建设
我国于2011年成立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一些地方政府也成立了网络信息中心、网络舆情监控中心等部门,积极应对和处理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事件。但仍有多地政府部门对网络危机事件依旧采取删、封、堵的老套做法,将矛盾扩大化。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领导下,加快成立网络监管部门,引进网络舆情监测系统等管理技术平台,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有效监管。
近几年,一些针对政府的网络谣言往往因为相关部门“失声”而助长了其嚣张气焰,因此,政府建立官方的新媒体发声平台十分必要。在面对谣言时,相关部门若掌控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平台,如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便能及时回应谣言,发布辟谣消息,与媒体进行沟通,引导舆论,将主动权掌控在自己手中。
(2)司法机关应开辟网络举报和维权通道
2013年,公安部启动了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部署各地成立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網络严打,查封了一些在网上蓄意造谣传谣、非法获利的网络推手公司,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等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刑拘⑥。这次严打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治理网络谣言还应该依靠全体网民的力量。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为网民维权打开畅通之门,全力配合网民有依据的举报、维权要求和合理化意见;要继续推进网络实名认证制度,以减少利用网络虚拟身份侵害他人权益的可能性,摧毁网络“水军”赖以生存的土壤。
(3)网络协会应强化网络监管意识和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的网络协会在协同维护互联网健康环境方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据统计,现今新浪微博每天依法自查,删除谣言和侵权信息、虚假消息的帖子,远超过网民举报数量。因此,各大网络经营机构,特别是网络谣言高发的论坛、微博等平台,应提高监控技术,加大检测力度,将谣言扼杀在摇篮之中。我国目前的网络协会虽未能起到国外网络协会那样大的效力,但在协同维护互联网健康环境方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例如民间网络科普组织的科学松鼠会,在由谣言“碘盐防辐射”引发的“盐荒”危机中,及时发布权威的科学论证,在民众中大力宣传碘盐防辐射纯属无稽之谈,有效缓解了这场危机。
(4)传统媒体应加强对网络谣言的识别能力
在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中,一些传统媒体不经核实便直接转载刊发网络上的谣言信息,丧失了新闻真实性,违背了主流媒体的专业主义精神,是对职业道德操守的漠视,并且对传统媒体的公信力也是严重自损。各级地方媒体应加强对网络谣言的识别能力,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和职业道德操守,努力践行维系社会信心、凝聚公众共识的社会责任。
3、厘清恶意造谣与表达失实界限,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空间
网络谣言必须依法打击,但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也应当得到保护。过度打击网络舆论,将公民言论与网络谣言混为一谈,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舆论要实现其监督能力,就必须给互联网提供言论空间与运行活力。法治昌明,要求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执法机关应秉承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刑罚得中的法治精神,严格贯彻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中相应条款,注重区分恶意造谣和错误表达,给予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空间。
结语
根据网络谣言的形成原因和传播特点,笔者认为,网络谣言问题居于一个由政府、媒体和公众共创的话语体系中,其治理是一个多主体、多方面参与的动态过程。正确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政府要有效发挥主导作用,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提高对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二是传统媒体和网络监管团体要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信力和话语权,增强对网络谣言的辨别能力和主动辟谣的责任意识;三是广大网民要发挥自我规范作用,注意自身言行,坚守道德底线,不信谣、不传谣,争当文明公民,共同维护互联网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①《网络谣言》,http://www.china. com.cn/guoqing/2012-04/01/content_ 25044828.htm
②《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201502/P020150203551802 054676.pdf
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EB].新华网,2000/2002
④《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人民法院报》,2013-9-10
⑤《严厉打击网络有组织造谣专项行动》[N].《法制日报》,2013-9-4
⑥王彬彬,《美国如何治理网络谣言》[J].《理论导报》,2013(6)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舆情研究中心)
责编:周蕾